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老頭在便利店裡玩,然後突發心臟病死亡,家屬要求小店出五萬,這合理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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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給大家說一個事,一個年輕人從十樓樓頂跳下來想自殺,結果掉落到九樓的時候被裡面射出的子彈打死了,警察勘察現場,發現底下五樓因為施工設置了安全網,那麼自殺的年輕人按理說不會摔死,殺人者應該是九樓射出子彈的人,九樓有一對老夫妻因為吵嘴,老頭為了嚇唬老太婆拿起槍扣動扳機,警察調查後發現,老頭一直以為裡面沒子彈,只想嚇唬老伴來著。那麼年輕人的死算誤殺嗎?

後來有熟人這明,子彈是老兩口的兒子偷偷放進去的,老兩口確實不知道有子彈,那麼這個兒子應該算兇手吧。因為這個兒子有債務危機,而父母又不願意幫他,導致對父母不滿意,所以偷放了子彈,因為他知道父親喜歡拿槍嚇唬母親。可這個兒子於上個月因病去世了

大家說到底誰負責任!後來警察只能算十樓自殺的人是自殺。

這個故事的意思說明,不是直接導致死亡的原因,沒有謀殺的責任,也沒有誤殺的責任,只能怪年輕人自己,為啥你要跳下來。就像我在自家院子潑水凍成冰,一路人非要跑進院子,結果摔倒了,你能埋怨主人潑水嗎?


瞭解真正的歷史


這是相當無理的一種要求。

一位老人家在便利店裡玩,然後突發心臟病死亡,這二者之間沒有因果上的關聯,更沒有邏輯上的承繼。家屬因此要求小店賠個五萬塊錢,那麼這家人要麼是良心被蒙了豬油,要麼是一直以來是霸道慣了霸氣側漏。可以預測,兩方打起官司來,法理上是不會支持這種無理取鬧的行為的。

這事如果要能進行索賠,要麼是老人與店裡的人發生了爭執老人被刺激了,要麼就是便利店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讓老人產生了意外。從題中表述來看,這兩種情況都不是,只是在便利店裡玩(或者應當說是閒逛),然後意外心臟病突發而死亡。這時候他家人要求小店出個五萬塊,顯然有敲詐之嫌,便利店完全可以就此報警。

類似便利店這樣人流較大的地方,如果僅僅是有人在購物或閒逛時發病死亡,就要承擔責任,那麼以後就沒有人敢開實體店,或者即使是敢開也要禁止人老體弱者進店。如果真的造成這樣結果,那麼會是相當可笑的。

其實這事有沒有道理一目瞭然,如果真的有這樣的發生,那麼更應當譴責一種心態。這種心態就是,凡事發生都在努力找外因,而唯獨不找內因。即便外因八竿子打不到邊。從內因講,這種事會發生,家人多少有點責任,是不是對心臟病的老人有關心不到位的地方?

竅以為,此風覺不可長,如果被助長了,那麼就會長成社會的“毒瘤”:亂了道理,漲了歪風。


波士財經


看到這個問題真的很氣人,自己死在人家店裡了,店主就已經夠倒黴的了你還訛人家5萬塊錢,想錢想瘋了吧!不是摔倒,不是碰傷,你是心臟病發作死的,凡事要認清事實,跟店主一毛錢關係也沒有!你要是死在馬路上那還找修路的不成?

我們老家有一件事跟這個事很接近,就是兩家是鄰居,這男的去他鄰居家看電視,看著看著睡著了,鄰居喊他他不動,到跟前才發現人死了,這可把鄰居嚇壞了,趕緊找人把他弄回家,後來死這個男的倆兒子都到他鄰居家裡磕頭燒香,我們那裡叫祭宅神,要不然對鄰居家不利!

這個事情店主老闆沒有讓他祭宅神就不錯了,不要訛人家了!


心是一朵蓮1


我來回答一個 這種事情賠個毛 自己病逝!又不是我物品意外咂到你!為什麼要賠你?

下面我來講我那邊發生這樣的一件事情!有幾個人打牌賭錢!外面有中學生打架出人命!後來警察開警報一路來!他們不知道 以為來抓賭博!慌了往山跑 大白天!盤山走那種荒野山腳!當然他們分散了 一個不小心跌到一人工懸崖!死了懸崖下面是加油站 他死在加油站樓頂!兩天才發現 後來家屬也吧棺材放在加油站 要求賠20萬!理由是加油站沒立牌 沒護欄措施!加油站挖山建!後面沒路 沒人田地 為什麼要高安全措施!後來老闆說人道主義給5萬 他們不領情 還鬧!後面不清楚如何處理了!自己跑到人家地盤死 還能勒一筆錢給家人


我是潘多拉


只要是三觀在線的人,我想都知道這個問題合不合理。現在有些人,臉皮確實可以當城牆了,只要不是死在自家床上,哪裡都想著搞點錢兒,幸虧閻王爺在地下上班,要是在地上的話,估計天天有人跟在後邊追著要賠償。

雖然便利店是對外經營的公共場所,但就整個事件來看,店裡並沒有過錯,老人的死就是因為自身的疾病導致,和周邊一絲一毫的關係都沒有。說實話,這就是便利店店主好說話,要不然人家完全可以找你們要賠償,你死在人家店裡,這是多麼喪氣的一件事兒,影響了人家的正常經營,理應賠償小店才對。我記得前些日子有個從樓上墜落的人,因為掉在一樓的小院子裡,被一樓業主要求賠償10萬元,不然不讓抬屍體,老頭家屬碰到這樣不計較的便利店還不知足。

我記得前兩年有個類似的案例,有一老太太逛超市時,意外滑倒死亡,家屬成功索要了補償,但那個事件是有前提條件的,是超市的保潔剛剛拖完地面,地骨上有積水,老人踩上去滑倒摔死的,這種情況超市當然是有責任的。但在這個事件當中,小店並沒有主觀過錯,我們不能支持這種無賴家屬,死者家屬的無理要求必須駁回,不能慣這個毛病。


元芳有看法


如果僅是老頭在便利店裡玩,突發心臟病死亡,店家沒有任何錯誤的話,店家出於人道主義可以給點錢,也可以不給錢。我覺得家屬要求小店給五萬太多了,要求無法接受。


我記得我們公司曾經發生過一件事情,十多年前,我們有一個客戶到分公司去要錢,結果這個客戶坐在沙發上沒幾分鐘,就心臟病突發而死亡,我們公司老闆本著人道主義精神,給了這個客戶的家屬5000元,因為責任不在於我們這邊,是客戶自己猝死,但必竟是死在我們這邊了,從道義上講,還是要適當給點補償,但這種事情錢不可以給得太多,因為責任不在於我們這邊。


不執著財經


看到這個問題,我想起了我前幾天,可能是早餐吃了幾個小麵包後身上過敏,起了一身蕁麻疹,然後到藥店去買藥,剛到店裡不知怎麼就暈倒了,當時110也到了,120也來了(事後聽別人說的),經過幾個小時的折騰,人總算醒過來了。。。。。

假如要是真的醒不過來了,難道我家裡人也可以去找開藥店的討幾萬塊補償嗎?這得有多厚的臉皮呢?


老王


對於便利店的店主來說,這不就是“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的活生生案例嗎?那麼如果真的遇到這種情況,便利店的店主要不要賠償老頭的家屬呢?有書君的答案是肯定的,不!用!賠!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首先,從情理上來說。

中國作為禮儀之邦,中國人凡事喜歡講個“理”字。退一步講,如果這件事發生在自己身上,換做誰來做便利店的店主,恐怕都不會接受賠償這樣的結果。

對於店主來說,打開門做生意,招攬四方顧客,本就是很平常的事,店主作為尋常賣家,本來就沒有要求消費者提供體檢報告的權利,也就是說關於來店消費的顧客,是不是具有特殊體質,店主是完全不知情的。

且在正常情況下,每位顧客在便利店消費的時間不會超過五分鐘,在如此短的時間內,老人突發心臟病而亡,完全是意外事件,要求店主賠償,從情理上來說說不過去。

其次,賠償無據可依。

中國作為法治國家,除了民間自願調解以外,所有的民事賠償都要求有法可依,而所依據的法律就是我國的《侵權責任法》,該法條中明確規定:只有在損害行為是加害人造成的情況下,才會出現賠償的後果。

而從題主的描述中得知,老人是在便利店“玩”,並沒有和其他人產生衝突的情況下突發的心臟病,面對這種特殊體質,既沒有人為的傷害,也沒有外部的刺激,所以老人要求賠償,是沒有依據的,店主可以不賠。

最後有書君希望,我們每個人在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也能多加反思,看看自己是否也有做的不妥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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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書共讀


這種要求肯定是不合理的,家屬不但得不到賠償,還應該受到譴責。

雖然這個問題是假設的,但卻反映了一個大家很難理解的情況,那就是隻要死人了就能索賠。類似的新聞並不少見,有學生髮病死在學校,家屬找學校索賠的,有老人公園摔倒找管理方索賠的,還有小偷墜亡找住戶索賠的。總而言之,給人的印象就是隻有死人了就能開口索賠,反而無視了事情的起因和公序良俗。

按照問題中的描述,老人死亡的原因是心臟病發作,只不過其死亡的地點是一家便利店內,家屬以此向店主索賠是沒有道理的。

首先,死者家屬需要證明店主對老人的死亡造成了影響,或者說店主有侵權行為,如果證明不了,那就是涉嫌敲詐勒索了。只要便利店不存在安全隱患且沒有對老人的死亡造成不良影響,那麼便利店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要說責任,老人的監護人責任更大,明知道老人有心臟病還讓其獨自出門,也是一種失職。反觀便利店的工作人員不可能預見到老人患有疾病,也不應該苛責他們必須盡到救助義務。而且,一般人也不可能具備救助心臟病人的能力。只要他們在第一時間打了120急救電話,就可以算得上是仁至義盡了。

再次,死者家屬之所以開口索賠5萬元,想必也知道便利店和老人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多大的聯繫。這種索賠更像是藉機訛詐,他們希望便利店給出所謂的“人道主義補償”。如果便利店方面怕惹麻煩,妥協了之後就能獲得補償,如果索賠不成功,也沒啥損失。不得不說,死者家屬的索賠,更像是打著維權的旗號碰瓷。

總而言之,是誰的責任就該誰承擔,即便死了人也得尊重事實、尊重法律。對於這種無視事實開口訛詐的行為,不僅應該給予譴責,還要給予法律制裁。提高開口敲詐的成本,才能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


夜雨如書


在廁所裡解不出大手,便秘,是否可以找公廁的產權單要求賠償,如身體檢查費,誤工損失費,雙腿蹬酸費,解手吃力費,同時能不能告醫院,沒有盡到吃什麼容易引起便秘的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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