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如何“活下去”或者“放弃”,先看看律师的专业建议


加盟商如何“活下去”或者“放弃”,先看看律师的专业建议

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或“疫情”)来势汹汹,目前还无法判断拐点到底哪天才能到来。众所周知,这次疫情受影响最严重的是服务业,包括零售、酒店、餐饮、旅游、交通运输等等,这些行业都是商业特许经营的重点行业,加盟商们此刻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但也有少数行业,如在线教育培训,受疫情影响相对较小或未受影响。疫情过后,有的加盟商会继续坚守选择“活下去”,有的加盟商因现金流等问题可能会选择“放弃”。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无论加盟商选择“活下去”或者“放弃”,都应该了解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梳理已签署的合同文件,尽量规避法律风险,减少损失,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加盟商应全面梳理已与特许人及相关各方签署的合同,明确合同履行受影响的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

1、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是加盟商与特许人签署的、特许人将经营资源授予加盟商使用的合同,是加盟商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业务的基础和依据。在疫情发生的特定背景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宣传推广费等费用支付均可能受到影响。律师建议如下:

(1)关注特许人公开发布的信息:疫情发生后,有些特许人表现出了良好的社会责任感,愿意与加盟商共克时艰,如“老乡鸡”、“张亮麻辣烫”已主动发布了延期交付和减免费用的政策。加盟商需及时关注特许人近期通过官方渠道发布的相关信息,了解特许人针对疫情做出的费用延期交付或减免政策,并及时沟通具体执行事宜;

(2)及时与特许人沟通协商:如果特许人没有发布费用延期交付或减免政策,加盟商可以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与特许人协商疫情防控期间的费用延期交付或减免事宜,争取在互谅互让的情况下达成补充协议;

(3)了解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核查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并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依法维护自身利益,具体详见本文“关于不可抗力”的内容;

(4)加盟商若想单方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需要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具体条款,非常谨慎地判断是否满足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解除合同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2、租赁合同的履行及律师建议

一般情况下,加盟商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后,会基于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投入大量装修、改建等费用,且租赁周期一般都较长,对于租赁房屋确因疫情导致加盟商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因政府的行政命令导致加盟商无法正常开工,加盟商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出租方减免严格管控期间的部分租金。

但是,随着国务院和各地延长假期的结束,企业将陆续复工,加盟商如果以疫情为由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一般不会被支持。如果加盟商逾期支付复工后租赁期间的租金并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可能会导致出租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加盟商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会依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以及房屋租赁期间、房屋装修和改建费用、剩余租期等租赁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疫情对租赁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等,适用公平原则对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与损失进行认定和判决。

3、关于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很多律师都就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履行的免责事由等问题做了论述,本文不再做法理上的阐述,仅做简要归纳并就实务层面的核心问题建议如下:

(1)鉴于新冠肺炎疫情波及面较广,国家层面和很多地方相关部门发布了应对疫情的管控措施,且疫情发生后多地贸促会已为进出口企业开具不可抗力证明,所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基本已成为业内共识;

(2)针对个案,如果加盟商主张合同履行免责,需要证明该不可抗力事件与具体合同的无法履行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需要举证证明加盟商所在地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致使加盟商根本不能履行;

(3)加盟商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附随义务:第一、及时通知对方特许人或出租人等合同相对方;第二、合同约定期限内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证明。

(4)加盟商应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加盟商就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部分无权主张免责。

(5)加盟商迟延履行之后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加盟商须重点关注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劳动关系的维护

很多加盟商因政府的管控措施导致无法开门营业,或因疫情发生导致没有客流,那么加盟商在此种情况下与员工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能受到哪些影响呢?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于2020年2月7日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下称“复工复产意见”),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复工复产意见的很多条款非常具体并有可操作性,本文限于篇幅不一一详述,建议加盟商仔细阅读全文。

(3)北京、上海、浙江等地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发布了相关规定,这类规定只对区域内的企业有效。

律师建议:

加盟商应详细了解国家及所属地区的相关规定,并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积极与员工协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支付及劳动合同履行的相关问题、在做好疫情防控的情况下,积极复工复产,尽量减少损失。

二、建议加盟商了解国家、地方及所属行业应对疫情影响的相关政策,根据政策规定申请纳税、贷款、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尽量弥补自身损失。

1、税收政策

(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6日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延期缴纳税款:多地出台政策,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北京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2月5日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具体如下:

(1)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包括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提高融资便捷性;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等。

(4)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包括实施援企稳岗政策;有条件返还失业保险费;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社保补贴等。

北京市的规定仅针对北京地区有效,各地加盟商可查询本地政府各部门的类似相关政策。

综上,律师针对加盟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总体建议如下:

第一、加盟商在全面梳理了已经签署的相关合同,了解国家及地方政策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所属地区及自身受疫情影响的情况,初步判断开工时间和疫情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向特许人、出租人申请延期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管理费、门店租金等并与各方签订《补充协议》,以便明确双方合意、保护各自利益。同时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贷款或各类政府补贴,缓解当前的资金困难。

第二、疫情并非人愿,如果加盟商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建议与合同相对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疫情带来的争议,协商不成,则应保留相关证据或进行证据保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如果担心合同相对方日后履约能力,可以在诉讼或仲裁时申请财产保全。

最后想说的是,疫情面前,没有赢家,希望加盟商和特许人、出租人、劳动者能够共同面对疫情的不利影响,共克时艰,战胜疫情、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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