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把儲戶的800元打成了800萬,而儲戶把錢花光了,誰來負責任?有何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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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就是不當得利,銀行職員有責任,獲取利益方需要受到相應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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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 不當得利法如下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這也就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種債的關係。 在此行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經典案例:他人誤轉萬元現金企圖侵吞後果嚴重

2018年5月15日,棗陽市民孫女士通過其在湖北棗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陽支行開設的賬戶進行轉賬時,誤將1萬元錢匯入了素不相識的男子李某開設於中國建設銀行的賬號內。

孫女士很快發現自己轉錯了賬,輾轉找到李某的手機號碼,打電話請求李某將1萬元錢轉回。哪想李某聽了孫女士的話,立即掛斷了電話。孫女士多次打電話,李某都拒絕接聽。

孫女士後來打聽到李某住在襄州區某鎮,多次去找,李某都避而不見。

無奈之下,孫女士訴至襄州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李某返還現金1萬元,並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李某因原告孫女士轉賬失誤獲得不當利益,依法應予以返還,故對原告要求李某返還1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利息損失,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參照未約定逾期利率的民間借貸案件年利率6%予以支持。

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襄州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李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孫女士1萬元,並支付以該款為基數,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標準計算的利息。

如被告李某未按判決規定的時間履行還款義務,那麼,就應當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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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個事情肯定是假設,銀行銀行網點每天營業結束後都會扎帳,把賬做平,如果把儲戶的錢數弄錯了,當天最晚第二天就會發現的,儲戶半天一天內肯定花不完這個錢。

如果這個假設成立的話,銀行有權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儲戶返還不當得利,儲戶把錢花光了,也要承擔賠償責任,賠不起的話,只能把牢底坐穿。儲戶花光了錢又無法賠償,銀行有權利要求法院拍賣儲戶花錢購買的任何資產,用來彌補銀行損失,最後虧空部分只能計入銀行壞賬處理,用之前銀行計提的風險準備金衝抵。

希望這個回答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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