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以案普法】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服从居家隔离观察,如何担责?

日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街办事处于2月2日下午,对辖区不配合居家隔离、擅自外出的一湖北孝感返乡人员进行强制隔离。

  朱某的户籍是湖北孝感人,在安顺从事袜子批发生意多年,1月24号,他从安顺返回湖北孝感过年,因为湖北(武汉)“封城”,就由湖北返回到安顺。


#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以案普法】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服从居家隔离观察,如何担责?


  南街办事处在掌握到朱某为武汉往返人员后,第一时间到其家中,进行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并要求其在家进行居家隔离14天。但朱某某认为自己没病,不居家隔离,还外出聚会、喝酒,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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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日,把朱某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并在他家门上贴上了居家观察户,2月2日上午,包保人员对朱某进行上门服务,并对朱某进行体温测量,并告知其在家不能外出要进行隔离观察,到下午2点,与他联系不上,就联系辖区派出所及社区干部等对辖区内的朱某进行入户调查。在入户的过程中发现,隔离观察条已经被撕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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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朱某某被送至西秀区定点医院进行强制隔离,其家人目前继续在家中进行隔离。

  为有效防控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政府依法有权对相关人员采取隔离措施。针对新闻报道的湖北返黔人员不配合居家隔离要求,擅自外出,被强制隔离的情形,律师有话说:

  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吴松: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为有效防控疫情,政府对相关人员依法采取居家隔离措施于法有据,公民应予以配合。然而,有的人存在侥幸心理,法律意识淡薄,拒不服从政府居家隔离要求,导致被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甚至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吴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等行为,并可能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因此,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公民应服从政府依法采取的隔离措施,切不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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