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把储户的800元打成了800万,而储户把钱花光了,谁来负责任?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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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是不当得利,银行职员有责任,获取利益方需要受到相应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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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 不当得利法如下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经典案例:他人误转万元现金企图侵吞后果严重

2018年5月15日,枣阳市民孙女士通过其在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阳支行开设的账户进行转账时,误将1万元钱汇入了素不相识的男子李某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内。

孙女士很快发现自己转错了账,辗转找到李某的手机号码,打电话请求李某将1万元钱转回。哪想李某听了孙女士的话,立即挂断了电话。孙女士多次打电话,李某都拒绝接听。

孙女士后来打听到李某住在襄州区某镇,多次去找,李某都避而不见。

无奈之下,孙女士诉至襄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返还现金1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因原告孙女士转账失误获得不当利益,依法应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李某返还1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参照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民间借贷案件年利率6%予以支持。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襄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女士1万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被告李某未按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就应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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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个事情肯定是假设,银行银行网点每天营业结束后都会扎帐,把账做平,如果把储户的钱数弄错了,当天最晚第二天就会发现的,储户半天一天内肯定花不完这个钱。

如果这个假设成立的话,银行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储户返还不当得利,储户把钱花光了,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赔不起的话,只能把牢底坐穿。储户花光了钱又无法赔偿,银行有权利要求法院拍卖储户花钱购买的任何资产,用来弥补银行损失,最后亏空部分只能计入银行坏账处理,用之前银行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冲抵。

希望这个回答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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