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 明確疫情防控期間六類禁止行為

2月10日,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專門召開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開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從公佈之日起實行。

2月11日,重慶市召開第十七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佈會。會上,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鄒鋼就決定內容進行了解讀。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 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六类禁止行为

保證疫情防控

明確六類禁止禁止行為違反追責

決定共十六條,主要從形成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強化疫情防控支持、保障、宣傳,強化疫情防控法律監督、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規定。

其中,決定明確了疫情防控期間六類禁止行為。

決定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的六類禁止行為,包括:通過傷醫、醫鬧等形式阻礙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正常的診療和救治工作;辱罵、抓打、恐嚇防控人員;

隱瞞病史、疫情嚴重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製假售假、欺騙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等。

決定要求加強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執法工作,對不服從依法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從嚴懲處。

在本行政區域內徵用疫情防控所需物資

決定授權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不與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發佈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決定、命令,並及時調整相關實施細則和配套文件。

決定明確,在必要時,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區域內徵用疫情防控所需設施、設備、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

決定還要求確保捐贈物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公開、透明、高效、有序,並明確由市、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及時、準確、全面發佈疫情信息。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陳翔 王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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