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20個問題,專業律師話你知!

疫情防控期間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20個問題,專業律師話你知!


為推動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

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做好工會法律服務工作

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廣州市工會法律服務律師團團長江點序律師

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二十條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解答

疫情防控期間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20個問題,專業律師話你知!

Q: 1、勞動者被隔離期間、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如何發放?


A: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在隔離期間,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留驗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留驗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出勤照發。根據國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Q: 2、經確診後患病職工的醫療期如何確定?


A: 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Q: 3、經確診後患病職工的醫療期或其病假工資如何確定?


A: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目前廣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2100元。


Q: 4、對於因疫情未能及時返穗復工的職工,如何處理其與企業勞動關係?


A: 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穗復工,如武漢地區交通限制等,建議如下:

(1)在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年1月26日公佈的延長假期內(即: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結束,2月3日起正常上班),職工屬於正常休假,在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廣東省人民政府於2020年1月28日通知要求省內各企業復工時間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作為已於2020年1月23日啟動省級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的區域,此屬於省級人民政府要求企業延遲復工的行政命令,具體操作按照人社部門解釋為準

(2)若職工於2020年2月10日起企業復工後,仍因疫情無法及時返穗復工的,經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職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3)若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與職工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如待崗、待崗期限、待崗期間生活費等


Q: 5、若職工執行工作任務出差但因疫情未能及時返穗,此期間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A: 執行工作任務出差的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穗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用人單位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Q: 6、若職工正式復工前需要居家自我隔離,其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A: 職工按單位的要求在正式復工前居家自我隔離,其屬服從單位的臨時性安排,職工可按如下流程操作:

(1)就隔離期間的工資或生活費進行協商;

(2)若協商不一致,則職工在此期間應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Q: 7、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職工工資如何支付?


A: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Q: 8、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年1月26日將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3天,此3天是法定節假日嗎?廣東省人民政府於2020年1月28日通知要求省內各企業復工時間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則2月3日至9日的7天也是法定節假日嗎?


A: 我國“法定”節假日共計11天,其中:春節法定節假日為3天,國務院辦公廳基於國內疫情考量而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此延長的3天不屬於法定節假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基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而延遲復工的7天,也不屬於法定節假日。


Q: 9、若職工於春節延長的3天假期中工作,則職工可要求企業支付加班費嗎?


A: 企業參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安排職工進行補休,若不能補休,則企業按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的200%支付加班費


Q: 10、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年1月26日將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3天,廣東省人民政府基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而延遲復工的7天,能否衝抵職工的帶薪年休假?


A: 不可以,本次假期的延長及復工的延遲,是針對全民享受的休假,其性質與職工帶薪年休假完全不同,二種不能相互折抵


Q: 11、企業可否不執行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年1月26日將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3天的決定、廣東省人民政府於2020年1月28日發出的要求企業延遲復工的決定?


A: 本次假期的延長,執行範圍是全國,廣東省復工的延遲,適用於全省,其目的為了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企業應當予以執行。若企業未能執行決定而造成疫情傳播或影響疫情控制,則企業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而可能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Q: 12、職工拒絕企業關於提前返崗的要求,企業可否對職工作違紀處理?


A: 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年1月26日將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的3天,屬於針對全民的休息日。企業於休息日加班(即:提前返崗),應獲得職工的同意,不得強制加班。若職工拒絕,企業不宜對職工作出違紀處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應當服從而不得拒絕加班,否則企業可作違紀處理: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Q: 13、對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職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誰來承擔?


A: 對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實施綜合保障。


Q: 14、勞動合同在在職工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企業可以以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勞動合同嗎?


A: 在職工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企業不能在前述期間內以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勞動關係。

前述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職工無需與企業另行補籤書面勞動合同。


Q: 15、企業可否以經濟性裁員、患病、不勝任本職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的勞動合同?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屬於特殊群體,受到勞動法的特殊保護,企業不得以經濟性裁員為由解除與前述職工的勞動關係。


Q: 16、企業能否以職工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被隔離治療、留驗、觀察為由解除被隔離治療、留驗和醫學觀察人員勞動關係?


A: 企業以職工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被隔離治療、留驗、觀察為由解除被隔離治療、留驗和醫學觀察人員勞動關係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Q: 17、職工在就業平等權方面享受哪些權利?


A: 根據《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Q: 18、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能被認定工傷嗎?


A: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


Q: 19、若職工認為其權利被侵害,如何維護自身的權利?


A: 當職工在勞動報酬、勞動關係解除、就業歧視等方面的勞動權利被侵害時,職工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要求勞動監察部門對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同時責令企業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條件等。

對於雙方出現的勞動爭議,職工也可向當地的人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若勞動者需要法律援助或幫助,職工也可向當地的工會、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免費的法律援助,當地工會、司法行政部門將指派公益律師為需要幫助的職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Q: 20、職工的仲裁申請時效會受到疫情的影響嗎?


A: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職工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受疫情影響的職工或其代理人,無法到仲裁機構參加庭審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延期開庭審理。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疫情防控期間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20個問題,專業律師話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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