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于防控疫情的政府补贴、补助,是不征税收入吗?有何依据?

石头小姐HY


为了减轻疫情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用工成本、税费、社会保险费压力,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上海、广东、四川、江苏、山东、浙江、重庆等地相继出台企业服务相关政策,对于企业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问题,国家层面,目前没有成文的规定,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基本上都有相关规定。

例如:

1、冀财税[2020]6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石家庄海关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条税收措施的通知  中第六条规定“六、企业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温馨提示 第四条规定“四、您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3、成都市财政局2020年2月5日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  中规定“1、企业所得税 、(1)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可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可作为免税收入。”……

具体情况可根据自己所在的省份、城市去咨询当地财政、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相信你能得到满意的答案。


水到渠成之沉淀


如无意外,应属于不征税收入,但是仍需要仔细甄别进行判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所以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补贴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完全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但在实务操作的具体甄别上,需格外注意以下两个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 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所以纳税人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该部分补贴收入并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财政性资金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后,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第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第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着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第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所以企业在判断财政补贴或财政补助等财政性资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时,仍需仔细甄别,审慎判断!


希望我的答案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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