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和农产品生产流通增值税优惠政策问答


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和农产品生产流通增值税优惠政策问答

1纳税人运送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隔离服、消毒机等重点医疗防控物资,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因此,纳税人运送的货物,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从事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纳税人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果承运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3航空运输企业除提供旅客运输外,还利用一部分舱位运输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防疫物资,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航空运输企业运输的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物资,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其提供的旅客运输等其他运输服务,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应该如何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明确,纳税人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只需自主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5纳税人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纳税人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6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发生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7纳税人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等申报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120602|SXA031901111|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8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已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9为保障民生,在农产品的生产、流通方面有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财税〔2011〕137号附件)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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