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隐瞒不报和知情不报人员 依法从严惩处的公告

全区广大居民: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严峻形势面前,任何个人都必须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有关情况,对于隐瞒不报、知情不报人员将依法从严惩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疫情发生以来,所有外来和返乡人员,不按要求向所在街道、乡或卫健部门报告,拒绝接受防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明知已经感染或有可能感染新冠病毒,故意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仍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知他人已经感染或有可能感染新冠病毒,仍知情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举报重点疫区及省内返回人员(不包括政府推送及2月11日前已自行排查的),每举报1人,经核实准确无误,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工作人员排查出重点疫区及省内返回人员,奖励人民币500元;重点疫区及省内返回人员主动到街道、社区登记的奖励本人人民币300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月12日12时前,对仍隐瞒不报和知情不报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从惩处。

报告电话:

疾控中心 2127027

东山街道 8999001

卫东街道 8999006

红旗街道 2108819

长虹街道 2165688

曙光街道 2182404

光明街道 2180015

白 桦 乡 2192301

加 北 乡 2143806

加格达奇区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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