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晨光:健康權的源流、理論與制度

王晨光:健康權的源流、理論與制度 | 新書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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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家裡沒有個病人?——電影《我不是藥神》裡的一句經典對白,以最通俗的語言直擊每個人乃至全社會的痛點。

可以說,健康問題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如此強烈地牽動社會方方面面的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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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奔向小康的路上,“因病返貧”和“因病致貧”已經或正在擊碎多少人及其家庭的夢想?沒有健康就沒有小康。

面對理想與現實,不能不說,健康就是民眾的追求,就是社會的福祉,就是事關大局的國家戰略。這不僅是個人的事情,還是社會發展和民族復興的大事。

健康事大,保障健康的健康法治也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如此突出地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領域之一。長期以來,政策主導、政府推動、各顯神通,成為健康領域發展和改革的主要模式。這種現狀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方略形成了鮮明的反差。法律和制度的作用遠未發揮出來,更遑論健康法治。如果法律不主動介入如健康、環境、社會保障等重大社會領域,法律人的職責何在?法治的全面推進何如?

儘管醫學、法學和哲學是大學教育最古老的三個學科領域,但三者間的交融貫通卻很少。這種現象極大制約了學科交叉的深入,制約了與“健康中國”戰略相關的健康法治的發展。法律人大多不懂醫,進入醫學和健康領域後,照搬一些法律概念或原理又往往令人有隔靴搔癢之感;醫學家大多不懂法,往往簡單地把法律作為解決醫患糾紛的最後手段,忽略法律推動醫療改革、建章立制、規範各類主體權利義務和運作程序的作用。這些陳章舊習限制了人們的視野,使得健康法治建構屢番延遲,相關健康法理論也難以推動。

在“基本醫療衛生法”2014年被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以來,局面已大有改觀。

經過五年的不懈努力,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終於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並將於2020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衛生健康領域第一部基本法律,儘管其中不少關鍵問題仍有較大爭論,社會各界對此也持有不同觀點,但是通過制定該法,建構健康法治的趨勢已然形成。堅冰已然打破,航道正在開拓。

不能不看到,當前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所面對的問題紛亂複雜,健康法需要調整從政府部門、醫療保險機構、醫院、藥企到患者、醫護人員等多層次、多領域的眾多主體之間的複雜關係,利益多元、缺乏共識是一個普遍現象和關鍵癥結。

比如,並非少見的“傷醫”甚至是“殺醫”案件把醫患關係推向前所未有的緊張對立,本應是共同對付疾病的“戰友”被割裂成相互猜忌防範的對手;武警北京總隊第二醫院出租公立醫院科室、“過度醫療”和“藥品回扣”等現象嚴重侵蝕醫療機構救死扶傷的天使形象;藥品的安全、有效和可及性被不斷冒出的“齊二藥”“山東疫苗”以及“長生疫苗”等藥害事件踐踏;陸勇從印度購買“低價救命藥”案件以及以此為藍本拍攝的電影《我不是藥神》,更是把藥品研發、生產和流通商與患者、醫保及執法部門之間的利益衝突表現得淋漓盡致(儘管並非公平公允)。

這些現象背後是基於各種不同利益基礎上的訴求紛爭。利益不同,訴求不同,利益衝突嚴重銷蝕了“健康中國”和健康法治所賴以為基礎的社會共識。剪不斷,理還亂,這似乎成為醫療改革的一個“死結”。

然而,結論暫且緩下,“死結”未必無解。所謂“死結”不過是由於眼界狹隘,格局窘迫所致。

儘管醫療服務、藥品研發、公共衛生、醫療保險、監管部門、患者及其家屬等主體的特定的地位、角色和作用各異,面對不同的挑戰和錯綜複雜的利益格局甚至利益衝突,但是如果可以超脫各自的固有窠臼,站在公眾福祉、社會發展和民族昌盛這一利益共同體的高度,尋找出所有主體都能夠且應當接受的最大公約數,雖難保問題迎刃而解,但至少可以把“死結”變為“活結”。

那什麼是健康領域中全社會的最大公約數呢?什麼是所有主體都誓言要實現的目標呢?

只要超脫固有本位利益的羈絆,就不難發現:保障公民健康是所有與健康服務、健康產業和健康管理相關的參與者和患者乃至全社會都致力於實現的最高目標。

這一目標就是健康領域所有從業者、管理者和公眾都接受的最大公約數,就是最大的社會共識。在此基礎上,我們才能建設我們共同的健康家園。

法律的堅實基礎在於社會,法律的精神和法治的靈魂則根植於社會共識。如果我國健康事業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最高目標和社會共識是保障公眾健康,那麼與之相應的健康法治建構也應該以保障公民健康權為其法理基礎和運行宗旨。

在我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進入深水區的階段,現實醫藥衛生領域中出現的諸多重大問題使得建立相應的健康法體系和健康法治迫在眉睫。行政主管部門零打碎敲式的衛生立法已經無法應對現實問題,更無法為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提供清晰的法律引導和依據;以政策或部門意見為主的規制框架也捉襟見肘,力不從心。

而健康立法和健康法治就需要從理論上回答健康領域的核心權益是什麼,如何以核心權益為基石建構健康法律體系和健康法治等基本問題。

例如,在一定意義上講,健康服務是公共產品,而公共產品分配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如何在健康服務中體現出來?這是我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面臨的諸多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之一。

儘管我們不能否定醫療服務的市場運作,但也不能完全使用市場環境中的商業或民事交易規則來界定醫療服務。因此,健康服務的法律性質就不能不以健康權為核心,在此基礎上構建相應的法律關係。

2019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正是以保障公民健康權和推動健康 中國建設為宗旨,以醫療服務、公共衛生服務和健康促進為主線,對所有相關的醫療衛生主體及其權利和義務、醫療衛生體制、醫療服務類型、醫療保險及相關程序和基本原則進行規範的基礎性法律。該法不可能完全取代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而應當是處於基礎性地位的宏觀框架式法律,對於形成我國醫藥衛生法治體系應起到統領性作用。

健康權屬於“積極人權”,需要通過政府、社會、其他組織和專業人員的幫助才能獲得最大程度的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把公民健康權作為一項基本公民權利,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國家和社會在保障公民健康權方面的職責。

權利與義務和職責密不可分,共生共存,共榮共衰。因此大可不必擔心健康權的彰顯會遮蔽政府在健康領域的積極甚至是主導的作用,也不必焦慮政府的作用會消減健康權的保障。

在建構醫藥衛生法治體系的過程中,我們應當充分考慮健康權的特點,明確國家負有促進公民健康和提供儘可能高質量的基本醫療服務的法律責任,圍繞健康權保障,建構我國的醫藥衛生法治體系。

首先,國家、社會和所有人都要尊重公民健康權,確保所有從事健康服務和健康產品行業的機構和人員不能用經濟效益或產業利益來侵害或取代公民健康權。

其次,建立科學的醫療服務法制體系,明確醫療衛生領域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建立有序可行的分級診療和轉診制度,規範醫療服務秩序。

最後,國家應制定發展健康事業的規劃、推動醫藥科學和產業發展的規劃等,並建立科學的監管體制。此外,國家還要建立公民和社會組織參加醫療衛生立法及相關法律的決策和運行的參與機制,形成政府主導、醫療機構和人員承擔、專業社會組織參與的,服務“健康中國”的醫藥衛生體制。

政府主導不意味著政府包攬一切,也不意味著其他參與主體的退出或弱化。政府的主導作用應主要表現在規則制定、制度設立、規劃組織、投入保障、管理監督、危機應對以及糾紛處理等方面。專業機構和人員是醫藥衛生服務的主體,承擔著醫藥衛生服務的專業工作。相關立法應當確立其在醫藥服務中的主體地位,尊重其專業知識和職業尊嚴,提高其待遇,調動其積極性,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為公民提供儘可能高質量的醫療服務。

新的醫藥衛生體制還應當為各種專業和行業組織參與醫藥衛生服務的組織、運行、監督和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和發揮作用的空間。政府、醫療機構和人員、專業社會組織應各司其職,改變政府包攬一切的做法。醫藥服務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健康和打造“健康中國”,因此醫藥衛生立法必須以人民健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患者為中心,以健康權為基礎,協調各種利益關係,建立符合社會規律和百姓需求的醫藥衛生體制,構建相應的健康法治。

顯而易見,健康權將對“健康中國”和健康法治構建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令人遺憾的是,如此關鍵的人權卻尚未得到法學界、醫學界乃至全社會的高度關注;系統的理論研究成果和制度設計也寥若星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提交立法部門時,法學界不少專家和立法部門專家提出的首要問題就是我國《憲法》有沒有健康權。健康權概念的現狀可見一斑。健康權不興,健康法理論研究就無法深入,健康法治也就失去了基礎。

有感於此,筆者組織了一些專家和研究人員,以健康權的來龍去脈、理論內涵、制度設計為內容,試圖從源流、理論和制度三個維度,基於境內外兩類資料,以中國健康法治構建為導向,對健康權進行全方位的系統研究,以微薄之力,彌補理論空缺,助推健康權立法。

導論“健康權:當代衛生法的基石”由筆者自己撰寫,主要分析了健康權的產生與健康權的特點,揭示健康權對於健康法治的至關重要性。

第一章 “健康權的歷史建構”由劉碧波撰寫,對健康權與生俱來的內在張力進行了深入分析,從而引申出健康權在實踐中無可避免地展現出不同的趨向,以及如何進行相應的制度設計,以消弭這種內在張力。

第二章“健康權的價值基礎:以健康正義為核心”由柴月撰寫,把健康正義作為健康權運行的價值取向,從理論高度出發,分析了健康權的法哲學基礎。

第三章“健康權的政府保障職責”由梁晨完成,針對健康權實現中的政府職責,從另一個角度進行了深入分析,指出健康權的實現需要政府承擔起義不容辭的責任,政府職責與公民健康權的關係是相依相存的。

第四章“我國落實健康權國際法義務的制度安排”由饒浩撰寫,從國際人權法的歷史演進和規範構建等角度對健康權進行分析,並對我國落實健康權的國家義務作出了制度設計和安排上的建議。

第五章“健康權保障的歷史沿革與借鑑”由喬寧撰寫,廣泛運用比較法的方法,研究和分析了西方主要國家健康權立法和實踐,為健康權的比較研究提供了可貴的成果。

第六章“‘健康中國’戰略的法治建構”亦由筆者撰寫,把健康權研究與中國 健康法治構建結合在一起,提出在“健康中國”戰略指引下,以健康權為基石,構建中國的健康法治框架。

此外,本書將由李廣德和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陳明慧整理、翻譯、編輯的世界各國憲法健康權條文作為不可多得的資料附錄在後。

由於健康權的研究是一個新的課題,筆者的研究水平和能力也有侷限,難免力有不逮,留下一些不足和遺憾。如果這一研究成果能夠引起更多業內人士、政府部門專家和廣大讀者對健康權研究的興趣,能夠有助於我國的健康立法和健康法治建構,就實現了本書的初衷。同時,我們也期待著專家和讀者的批評和建議,共同深化這一課題的研究及其現實應用。

最後,感謝北京大學出版社以及副總編輯蔣浩先生的大力支持,感謝楊玉潔編輯、靳振國編輯勤奮和一絲不苟的工作。沒有他們的全力協助和編審,本書也不可能這樣快地與讀者見面。當然,本書中的任何錯誤都應由作者承擔。

王晨光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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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來源於「健康法治的基石:健康權的源流、理論與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即將出版,作者王晨光

王晨光 清華大學法學院衛生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基本醫療衛生法”起草小組專家成員、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律顧問,兼任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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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法治的基石:健康權的源流、理論與制度

王晨光 等/著 北京大學出版社即將出版

本書聚焦於健康權的基礎理論問題,系統闡述了健康權的重要作用、健康權的歷史演進、健康權的價值基礎、健康權的的國家義務與政府責任、我國落實健康權的國際義務的制度安排以及健康權法律化和司法化的基本概況,最後對國外主要國家的健康權法律保障情況進行了詳細描述和經驗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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