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擡物價!滁州查辦多家藥房!

滁州市市場監管局公佈疫情防控期間價格違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市市場監管系統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場監管局的決策部署,行動迅速,持續加大價格違法監督檢查力度,積極處理群眾舉報投訴,從嚴從快查辦了一批口罩等防疫用品不明碼標價和哄抬物價等價格違法案件。截止2020年2月10日,全市已立案24件,其中市局1件、鳳陽6件、琅琊5件、定遠4件、全椒3件、來安2件、經開區2件和明光1件。現選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佈,希望廣大經營者引以為戒,自覺遵守價格法律法規,誠信經營,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案例一:2020年1月23日,定遠縣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對定遠縣某大藥房進行檢查,發現該大藥房銷售一次性口罩未進行明碼標價。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不標明價格的”違法行為。

案例二:2020年1月25日,明光市市場監管局接群眾投訴對某藥店進行檢查,發現該藥店1月24日上架銷售的由保定市洪正醫療器械銷售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未明碼標價。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不標明價格的”違法行為。

案例三:2020年1月27日,來安縣市場監管局對某藥店進行檢查,發現該藥店1月26日銷售的口罩(品名:宜美健,規格:10只/袋,名稱: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未明碼標價。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 “不標明價格的”違法行為。

案例四:2020年 1月28日,琅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消費者投訴對某藥店進行檢查。該藥店負責人介紹該批口罩是2020年1月24日從天長市某防護用品有限公司購進,並提供了一張廠家出具的出庫單。經核實,該出庫單內容虛假。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和《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案例五:2020年1月29日,鳳陽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對鳳陽縣府城鎮某大藥房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於2020年1月24日通過物流從青島以每隻20.80元的價格購進標註為“青島千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產的PM2.5閥門口罩100只,除自用部分口罩外,對外銷售40只。其中按每隻40元的價格銷售4只;每隻35元的價格銷售36只,無銷售記錄、無銷售賬冊、無銷售票據。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違法行為。

案例六:2020年1月29日,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滁州市上海北路699號(滁州國際商城D區)某商戶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3M中國有限公司生產的3M9002V、3M9001口罩和朝美牌新9000口罩,上述口罩在銷售過程中未明碼標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不標明價格的”違法行為。

案例七:1月24日,全椒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全椒縣某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貨架上擺放6袋標註為南昌衛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口罩,未張貼標籤標明價格,正在銷售。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不標明價格的”違法行為。

各市場監管部門正按照執法程序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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