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發佈關於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義務的通告(第一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為依法科學有序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全市社會大局安全穩定,現將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義務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各級政府發佈的防控疫情的決定、公告和通告,自覺接受疾控機構、醫療機構、社區(村)採取的有關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主動如實報告身份信息、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有關情況,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觸者對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違反隔離、治療有關規定,出入公共場所,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故意傳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疫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和個人,引起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按照妨害公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民宿和日租房、出租房等具有租賃性質的房屋出租人不按規定申報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賓館、酒店、旅館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處理,發現承租人、旅客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等信息未主動報告造成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企業應當履行主體責任,如實登記復工人員身份信息、旅居史、接觸史,每日監測員工身體狀況,發現疑似症狀及時報告,復工人員要如實填報《個人健康信息承諾書》和《復工人員健康申報表》,對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企業和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自本通告發布之時起,尚未登記報告有疫情嚴重地區旅居史、與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等在保人員必須於2020年2月11日前主動向駐地村(社區)、鄉鎮(街道)或所在單位登記報告,2月12日至疫情結束期間進入保山的人員要嚴格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做好疫情信息報告和登記工作。對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記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

2020年2月10日


保山市發佈關於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義務的通告(第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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