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商标中“悠仁”为日本小亲王的名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
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
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该“悠仁堂”商标就是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我们注册商标的时候,一定要查询清楚,该商标是否有不良影响。而不是简简单单的查询近似,就去注册商标。有条件的多咨询一下专业人士,力求商标一次注册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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