2020稅法改革展望

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明確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牽頭起草了《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明確,

將力爭在2020年前完成,將稅收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或者廢止,並相應廢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

2020稅法改革展望


01 18個主體稅種立法和展望

截止2019年底,在現行18個稅種中已制定了9部實體稅法基礎上,《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契稅法》《土地增值稅法》《印花稅法》《消費稅法》《增值稅法》《關稅法》等多部稅法也在徵求意見或已經納入近期立法安排,2020稅收立法工作將繼續提速。

2020稅法改革展望

2020年是落實稅收法定的關鍵之年,但落實稅收法定的原則是積極、穩妥、有序、先易後難,一些成熟、立法難度較小的稅種已經實現了稅收法定,而增值稅、消費稅等問題較多、難度較大的,則目前尚處於徵求意見階段,房地產稅至今沒有列入立法規劃,上述稅收立法進程體現的就是穩妥、先易後難的原則。

據相關專家表示,稅收立法正在緊鑼密鼓推進,2019年進度已明顯加快,2020年稅收立法的任務依然很繁重,預計會進一步提速攻堅,進入最後衝刺。契稅法、城建稅法2020年有望通過,印花稅法、土地增值稅法、增值稅法等有望於2020年提交全國人大審議,取得突破性進展。


02 關於稅收徵管法修訂展望

稅收徵管法作為稅收徵管的基本程序法,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並逐步趨於完善的過程,1992年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於2003年1月1日正式實施,後分別於1995年2月28日、2001年4月28日、2015年4月24日進行了三次修正。但是隨著財稅體制改革的深化,特別是納稅人權益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加,修改稅收徵管法的呼聲越來越強。2008年國稅總局正式啟動修訂工作,國務院法制辦先後於

2013年6月7日、2015年1月5日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按照立法程序,起草部門除了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外,國務院還要與央行、銀監會、國土部、發改委、工商總局等相關部委分別舉行座談,最終形成法律草案。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對於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議程的法律案,一般要經過三次審議,表決通過後頒佈實施。根據國務院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草案(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被列入“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但是在2019年,稅收徵管法並沒有提請審議。2020年是全面落實稅收法定的一年,據相關專家分析,稅收徵管法在2020年審議表決通過是大概率事件。


03 實現稅收立法僅僅是第一步

稅收法定原則的實質,是通過立法控制和程序規範來限制徵稅權的行使空間和方式,進而保護納稅人權利。

在學理意義上,稅收法定原則的要義在於三個方面

:一是課稅要件法定,即納稅人、徵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稅收優惠、徵納程序等基本稅收要素應當由法律規定;二是課稅要素明確,即上述基本稅收要素在法律中的規定應當儘可能明確、詳細,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三是徵稅合法,即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課稅要件和徵納程序來徵收稅款,不允許隨意加徵、減徵、停徵或免徵。

理解稅收法定原則需要注意幾個方面的關係:一是形式法定與實質法定的統一。形式法定是指稅收事項應當通過法律的高位階形式規定,但該法律本身應是體現憲法精神和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法律,實現“良法善治”。二是徵稅法定與用稅法定的統一。稅收法定是指稅款徵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但稅款入庫成為財政資金以後,依然應當實施嚴格的預算管理,實行稅款的全流程監督和管理。三是立法規範與法治運行的統一。立法需要與執法、司法相配套,實現良性互動。稅收法定既要依託稅收立法的嚴格性,也要依託稅收執法的妥適性,還要依託稅收司法的公正性。(本節內容節選自文章《將稅收法定原則落到實處》,作者:劉劍文)

在推進稅收立法以及依法治國的過程中,稅務律師知曉稅法實務、又比較瞭解稅收徵納雙方實際情況,應該發揮專業力量,充分參與到各項立法過程中去,為稅收法治化做出更大的貢獻。


40年前,改革開放初期,考慮到稅收制度的建立、完善面臨的錯綜複雜的情況,同時缺少相關經驗,全國人大遵循稅收法定原則,依據憲法第89條關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授予國務院其他職權的規定,於1984年出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佈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已於2009年6月廢止),授權國務院在實施國營企業利改稅和改革工商稅制的過程中,擬定有關稅收條例,以草案形式發佈試行。

1985年出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對於有關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問題,包括稅收方面的問題,必要時可以根據憲法,在同有關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的基本原則不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

在上述背景下,國務院根據有關授權決定頒佈實施了一系列的稅收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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