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名新冠肺炎患者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看看他們做了什麼

根據媒體公開報道,截至2月5日,全國有19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一共16起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4人被立案)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我們對這些公開報道案例的患者行為和罪名進行了梳理分析,一方面希望能警醒公眾,不要心存僥倖,應當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另一方面也是呼籲司法機關,在當前形勢下采取從嚴的刑事政策、讓全社會更加意識到疫情防控的重要性的同時,一定

要正確適用兩個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仍然要遵從法律規定,遵循主客觀統一、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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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名新冠肺炎患者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看看他們做了什麼


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

案例1:吉林長春患者王某某不報備不隔離隱瞞行程

2月2日,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分局對王某某(男,50歲,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並送至指定醫院醫治)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經查,王某某系武漢某醫藥公司職工,1月19日回長春探親後,未向社區報備,不主動居家隔離,在其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3次就醫時,故意隱瞞在重點疫區工作生活經歷和返長行程事實,欺騙就診醫生,且多次主動與他人密切接觸、就餐,現已導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閉隔離觀察,造成嚴重後果。

案例2:山東濰坊患者故意隱瞞旅行史和接觸史,致68名醫務人員被隔離

2月5日,山東省濰坊市公安機關發佈通報稱,2月3日,濰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對故意隱瞞旅行史和接觸史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張某芳立案偵查。

經公安機關偵查,濰坊市經濟開發區某某花園小區居民張某芳,於1月17日至20日離濰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頭疼就診於某某附屬醫院。2月2日,經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經專家組評估,確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張某芳在返回濰坊後,拒不配合當地社區調查,就醫時面對大夫的問診,刻意隱瞞個人旅行史和人員接觸史,致使與其接觸的多人存在被傳染的嚴重危險。目前,與其接觸的某某附屬醫院68名醫務工作者和某某花園小區、某某帝景小區、某某4S店等49名人員,全部實行隔離觀察。

案例3:深圳龍崗患者隔離期間多次外出,隱瞞發熱咳嗽症狀

2月4日,深圳龍崗警方對確診病例阮某(男,38歲,湖北省潛江市人)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經公安機關初步偵查,2020年1月26日晚,阮某與其家人從湖北省潛江市自駕返回深圳市龍崗區。1月27日上午,阮某在社區工作人員要求下籤訂了《居家隔離承諾書》。

阮某在簽訂《承諾書》後,拒不遵守居家隔離和每日測量報告體溫等要求,連續多日外出,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且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

2月3日,阮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由深圳市第三人民醫院隔離收治,其家人均已被送至指定隔離場所觀察。

案例4:雲南景洪患者確診後逃離,攻擊醫務人員

2月4日,媒體從景洪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獲悉,景洪市一確診居民拒不執行防控措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據媒體報道,酈某某1月22日下午被120急救車轉運至西雙版納傳染病院隔離後,於當晚7點40分左右趁醫務人員在處置其他病人時“逃離”醫院。經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衛健委、景洪市衛健局和110公安民警等多方調查,於21:50確定患者已到景洪市某小區的妹妹家中。後立即組織醫務人員、120救護與民警趕到小區對患者進行反覆勸說,並於當晚11點50分將其及其親屬等4人安置到傳染病院住院觀察。

在隔離住院期間,酈某某等人還存在不同程度的攻擊醫務人員行為,如用手撕扯醫務人員防護口罩等行為,並用手機拍成視頻傳播,其行為一度在社會上造成恐慌。

案例5: 福建晉江患者居家隔離期間多次外出訪友聚餐

晉江市公安機關對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張某某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經查,張某某從湖北武漢回晉江後,當地鎮政府和衛生院工作人員對其提出居家隔離、不得外出的要求,但張某某多次外出和走親訪友、參與聚餐,造成不良後果。

案例6:廣東汕頭湖北籍患者發熱咳嗽未報告後確診,四人被立案

據汕頭警方通報,1月23日,湖北省棗陽市人杜某然、楊某麗夫婦從湖北乘車到達汕頭市澄海區探望其父親杜某雨,之後一直在杜某雨務工的工廠居住。其間,楊某麗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許某浩明知楊某麗出現症狀,沒有主動向所在鎮(街道)報告,並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1月29日,杜某然、楊某麗夫婦被醫學隔離觀察。1月31日,楊某麗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與楊某麗有密切接觸人員已經集中進行醫學隔離觀察。

2月2日,汕頭警方依法對楊某麗、杜某然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偵查,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同時,對杜某雨務工的工廠業主進行調查。

案例7:山西陽泉患者周某居家隔離期間外出並聚餐

2月3日,陽泉市公安局城區分局依法對周某(男,陽泉城區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經查:1月23日,周某駕車從湖北省襄陽市出發,於24日18時回到陽泉。在民警及社區工作人員依法依規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離的情況下,周某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的預防、控制措施,仍參加家庭聚會,甚至到公共場所活動與他人接觸。目前,周某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並隔離收治。

案例8:青海西寧患者苟某隱瞞信息且多次主動與人群密切接觸

2月1日,媒體報道青海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調查。患者苟某,男,44歲,湟中縣李家山鎮漢水溝村人,長期居住武漢市從事餐飲服務。2020年1月17日,苟某返寧後,乘朋友的私家車,在外就餐後,於21時左右回到漢水溝村家中。當晚出現咳嗽、發熱、乏力症狀。19日晚,苟某前往城西區楊家寨村其妹家探望母親,20日返回漢水溝村家中,之後至26日期間,患者自述未離開過漢水溝村。期間曾前往村衛生室診治,其後於1月26日返回城西區楊家寨村其妹家留宿一晚。 1月27日8時許,苟某在青海省紅十字醫院就診,並醫學隔離觀察,30日被認定為確診病例。

經公安機關初步偵查,苟某長期在武漢務工,近日返寧後,拒不執行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關於“重點地區人員需向社區(村)登記備案,並主動居家隔離”的要求,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寧日期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特別惡劣的是,苟某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寧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並密切接觸人群。

案例9:江西上饒患者隱瞞信息並與多人接觸

2月3日,上饒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對彭某某(女,長期居住在湖北省麻城市,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現已隔離收治)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經查,2020年1月23日,彭某某駕駛湖北籍車輛來上饒過年。來上饒後,未按要求主動向社區工作人員報告、登記。1月29日,在其發現自己已發燒的前提下,仍對醫生及社區疫情防護工作人員故意隱瞞湖北來上饒的實情,並與多人密切接觸,造成嚴重後果。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10:江西贛州患者居家隔離期間仍乘公共交通出行

2020年2月2日晚,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通報,陸某(女,江西贛州人,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現已隔離收治)居家隔離期間仍乘公共交通出行,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經查,1月17日,陸某乘飛機到外地遊玩,於25日返回贛州。在旅遊期間,陸某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患者有親密接觸。在依法依規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離的情況下,陸某仍乘公共交通工具與他人密切接觸,造成嚴重後果。

案例11:廣西玉林感染者薛某某明知屬疑似患者,擅自與他人接觸

2月1日,玉林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經公安機關初步偵查,玉林市福綿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於2020年1月15日在外出旅遊時出現低熱,返回玉林後,到相關醫院就診過程中,隱瞞與重點疫區人員接觸史,且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的預防、控制措施,在沒有采取足夠防護措施情況下擅自與他人接觸,導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狀病毒存在傳播的嚴重危險。1月31日,薛某某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

案例12:安徽六安金寨患者江某某明知出入過重點疫區且出現疑似症狀仍隱瞞,多次聚餐賭博載客

2020年2月3日,金寨縣公安局依法對江某某(男,44週歲,金寨縣果子園鄉人,已於2月2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現已隔離收治)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經查,1月21日,江某某駕車到湖北省武漢市一商場購買攝影器材。1月26日,江某某出現咳嗽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狀並前往衛生院就診,返回家中後,江某某連續多次與不特定人員在多個場所聚餐、參與賭博、利用車輛載客。2月2日,江某某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江某某明知自己出入過重點疫區,且出現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症狀,卻故意隱瞞,且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的預防、控制措施和金寨縣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指揮部有關命令,在沒有采取足夠防護措施情況下,仍然擅自與不特定的人員接觸,導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狀病毒存在繼續傳播的嚴重社會危險,其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13:四川雅安69歲患者未報告未隔離隱瞞行程致百餘人密切接觸

據人民日報消息 2月4日,四川省雅安市天全縣公安局發佈警情通報,稱對侯某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經查,侯某某,男,現年69歲,天全縣人。2020年1月17日乘坐K1067次列車(12車廂)從安徽省阜陽市至湖北省武漢市(車次時間:00:33-05:09),在漢口火車站停留近2小時,其間出站就餐,後轉乘D615次列車(3車廂)從漢口站出發至成都東站(車次時間:06:56-16:16),當晚乘私家車到達天全。到天全後,侯某某未按照疫情防控相關要求向有關部門如實報告情況,也未採取自行居家隔離措施,多次與周邊人員接觸,參與聚餐聚會。1月27日,侯某某因出現“反覆咳嗽、咯痰伴心累、氣促”等症狀到天全縣人民醫院入院治療。治療期間,醫務人員多次詢問其近期是否到過武漢,侯某某均予以否認。1月31日,侯某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被醫院隔離收治。侯某某的行為,造成與其密切接觸人員100餘人(醫務人員30餘人)被隔離觀察,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14:浙江台州患者陳某臣故意隱瞞從湖北返回台州

1月20日,陳某臣(仙居縣皤灘鄉人)從武漢回到仙居老家探親,欺騙調查走訪人員,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以及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的事實,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親密接觸。目前,陳某臣已被確診,並隔離收治,因其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案件目前正在進一步偵查之中。


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


案例15:四川內江籍患者龍某未報告未隔離多次聚會

內江籍男子龍某經過武漢回家後,心存僥倖,不僅未按照相關疫情防控要求採取居家隔離,還邀約和參與朋友的邀約,參加聚會、棋牌娛樂活動,從而導致疫情擴散……

2月4日,記者從市中區警方獲悉,該男子因涉嫌以過失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市中區警方依法立案偵查。

1月22日,在無錫上班的龍某乘坐動車經武漢返回內江。其間,龍某所乘的動車在途徑武漢漢口站時停留了8分鐘。龍某稱,列車停留時,自己並未下車。返回內江後,龍某不僅未按照相關疫情防控要求採取自行居家隔離和將情況上報相關部門,反而還多次邀約和參與朋友聚會、棋牌娛樂活動。1月29日,龍某因出現發熱症狀,到內江市某醫院就診,醫院隨即收治隔離。1月30日,龍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據警方調查發現,從1月22日至1月29日,龍某返回內江期間共密切接觸15人。截至目前,與龍某密切接觸的15人中已有3人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其餘人員全部採取隔離措施,進行醫學觀察。2月4日,鑑於龍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第二款規定,涉嫌以過失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16:江蘇徐州患者隱瞞發熱情況和行程到處亂跑

2月2日徐州市公安局警方通報,2020年1月14日,張某(男,43歲江蘇徐州人)從武漢返徐後出現發熱症狀並前往社區衛生服務站就診。在我市發佈《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並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後,張某隱瞞到過疫區並有發熱的情況仍前往徐州市多處公共場所,與不特定人群有接觸。目前,張某被省疾控中心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現張某以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釆取刑事強制措施,並已經被醫療機構隔離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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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名分析

從目前警方查辦案件的情況來看,這些新冠肺炎患者涉及我國《刑法》第114、115條的兩個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些涉嫌犯罪的患者中,絕大多數患者是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偵查,而涉嫌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立案的只有兩例。

1、什麼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我國《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一款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什麼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115條第二款規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兩個罪名的區別在哪裡?

首先,量刑不一樣。從刑罰的角度,兩個罪名的區別在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而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最高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其次,犯罪的主觀故意存在明顯區別。從犯罪構成的角度,辨析這兩個罪名,一個主要的區別就在於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如果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當事人具有犯罪的故意,包括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也就是說當事人明知所實施的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如果認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當事人的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當事人對其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可能發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這種嚴重結果可能發生,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嚴重結果。不過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主觀性的判斷,尤其是到底屬於“放任心理”還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往往容易產生爭議。

4、特別強調,“放任”心理狀態下,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此,需要強調的是,當事人明知所實施的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卻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發生,在這種“放任”心理狀態下,其行為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比如在上述案例4中,雲南景洪的一名新冠肺炎患者在確診後,當晚趁醫務人員在處置其他病人時“逃離”醫院,這名患者的主觀方面就屬於“明知所實施的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並且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屬於間接故意,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那麼如果當事人行為時還沒有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呢?我們認為,需要綜合考察患者的情況進行全面分析:比如患者行為時社會大眾對疫情的認識程度和相關部門採取防控措施的程度、患者已經離開重點疫區多長時間、患者自身有無症狀、是否疑似、是否確診、是否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等等。我們可以看到,上述案例當事人中,可能有很大一部分患者,最初並沒確診,有的可能只是疑似感染,或只是密切接觸者,有的甚至還沒有明顯症狀,那麼,這些患者的主觀心態上可能都抱有僥倖心理,到底是屬於 “放任心態”,還是屬於“基於自信造成的過失”?從這個角度來說,如何準確適用罪名,可能需要更加全面的審查判斷。

5、當前國家司法機關的態度

在當前防控疫情的關鍵時期,我國司法機關釋放了在這場疫情阻擊戰中嚴懲相關犯罪的信號。1月27日,最高檢察院發出通知,明確提及要嚴懲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傳播病毒、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1月28日,最高法院黨組召開專題會議,要求認真貫徹實施《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規定,依法嚴懲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各類犯罪。2月3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率先制發《關於嚴厲打擊涉疫情防控相關刑事犯罪的緊急通知》,對全省法院依法穩妥做好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刑事審判工作進行安排部署,依法嚴懲疫情防控涉及的9類36種刑事犯罪。

6、“非典”時期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

早在17年前,為及時解決辦理涉“非典”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一條明確規定: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7、建議

首先,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廣大公眾應當積極配合參與疫情防控工作,主動報告,主動隔離,不要隱瞞,不要聚集,減少外出,就診時要如實介紹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接觸史,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實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負責。

其次,嚴格依法辦案。在此,我們想強調和呼籲的是,在當前形勢下采取從嚴的刑事政策、讓全社會更加意識到疫情防控重要性的同時,一定要準確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兩個罪名,定罪量刑仍然要遵從刑法規定,遵循主客觀統一、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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