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對於那些拒絕不配合管理的人,該怎麼處理?

醫條


對於不配合管理的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如果對方真的有什麼重大的事情還是特事特辦的好,就像我看到有人在高速上過了十多天,每到一個出口,別人都不讓下高速,後來好像說是到那個城市去了,不記得了,那個城市允許他下高速,但前提是下高速以後必須在當地政府指定的地點隔離,我覺得後面這個處理方法比較好,比較人性化。


負重前行的山裡人


可以罰他們去新冠肺炎定點防疫醫院的重症病房給病人端屎接尿。我們小區的門衛黃師傅就遇到了這樣糟心的事:一個小夥子駕車來到門前要求進入小區接人,老黃告訴他疫情期間外來車輛禁止入內,那個小夥子帶著酒氣下來就踹了一腳,準備踹第二腳時,小夥子的朋友感到了,死命抱住了他。老黃氣得眼淚都下來:我做你的父親多有多剩哪,就報警。民警趕到後,小夥子又要襲警,他的朋友抱住他,褲帶都掉了,民警的一個標準擒拿動作,將其摁在地上,再反手扣上手拷,朋友苦苦求情,說是他失戀了,民警說:酒駕、毆打老人、意圖襲警條條涉法,失戀那鳥拉稀的理由也扯得上?


新星傳說


對於不配合隔離觀察治療的,嚴重者將可能觸犯刑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查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的解釋》)第八條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小小五花肉


關於這個話題我今天看了這不理智,衝動的視頻,為何有那麼一些人在疫情面前這麼的不理解呀,國家和工作者做出了多麼大的努力控制,隔離,在有了漸漸的好轉,衝動的人你怎麼不理解呢,你沒學會去換位思考一下嗎,如果不是他們的無私奉獻,會有今天這麼多好消息嗎?當然你的衝動有時也可以理解,但是請你為那些奮鬥在一線的不知名的英雄,護士,志願者,科研人員想過嗎?他們願意去嗎?你以為他們願意幾天幾夜不回家去救那些更需要的人民嗎?你想過他們的心情嗎?他們又是為了誰呢?難道他們不是這就我們大家嗎?不是為了能早一天戰勝病魔還大家一片淨土嗎?難道我們做這麼一點小小的配合就不行嗎?什麼事要學會換位思考,為了大家,為了小家,更為了我們的祖國,希望且行且珍惜吧,積極配合共抗肺炎吧,明天依然是美好的,。



天涯海交我


1月29日,國家衛健委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預防有關情況。針對一些群眾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問題,北京市方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任吳浩回應稱,早期的時候,老百姓的恐慌心理還是有的,隨著新聞媒體的大量傳播,廣大老百姓已經認識到危機意識,應該達成共識,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診斷、早治療是最佳、最有效的辦法。

吳浩表示,目前我們仍然要發揮和動員社會的全部力量去進行網格化、地毯式管理,從而實現綜合性的防控,才能防止疫情的輸入、蔓延、輸出,最終控制疾病的傳播。

“方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區委區政府整體部署下在地方建立聯防聯控措施,通過多渠道對轄區居民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知識和措施的普及,旨在讓居民認識到現在短暫的生活約束是自覺主動配合的防控舉措,是為了今後自己和家人更好的健康生活,也是為了自己,為了家庭,為社會負責任的體現。”吳浩稱。

此外,吳浩還呼籲,居民應理解和主動配合基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疫情防控工作,攜手共建群防群控,早日戰勝疫情。新右旗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

當前,正值舉國上下全民動員,全力開展新型冠狀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時期,卻仍有個別人員認識不足、覺悟不高、不顧大局,拒不執行政府規定,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的事件發生,新右旗公安局重拳打擊此類違法行為,切實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開展。

近日,公安局阿鎮派出所共打擊處理3起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行為。為打好疫情防控阻擊戰保駕護航。

01

2020年2月9日9時許,在小區門口,疫情防控期間娜某因緊急處理平房漏水問題,未聽小區設卡防控人員勸阻,私自駕駛無通行證車輛駛出小區,值班民警到達現場時娜某已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娜某當場警告的行政處罰。

02

2020年2月10日12時許,布某到朋友家串門時被巡邏民警發現,經民警對布某當場盤問得知,布某未攜帶出入證,從居住的安居小區躲避工作人員登記走出小區,到其朋友家串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布某罰款200元的當場處罰。

03

2020年2月10日15時許,在阿拉坦小區門口,疫情防控期間淑某在辦理出入證的過程中,與工作人員發生口角,拒不配合卡口登記工作,值班民警到達現場時淑某已不在現場。民警到其家中找到淑某,向其釋法、明理,並告知淑某今後杜絕此類似事件發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給予淑某當場警告的行政處罰。





白雲記


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不僅僅是政府的職責所在,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或命令、拒不配合或故意躲避疫情防控排查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並視其情節處以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相關工作人員執行防控措施的,則構成妨害公務罪,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對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記者手記

2月2日,成都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第4號通告,其重要內容之一,即是要求外來及返蓉人員要積極配合疫情防控排查工作,主動到所在工作單位、社區(村)指定地點登記備案,如實填寫近期活動行程和身體健康狀況。通告同時稱,對拒不配合或故意躲避疫情防控排查,編造虛假信息欺騙排查人員,拒絕接受防疫檢查監測、隔離觀察等,嚴重干擾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將依法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責任。

一人失守,危及眾人。當前,全國上下不遺餘力,最大限度地集中公共資源,打一場全民行動的防疫阻擊戰。這時候任何人的僥倖與漠視、甚至惡意傳播,都有可能功虧一匱,殃及社會。因此人人參與、個個行動,不僥倖、不漏報、不隱瞞、不傳播,是當下每個公民必須堅守的道德底線和法治底線,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村口那個小胖子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蔓延,全國上下齊心抗擊疫情之時,有人主動請纓,逆風前行,有人堅守崗位,衝鋒在前;有人奉獻愛心,積極捐贈……也有人心存僥倖,違反疫病相關要求,為疫情防控工作添堵,甚至有的帶來嚴重後果。

一、疫情期間,對於哪些拒絕配合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據法律準繩採取強制措施。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二、而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眼光不錯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生拒不配合事件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採取果斷措施,最大程度保障醫務人員和其他患者安全,維護醫療秩序並及時報警,協助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快速處置;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及時立案偵查,全面、規範地收集、固定證據。



蘇萊曼1224


對於在疫情期間,對於那些拒絕不配合管理的人,我有一下見解,如說的不對,可以批評指正:

1.首先,在現在形式這麼嚴峻的情況下,國民積極配合是我們的義務也是責任,管理好自己就是為社會減輕一份負擔,也讓陽光來的更快,勝利的更快

2.不戴口罩不勤洗手,這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的行為,也是對家人不負責任的行為

3.對於這種行為,輕的我們可以先教育,讓其知道這件事情的嚴重性,並保證承諾不要再這樣影響自己又影響他人,下次再犯一定嚴肅處理。重的我們直接該怎麼辦就怎處理

我是 U冰冰,認可我的可以加關注哦





U冰冰


正直新型冠狀病毒來襲之際,公安機關多次發佈通告,如有從湖北等疫區返鄉人員應及向上級申報,自覺接受檢疫隔離等,但人有個別人員置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於不顧,不申報、故意隱瞞事實,造成極大安全隱患,公安機關應該依法對齊進行處理。還有一部分人,不配合政府工作,村委會社區等要求不要外出,不聚集,不聚會,但一部分人偏偏不聽,聚眾交談,甚至有聚集打麻將等現象,上街道散步溜達,對於這類人群公安機關應該加大力度,採取更嚴厲的措施,絕不能手軟,堅決依法嚴懲,權利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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