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如何“活下去”或者“放棄”,先看看律師的專業建議


加盟商如何“活下去”或者“放棄”,先看看律師的專業建議

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或“疫情”)來勢洶洶,目前還無法判斷拐點到底哪天才能到來。眾所周知,這次疫情受影響最嚴重的是服務業,包括零售、酒店、餐飲、旅遊、交通運輸等等,這些行業都是商業特許經營的重點行業,加盟商們此刻都面臨著嚴峻的考驗。但也有少數行業,如在線教育培訓,受疫情影響相對較小或未受影響。疫情過後,有的加盟商會繼續堅守選擇“活下去”,有的加盟商因現金流等問題可能會選擇“放棄”。那麼,從法律的角度看,無論加盟商選擇“活下去”或者“放棄”,都應該瞭解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的規定,梳理已簽署的合同文件,儘量規避法律風險,減少損失,具體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加盟商應全面梳理已與特許人及相關各方簽署的合同,明確合同履行受影響的程度,採取相應的措施。

1、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履行

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是加盟商與特許人簽署的、特許人將經營資源授予加盟商使用的合同,是加盟商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業務的基礎和依據。在疫情發生的特定背景下,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的特許權使用費、管理費、宣傳推廣費等費用支付均可能受到影響。律師建議如下:

(1)關注特許人公開發布的信息:疫情發生後,有些特許人表現出了良好的社會責任感,願意與加盟商共克時艱,如“老鄉雞”、“張亮麻辣燙”已主動發佈了延期交付和減免費用的政策。加盟商需及時關注特許人近期通過官方渠道發佈的相關信息,瞭解特許人針對疫情做出的費用延期交付或減免政策,並及時溝通具體執行事宜;

(2)及時與特許人溝通協商:如果特許人沒有發佈費用延期交付或減免政策,加盟商可以根據自身受疫情影響的具體情況與特許人協商疫情防控期間的費用延期交付或減免事宜,爭取在互諒互讓的情況下達成補充協議;

(3)瞭解不可抗力的相關法律規定,核查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並根據自身受疫情影響的具體情況判斷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依法維護自身利益,具體詳見本文“關於不可抗力”的內容;

(4)加盟商若想單方解除商業特許經營合同,需要根據《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具體條款,非常謹慎地判斷是否滿足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及解除合同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

2、租賃合同的履行及律師建議

一般情況下,加盟商與出租方簽署租賃合同後,會基於經營需要對租賃房屋投入大量裝修、改建等費用,且租賃週期一般都較長,對於租賃房屋確因疫情導致加盟商無法正常使用,或者因政府的行政命令導致加盟商無法正常開工,加盟商可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出租方減免嚴格管控期間的部分租金。

但是,隨著國務院和各地延長假期的結束,企業將陸續復工,加盟商如果以疫情為由提出解除租賃合同,一般不會被支持。如果加盟商逾期支付復工後租賃期間的租金並達到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可能會導致出租方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加盟商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會依據《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雙方簽署的《租賃合同》,以及房屋租賃期間、房屋裝修和改建費用、剩餘租期等租賃合同的具體履行情況、疫情對租賃合同履行的具體影響等,適用公平原則對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與損失進行認定和判決。

3、關於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很多律師都就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否構成合同履行的免責事由等問題做了論述,本文不再做法理上的闡述,僅做簡要歸納並就實務層面的核心問題建議如下:

(1)鑑於新冠肺炎疫情波及面較廣,國家層面和很多地方相關部門發佈了應對疫情的管控措施,且疫情發生後多地貿促會已為進出口企業開具不可抗力證明,所以新冠肺炎疫情構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基本已成為業內共識;

(2)針對個案,如果加盟商主張合同履行免責,需要證明該不可抗力事件與具體合同的無法履行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係,即需要舉證證明加盟商所在地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致使加盟商根本不能履行;

(3)加盟商主張不可抗力免責的附隨義務:第一、及時通知對方特許人或出租人等合同相對方;第二、合同約定期限內合理期限內提供不可抗力證明。

(4)加盟商應及時採取措施以防止損失擴大,否則加盟商就未及時採取措施導致的擴大損失部分無權主張免責。

(5)加盟商遲延履行之後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的,不能免除責任。

二、加盟商須重點關注疫情防控期間員工勞動關係的維護

很多加盟商因政府的管控措施導致無法開門營業,或因疫情發生導致沒有客流,那麼加盟商在此種情況下與員工勞動合同的履行可能受到哪些影響呢?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於2020年1月24日發佈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如下:

  •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於2020年2月7日又聯合發佈了《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下稱“復工復產意見”),鼓勵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靈活安排工作時間,指導規範用工管理,協商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採取多種措施減輕企業負擔。復工復產意見的很多條款非常具體並有可操作性,本文限於篇幅不一一詳述,建議加盟商仔細閱讀全文。

(3)北京、上海、浙江等地方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也針對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關係處理發佈了相關規定,這類規定只對區域內的企業有效。

律師建議:

加盟商應詳細瞭解國家及所屬地區的相關規定,並在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積極與員工協商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支付及勞動合同履行的相關問題、在做好疫情防控的情況下,積極復工復產,儘量減少損失。

二、建議加盟商瞭解國家、地方及所屬行業應對疫情影響的相關政策,根據政策規定申請納稅、貸款、補貼等相關扶持政策,儘量彌補自身損失。

1、稅收政策

(1)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於2020年2月6日發佈《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規定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2)延期繳納稅款:多地出臺政策,受疫情影響納稅申報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可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北京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

2、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0年2月5日發佈《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促進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具體如下:

(1)停徵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

(2)減免中小微企業房租:承租京內市及區屬國有企業房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政府要求堅持營業或依照防疫規定關閉停業且不裁員、少裁員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於辦公用房的,給予2月份租金50%的減免。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包括進一步增加信貸投放:不抽貸、不斷貸、不壓貸;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拓寬直接融資渠道;提高融資便捷性;優化融資擔保服務;加強創新型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等。

(4)保障企業正常生產運營,包括實施援企穩崗政策;有條件返還失業保險費;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社保補貼等。

北京市的規定僅針對北京地區有效,各地加盟商可查詢本地政府各部門的類似相關政策。

綜上,律師針對加盟商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總體建議如下:

第一、加盟商在全面梳理了已經簽署的相關合同,瞭解國家及地方政策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所屬地區及自身受疫情影響的情況,初步判斷開工時間和疫情造成的損失,也可以向特許人、出租人申請延期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和管理費、門店租金等並與各方簽訂《補充協議》,以便明確雙方合意、保護各自利益。同時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申請貸款或各類政府補貼,緩解當前的資金困難。

第二、疫情並非人願,如果加盟商確因客觀原因無法繼續經營,建議與合同相對方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疫情帶來的爭議,協商不成,則應保留相關證據或進行證據保全,按合同約定的方式通過訴訟或仲裁解決糾紛。如果擔心合同相對方日後履約能力,可以在訴訟或仲裁時申請財產保全。

最後想說的是,疫情面前,沒有贏家,希望加盟商和特許人、出租人、勞動者能夠共同面對疫情的不利影響,共克時艱,戰勝疫情、渡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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