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抗击疫情?一起认识传染病防治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正严重影响着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这不禁让我们感受到,传染病防治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面对传染病的肆虐,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抗击疫情?让我们一起来认识一下这部关于传染病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传染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的。根据该法规定,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列入传染病防治法的传染病有哪些?

列入《传染病防治法》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甲类传染病有2种: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有26种,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丙类传染病有11种,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但出于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考虑,采取更严格的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被隔离人的权利

在对抗疫情的过程中,确诊病人需要进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人和确认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也会被要求进行隔离观察。那么,在采取隔离措施反面,传染病防治法是怎么规定的呢?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同时,该法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单位和个人:配合管理,拒绝歧视

疫情发生时,单位和个人有配合国家管理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此外,疫情期间拒绝歧视也是非常重要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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