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关于对故意隐瞒有武汉或湖北其他地区旅居史人员处理意见的通告


孟村回族自治县关于对故意隐瞒有武汉或湖北其他地区旅居史人员处理意见的通告

孟村回族自治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故意隐瞒有武汉或湖北其他地区旅居史人员处理意见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制定本意见,并通告如下。

一、所有公民都应该积极响应配合国家及省、市、县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主动申报是否有武汉或湖北其他地区旅居史,不得故意隐瞒。

二、所有公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要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不得故意隐瞒。

三、故意隐瞒武汉或湖北其他地区旅居史人员指的是自2020年1月15日以来,故意隐瞒从武汉或湖北其他地区回孟或者去过武汉或湖北其他地区返孟人员。

四、故意隐瞒武汉或湖北其他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务于2020年2月10日下午17:00前就近据实向所在村(社区)居委会或直接向孟村县防控办报告(0317-6721554),超过规定期限仍不报告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故意隐瞒武汉或湖北其他地区旅居史人员,视其造成后果严重程度,依法追究责任,最高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公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一律顶格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武汉或湖北其他地区旅居史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故意隐瞒不报的,从重处理。

七、对于在故意隐瞒武汉或湖北其他地区旅居人员的排查中,因履职不力,排查不到位,造成有武汉或湖北其他地区旅居史人员瞒报漏报的,给予排查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党纪政务处分。

八、欢迎广大群众踊跃举报相关线索,对提供线索经确认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10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情况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317-6721554。



孟村回族自治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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