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13個問題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13個問題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若干問題

一、如何準確把握“認罪”“認罰”?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認罪”實質上就是“認事”,即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這裡的犯罪事實應指主要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的個別細節有異議或者對行為性質辯解不影響“認罪”的認定。“認罪”的表現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當庭認罪等其他表現形式。

“認罰”是指願意接受處罰。包括接受刑罰處罰、主動退贓退賠、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同被害人和解、預交罰金等。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同意量刑建議但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只是在“從寬”幅度上,不享受選擇適用速裁程序的額外量刑減讓。

對於只“認罪”不“認罰”,或者表面上“認罰”,背地裡卻串供、毀滅證據或者隱匿、轉移財產,不賠償被害人損失的,則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模式處理。


二、不認罪認罰的,不能有從嚴的錯誤認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認罪認罰的案件,不能產生不從寬即從嚴的錯誤認識。不能把“認罪認罰”捆綁在一起作為從寬處理的唯一標準,仍應對影響量刑的因素逐一考量,綜合全案情況作出公正判決。


三、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的認罪認罰從寬如何適用

偵查階段主要任務為鼓勵、保障犯罪嫌疑人自願、儘早認罪,並落實認罪從寬。審查起訴階段主要任務為控辯雙方進行量刑協商,並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審判階段增設“自願性”審查程序,通過公開庭審由法官對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進行審查,並在對案件進行全面審理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採納量刑建議的裁決。


四、認罪認罰對適用強制措施的影響

在批准或者決定逮捕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認真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從試點數據看,速裁程序對偶犯、初犯給予出路,擴大非監禁刑適用,實現恢復性司法。


五、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應就哪些事項聽取辯方意見?

一是就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聽取意見,這涉及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罪”的問題。如果犯罪嫌疑人“認事”,只是對罪名和適用法律有異議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但依法不得適用速裁程序。

二是就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聽取辯方意見。這涉及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罰”的問題,也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控辯雙方可以協商的內容和核心環節。

三是就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聽取辯方意見。認罪認罰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選擇權,檢察機關應當就程序適用聽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見,並依法及時啟動認罪認罰程序,對案件及時進行繁簡分流。

四是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供述是否自願、真實,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等違法取證行為,是否願意賠償、退贓等,是否有檢舉、揭發立功問題等。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具結書”應當滿足哪些條件?

實質要件:(1)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2)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罰,即認可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3)犯罪嫌疑人同意適用簡化的審理程序,如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簡化審理。可以簡稱為,認罪、認罰、認程序。

形式要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應當有辯護人或值班律師在場。


七、如何正確看待具結書的效力?

具結書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單方聲明書,在一審裁判作出前允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單方撤回,即允許反悔。另外,具結書又是公訴機關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相互協商“合意”的結果,具有法定的效力。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的,辦案機關應當向其說明反悔的法律後果,包括可以採取羈押性強制措施、不再享有量刑從寬、不得主張適用速裁程序等內容。


八、保障量刑建議的科學性(一個減輕情節只能降一個量刑幅度)

一是主刑,包括建議判處的主刑種類及刑罰幅度。二是附加刑,包括建議判處的附加刑的種類及幅度。三是刑罰是否適用緩刑。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可以是確定刑,也可為幅度刑,還可附條件,如區分達成和解與未達成和解、預繳罰金與未繳納罰金等情形這樣既符合量刑規律,又方便靈活把握,更好地適應實踐需要。

從輕處罰與減輕處罰情節適用要遵守相關規定,尤其是一個減輕情節只能降一個量刑幅度處罰,兩個以上減輕處罰情節或既可減輕處罰又可免予刑事處罰的情節,則可以突破只降一檔的規定等。

提出量刑建議時要全面考慮影響量刑的一切因素,不僅要考慮犯罪事實,還要考慮犯罪嫌疑人,不僅要考慮既有犯罪行為,還要考慮將來犯罪預防和犯罪人的改造與迴歸。尤其是犯罪原因、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與可改造性、家庭背景等各方面信息要綜合考慮,以體現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


九、量刑建議調整程序不能太繁瑣

量刑建議調整的前提條件是量刑建議明顯不當、辯方提出異議或量刑情節有變化,否則不能隨意調整量刑建議。

量刑建議調整的程序不能太繁瑣,否則會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喪失其應有的功能。實踐中,檢察機關如在尚未開庭時決定調整量刑建議的,可以通過電話等方式先行溝通,開庭前再當場確認。如果庭審中根據量刑情節的變化決定調整的,則可在休庭後現場進行溝通和調整。無論是庭前還是庭中調整,均可通過當庭發表新量刑建議,當事人、辯護人確認的方式記入法庭筆錄,而不必再重新制作起訴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文書。


十、關於量刑建議審查

關於量刑的範圍和形式。量刑建議是人民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適用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執行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議。量刑建議與犯罪指控一樣,都是公訴權的有機組成部分,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公訴職能的重要途徑。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均對量刑建議作了原則性規定,明確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對於量刑建議的形式,《解釋》要求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具有一定的幅度,即“幅度刑”建議,《規則》要求量刑建議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體確定的建議,即“確定刑”建議。這兩個規定總體上是統一的,量刑建議一般應有一定幅度,特殊情況也可以提出具體確定的量刑建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時,進一步明確了量刑建議的範圍和形式。考慮認罪認罰案件的特點,要求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包括主刑、附加刑,並明確刑罰執行方式,即是否適用緩刑;可以提出相對明確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出確定刑期的量刑建議。刑罰執行方式是量刑重要內容,提前明確量刑意見,方便案件後續處理,及時啟動社會評估,為法院適用緩刑提供重要參考。試點中,有些地方對量刑建議形式存在不同認識,有的檢察機關更傾向對輕罪案件提出確定量刑建議,也有的認為提出確定量刑建議有難度,更傾向提出幅度量刑建議。

關於量刑建議的審查採納標準。《決定》強化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法律效果,明確了人民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的裁判原則。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除外;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可以建議調整,或者依法作出判決。需要指出的是,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公檢法之間的相互制約關係沒有變化,裁判權仍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職權。定罪量刑是審判權的核心內容,檢察機關提出建議,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要充分發揮審判特別是庭審對查、公訴活動的把關、制約作用,對起訴指控的事實清名準確、量刑建議適當的案件,應當採納起訴指控和量刑建議作出有罪判決。對於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以及其他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對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可以建議檢察機關調整,或者直接依法作出判決,但在判決前應當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


十一、認罪認罰自願性如何審查

關於知悉性審查。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權,確保其知悉自己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是被告人自願、穩定認罪認罰的前提基礎。實踐中,有的被告人存在模糊認識,草率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後又反悔,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和效果。主要通過以下方式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權:一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告知;二是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諮詢;三是人民法院開庭時告知。開展知悉性審查,除了開庭時告知訴訟權利和法律後果外,還可圍繞被告人知情權是否得以保障,法定告知主體是否履行告知義務、提供法律諮詢來進行審查;除了當庭詢問核實,也可審查相關訴訟文書,如訴訟權利告知書、提供法律幫助通知書,等等。關於自願性審查,即狹義上的自願性審查,審查被告人作出認罪認罰是否受到利誘、威脅或者強制,確保認罪認罰的自願性,防止無辜者被迫認罪、受到錯誤追究。實踐中,可通過庭前閱卷和當庭核實,審查被告人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是否出於自己的意願,是否受到人身傷害、暴力威脅或者精神強制。要注意審查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否有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見證簽署。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保障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這是審查認罪認罰自願性和具結書形式真實性、合法性的重要方面。

關於事實基礎審查。這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準確適用的關鍵,是審查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真實性、合法性的重要方式,通過事實基礎審查,確保被告人認認擁具有事實基礎、缺乏事實基礎的認罪認罰,可分為兩類:一是缺乏定罪事實基礎的認罪,如被告人被迫認罪,代人頂罪、冒名頂替等;二是缺乏量刑事實基礎的認罰,如被告人接受檢察機關明顯不當的量刑建議、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應當全面審查案卷材料,嚴格審查涉及定罪、量刑的關鍵事實和證據,確保被告人認罪認罰具有事實基礎,如果事實基礎存疑,可能存在被告人不構成犯罪、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等情形,應當適用普通程序行審理,核查後依法作出判決,不能因為告人認罪認罰,就放鬆對事實證據、定罪定量的把關。


十二、關於值班律師

關於值班律師的職責定位。從刑事訴訟法規定和此前試點把握看,值班律師不同於辯護律師,其職責是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而非提供“辯護”,是一種新型的法律援助服務。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意見》規定,值班律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一是即時解答法律諮詢,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幫其瞭解有關法律規定,向其解釋有關法律問題。具體到認罪認罰案件,就是告知、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訴訟程序等。二是提供程序性法律幫助,包括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其選擇適用程序提供建議,引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代理申訴控告等。對於認罪認罰案件,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應當有值班律師在場。三是提供實體性法律幫助,在認罪認罰案件中,主要指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和檢察機關從寬處罰建議等提出意見。

關於值班律師的權利。對於值班律師是否有權閱卷和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閱卷和會見是值班律師履職的需要,應當予以保障。特別是值班律師要對案件處理提意見,不瞭解案件情況,無法提出專業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值班律師不是辯護人,其提供的是初步、低限度服務,服務對象全覆蓋,一律賦予閱卷權和會見權,既不現實也無必要,考慮到值班律師法律服務的多樣性,應區分情況進行規定。《決定》基本採納了第二種意見,未明確值班律師有權閱卷和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根據值班律師履職內容和實際需要,對其權利作了靈活規定。一是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三款中規定,人民檢察院就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實、罪名和從寬處罰建議等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二是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中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值班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其職責定位,也能滿足履職需要。

關於值班律師轉任辯護人。值班律師法律幫助是一種新型的法律援助服務,拓寬了法律援助的渠道和形式。對沒有委託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應當指派辯護條件的,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不符合應當指派辯護條件的,指派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這是當前律師資源有限、分佈不平衡等現實條件下實現法律援助全覆蓋的合理選擇。從試點情況看,值班律師為試點順利開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但實施中也遇到一些問題和困難。如值班律師往往不跟案、多為值班制,不同訴訟階段由不同律師擔任,無法參與案件訴訟全程,工作缺乏連續性,實質參與度不夠,發揮作用有限。針對這些問題,一些律師資源相對充足的地方,如北京、杭州、福州等地,探索值班律師轉任辯護人機制,對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認罪認罰案件,協調指派值班律師出庭辯護,取得了良好效果。考慮認罪認罰案件的特殊性,課題組認為,對於有條件的地方,在刑事訴訟法框架基礎上,可以探索值班律師轉任辯護人機制,簡單輕罪案件指派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複雜重罪案件可以指派值班律師轉任辯護人,提供辯護服務,提升法律援助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十三、關於被害人參與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注意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試點中明確要求,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見,並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量刑的重要考慮因素。一方面,保障了被害人的有效參與;另一方面,能激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盡力退贓退賠、賠禮道歉,有效保護被害人權益。據統計,試點審結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中,當事人達成和解調解的佔32.9%,被告人積極賠償但未達成和解調解的2.8%;附帶民事原告人上訴率不足0.01%。

要正確處理賠償和解與從寬處罰的關係。賠償損失、達成和解是量刑重要因素,特別是對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量刑時一般要予以充分考慮。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但未能退贓退賠、賠償損失的,雖然也有可能構成認罪認罰,但從寬幅度要與取得諒解、達成和解的案件適當區別。當然也要注意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將賠償與從寬完全等同起來,特別是對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犯罪,不能僅僅因為賠償被害人損失,就一律給予從寬處罰;也不能僅僅因為被告人沒有取得諒解,特別是因被害人漫天要價未達成和解的,就排除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基於此,《試點辦法》規定賠償和解是量刑的重要考慮因素,是酌定情節,而非認罪認罰從寬的前提條件。被告人真誠悔罪認罰,接受量刑建議,有賠償意願,但無賠償能力,不影響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對其酌情從寬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符合形式要件,也有賠償能力,但拒不賠償的,實無悔罪表現,一般不宜從寬處罰。

轉自:刑事實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