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属于工伤吗?

曹猫鱼


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未列入职业病目录,因此一般劳动者在生活中或上班时感染患病或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但是地方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于特别规定。

刚开始,大家以为只要上班期间得了肺炎,就一定是工伤。其实不然,上班期间包括路途得肺炎,并且认定为工伤的,只限于为疫区工作而感染。如你是防疫小组,感染了自然是工伤,如果你只是普通工作人员,只能算病假。

我们可以看到,从工作内容看,一般是从事新冠肺炎的预防和救治工作。在日常生活中或是从事其他工作过程中感染患病或死亡的,不符合工伤认定。

从主体上看,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关人员包括司机、后勤等,并不非常具体。

最后必须是本职工作的履行。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可以认定为工伤。


曹锋


专业律师解答:不仅路上不算工伤,在单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属于工伤,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吹哨人李文亮医生。

详细阐述请听法律君为您细细道来。

一、上班路上感染,不属于工伤

不知道大家是否记得前阵子热议的,上下班途中滑倒摔伤算不算工伤?最后国家人社报发文确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为根据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员工要认定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那么需要同时满足额外的两个条件,第一个是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第二个就是员工本人不能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我觉得这个条款还是非常合情合理的,毕竟是员工自己粗心大意,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了伤。如果这都要求企业来承担,未免有失公平。

所以,不管是滑倒还是感染,都不属于交通事故,那么当然也不能认定成为工伤。

二、在单位感染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属于工伤

法律君猜测,很多人看到这个小标题,估计气炸了,这都不算工伤?是老板要我去上班的,我因此感染了,老板不用为我负责吗?

别急,请听我根据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目前工伤的构成要求,员工所得的疾病需要存在于职业病的目录范围内。但是新型肺炎这个病,大家也都知道,是最近才出来的传染病,当然不存在在职业病的目录内。因此严格地说,即使在单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是这个也不绝对,在部分地区也有将类似疾病认定为工伤的先例。比如“吹哨人”李文亮医生就被认定为工伤。


另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所以,目前这个问题,还需要等待最高院的进一步解释。

很多网友觉得很不能理解:明明是公司要求我去上班的,在公司被感染,我们作为员工有什么过错?这都不算工伤,法律还有什么用处?

法律君觉得凡事不能只考虑自己,此次疫情,受伤最大的其实是广大的中小企业。在春节旺季却不能进行任何经营活动、没有任何收入,加上房租、物资、员工工资等开销,企业主的损失可想而知。另外如果就因为人家雇了你上班,你就凡事要求人家为你负责,也不是很公平的想法,对吧?

疫情当前,人人有责。企业一方面需要出台相应的预防措施,另外一方面员工个人也需要戴口罩、勤洗手,多多注意个人卫生和身体状态。

天佑中华,早日战胜疫情!觉得文章分析到位的,麻烦给我个赞吧!


法律故事汇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得先聊聊一个大家可能对于工伤的一个误会。

工伤工伤,望文生义就是“因工负伤”,当然这里的“伤”泛指疾病、受伤甚至死亡等等。

可是,是不是但凡和“工作”扯上关系,都能算工伤呢?

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上对工伤的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规定的主旨大都是涉及到“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这三个关键因素。这也是为什么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认定了在这次抗击疫情过程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如果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感染病毒,应认定为工伤。

因为这充分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关于工伤认定的立法原则。

其次,我们来看看关于上班途中工伤的认定

上下班途中,本身并不属于“工作时间”,但是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中指出,在上下班途中,如果我们受到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那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strong>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有两个构成要件:

  1. 非本人主要责任;

  2. 发生交通事故

也就是说,我自己在路上走被楼上的花盆掉落砸伤了,不算工伤;

我和别人发生车辆碰撞,认定我负全责,也不算工伤。

这样的规定,看起来苛刻,其实不无道理。排除本人责任的事故,杜绝碰瓷;排除其他受伤原因,也是因为只有使用交通工具才是上班途中的必经途径,交通事故也算的上“工作原因”,而其他意外则不然。

那从这个角度来看,在上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完全不符合这两个要件,自然不可能被定成工伤。

这场误会的开端……

2月2日,人民日报微信发布了《转扩!

疫情防控中的9个法律问题,你必须知道!这样一条推送,其中就有这样一条:

法律问题: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
解答: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样的解答,笼统模糊,很容易给读者造成误解。

而事实上,我国如今只有上文提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病毒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甚至也非常狭窄地定义为“履行工作职责”时,也存在一些实际界定的问题:

比如是否包括吃饭、通勤时间?

比如如果不是感染科医生,而只是在自己科室面诊了一个当时未确诊的病人导致感染,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呢?

连医护人员都可能存在不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更加不要说普通劳动者了。

更何况,就算真的如图中所说,具体司法实践时,又该如何界定是否“因为工作原因”而感染呢?

如果是在上班路上去早餐铺买早餐感染的呢?

如果是下班去菜场买菜感染的呢?

具体的感染时间节点根本无法确定,只是因为“上班途中”就定义为工伤,显然不那么合理。

那是不是普通劳动者就不存在感染病毒后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呢?

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普通劳动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 第一种,工作期间,因感染了这次病毒并突发死亡或病发后在48小时内死亡

这正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而实际上,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工作时间在岗,猝死或病发48小时内死亡,都会被认定为工伤,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自然不例外。

  • 第二种,被派往疫区出差

工伤的认定,和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地点密切相关。

像《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第一款第(四)项就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指派员工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之前也有过员工被派往非洲工作感染了当地传染病。法院并没有再细究具体员工染病的时间节点,而是依据该员工工作环境的特定性,认定是因工作原因产生的伤害,属于工伤。

这样来看,疫区出差,自然可以被认定为因工作原因染病,应定为工伤。

疫情当前,人人自危。如今复工的企业只会越来越多,我们一定要做好自我防护,尽可能防患于未然。

希望这场疫情早点过去,让我们可以重新拥有“工作自由”。


蟹肉的职场星球


我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长,现就我所了解的知识回答如下。

首先我们要理解工伤认定的标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上班途中被病毒感染是不能算是工伤。

但也有些地方法规对工伤另行了规定,例如《广东省工伤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认定为工伤。此项中,感染者在上班路上感染也是属于工伤的。但在实际申请工伤过程中,由于地方法规与及工伤认定人员理解的不同,往往工伤认定会一波三折。下面我列举福建南平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李万刚工伤认定案以供参考。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福建南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技术合作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李万刚等人到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坦桑尼亚国项目部建设工地从事安装工作。2017年2月20日13时,李万刚身感不适,被送至坦桑尼亚当地医院检查,未化验出疟疾。当月21日晚,李万刚病情加重,项目部即派车送其到该国首都达累斯萨拉姆的阿迦汗医院救治,当月22日5时许入住该医院,因心跳呼吸衰竭、重症疟疾及多器官功能衰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经抢救无效于当月25日6时许死亡。

2017年6月1日,南平技术合作公司向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7月11日,南平市人社局以“因感染疟疾,经救治无效,超过48小时死亡”为由,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南平技术合作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南平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裁判理由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万刚突出疾病系在48小时之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同时,适用该条例第14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有严格限制,未看到本案有这方面的证据或事实,故南平市人社局对李万刚的死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南平技术合作公司的诉讼请求。南平技术合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不仅指暴力,还包括其他意外造成的伤害。李万刚所得疾病是非洲传染性极强的疟疾,主要传染途径为蚊虫叮咬,属意外伤害。其发病至死亡过程一直在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坦桑尼亚国的项目建设地,该地区为疟疾疫区,从感染至发病具有一段潜伏期,要求南平技术合作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叮咬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显然难以举证,不利于合法合理地保护劳动者因意外遭受伤害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本案只能在有证据证明李万刚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非工作原因而发生疟疾时,才能对其死亡不予认定工伤,否则依据现有证据应当认定。

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南平市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综上所列法规以及案例所述,疫情当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属于不属于工伤。这不仅要看当时的工伤环境,还要看地方法规。


疫情当前,不管是上班信途中还是上班中还是下班后都应做好自我防护,保护好自己才能保护别人。


夜郎春秋


随着各地陆续复工,很多人产生了担心和疑惑:在疫情期间,职工在上下班路上,如果乘坐公共交通,不排除车上有病毒携带者,有感染新冠肺炎的可能,那这算工伤吗?答案是否定的:职工上下班路上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工伤。

一、 关于工伤和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工伤的定义和范围

工伤亦称“因工负伤”、“职业伤害”,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规定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二)工伤认定

当职工发生因公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在事故发生30日内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1年内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 填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社会保险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15天内应作出决定。

(三)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或工伤发生在缴纳工伤保险之前的,用人单位应自己承担并向职工支付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相同的费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还可以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标准按照伤残等级不同分别为本人7个月至27个月的工资。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可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标准按伤残等级不同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5%至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二、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

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的条例主要包括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主要是指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这条规定,当前医护人员在抗击新型肺炎期间感染的,应认定为工伤。

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工伤保险

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对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从这个规定中可以看出,医护人员在预防和救治中感染新冠肺炎的,属于工伤,可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二)其他人群的有关政策

1.如不幸被确诊为新型肺炎,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

1月2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该文件规定: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确诊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四是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五是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

仔细解读这一政策,在医保等规定支付之外的医疗费用部分,实际是由财政采取补助形式来实现全免费,患者个人并不需要承担医疗费用。

2.如不幸被确诊为新型肺炎,在医疗期内可停工治疗

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单(各医院用的名称不一定相同)或者住院通知书等就是员工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依据。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疫情防控重在防护

疫情还未结束,但为了经济复苏,不要遭遇黑天鹅,企业在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逐步复工也是趋势所在。作为员工来说,上下班途中自觉做好防范措施才是最靠谱的事。如乘坐地铁、公交时,应从地铁口排队或公交车站等候时开始,全程佩戴口罩,中途不能取下。口罩的种类选用上,一次性医用口罩即可。公共交通上要摸扶手,可以戴干燥的手套,下车摘掉后马上洗手。每天记下自己的行程时间,万一真的出现不舒服,要主动报告行程。


总之,在这场新冠肺炎防控战中,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战士。不管是企业,还是员工,都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企业要做好办公场所的预防防控措施,但员工也不可因此而过度依赖单位,甚至把责任推给单位。务必要自觉自律,做好自身的防护工作,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相信困难总会过去,在我们万众一心下,疫情很快会被战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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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欲因之梦廖廓


因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写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享受这项政策?工伤认定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感染场所较多,出门买菜也可能导致感染,很难认定感染一定是发生在单位,建议大伙做好防护措施。

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原则上仅仅在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属于工伤。 仅代表个人观点


书山骚客


我是成长新视点,回答问题看法。

上班路上被感染疫情,算工伤。

工伤认定与是否疫情没有关系,疫情也不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工伤认定首先确认的是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是否属实。也就是劳动者与企业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真实的劳动管理关系,这里的说法有点绕,简单直白的说,即使你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何你能够拿出并证明自己在该单位工作的考勤、工资凭证等,也算真实性的劳动关系。

职工上下班途中,在常规的路线上遇到事故伤害和其他国家行政规定的,都算工伤。

其中,最典型的是武汉中心医院眼科李文亮医生,因为抗击疫情而病逝,国家人力资源和保障机构在第一时间,就表示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最好的例证

2019年工伤管理条例对工伤认定的明确规定。

常规工作情况,国家对工伤认定有明确规定。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外出出差等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对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需要注意的事项。

上班途中,这个途中是有条件约束的,不是说只要你去上班,无论是从哪里走,怎么走都算为工伤。也就是有一个基本的框架范围或者上班的路线,超出异常范围的,则不会认定为工伤。


举个例子进行说明:

1.在城市内的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举例说明。

以上图为例,假如小A家居住在经四路和纬二路交汇处的“昌隆驾校”,他上班的地点在纬三路和经四路的交汇点“现代教育书店”。那么他上班的路线,常规的就是沿着经四路朝北直走上、下班,如果附近有个超市,顺带弯过去买菜回家也可以。这这样的道路范围发生的交通事故,算工伤。

假如,小A不走上面的路线,他从经四路朝南走到纬一路,向西绕到华阳路和纬三路交汇点的“志达小学”位置,而后沿着纬三路向东去“现代教育书店”上班。期间,他在华阳路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是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的。因为他的行动轨迹,超出了正常的交通路线范围。

2.两个城市之间的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举例说明。

同样,以小A为例,假如他家住在漯河,他在郑州上班,那么他上班的路线就是沿着京广线向北走,从漯河出发经许昌到达郑州即可。如果,他从平顶山或周口方向绕到去郑州,则不属于正常上下班的路线。如果是在平顶山或周口发生的交通事故,则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另外,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假如是小A故意违反交通法规,被判为全责的,则不会被认定工伤。

成长新视点,有我更快乐。欢迎关注点评,谢谢。


成长新视点


陕西浩公律所王浩公律师解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写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享受这项政策?工伤认定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感染场所较多,出门买菜也可能导致感染,很难认定感染一定是发生在单位,建议大伙做好防护措施。

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原则上仅仅在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属于工伤。

一、上班路上感染,不属于工伤

不知道大家是否记得前阵子热议的,上下班途中滑倒摔伤算不算工伤?最后国家人社报发文确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为根据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员工要认定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那么需要同时满足额外的两个条件,第一个是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第二个就是员工本人不能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我觉得这个条款还是非常合情合理的,毕竟是员工自己粗心大意,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了伤。如果这都要求企业来承担,未免有失公平。

所以,不管是滑倒还是感染,都不属于交通事故,那么当然也不能认定成为工伤。

二、在单位感染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属于工伤

很多人看到这个小标题,估计气炸了,这都不算工伤?是老板要我去上班的,我因此感染了,老板不用为我负责吗?

别急,请听我根据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目前工伤的构成要求,员工所得的疾病需要存在于职业病的目录范围内。但是新型肺炎这个病,大家也都知道,是最近才出来的传染病,当然不存在在职业病的目录内。

因此严格地说,即使在单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是这个也不绝对,在部分地区也有将类似疾病认定为工伤的先例。比如李文亮医生就被认定为工伤。

另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所以,目前这个问题,还需要等待最高院的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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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答案:上班路上的疫情感染,不属于工伤。

关于这个问题, 很多律师朋友都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上班路上感染了疫病是不属于当前《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范畴的。

因为条款的规定非常清晰: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问题背后的真相:真正想问是什么?

首先,因为疫情的扩散的不确定性,让大家的安全感受到了严重的挑战,每个人都希望得到更多的保障。

所以,这个问题背后真实的心声,或许是:

在如此严峻的局势之下,我真的很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

如果我去上班,是不是可以得到更多的保障?

我需要有人跟我共同承担这份不确定的风险!

其次,尽管大部分人都已经清楚地意识到“覆巢之下,绝无完卵”的原理,也明白“雪崩时,每一片雪花都有责任”的道理。

但是,出于本能的抗拒,还是会产生愤怒与无辜感:这不是我的过错,为什么要我来埋单?我不喜欢这种被迫无奈的感觉,最好有人来承担这个责任与后果。

因为认定责任不属于自己,所以希翼后果也最好有“其他人”来承担。

试想,如果换成上班路上被传染了流感,还会有人问算不算工伤吗?应该不会吧。

原因很简单,因为大家明白,那是我自己的原因,与公司无关,所以我应该为自己的“过失”负责。

到底,谁才是生命安全的守护者与责任人?

在大环境中弥漫的焦虑与恐惧的推动下,容易让人失去内心真正的判断:

自己的生命安全,到底应该由谁来守护?

自己的生死面前,到底谁是第一责任人?

在“恶劣”的环境中,让自己生存下来是谁的事情?

是警察吗?是医生吗?是企业主吗?……

不。

他们只不过是“灾难”面前,冲在前方的勇士;他们是用行动在点亮人间的光与爱;他们为我们能够保持岁月静好的负重前行,并不是理所当然的“保护伞”。

而真正应该为自己负起100%责任的那个人,是自己。

比如:你需要去上班,公司没办法提供口罩,怨天尤人的讨伐除了浪费口水,动摇情绪之外,不会对事情有任何助益。反之,想办法做好防护工作,减少与他人的接触,做个安静的“小哥哥”or“小姐姐”也挺好。

必竟,生命是自己的,就算有人为你埋单,也无人可替你赴死。

唯有自己,保护好自己,做好自己的责任监护人,事事小心,处处留意,才是不二之选。


心理咨询师一米


其实在当前疫情特殊情况下,现有法律规定并未涵盖,我查了一下,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确定了工伤认定适用对象范围: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针对《通知》有几点疑惑:

一、 对于“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如何界定?即使是医护人员,如果从事的不是疫情的防治工作而被感染,是否属于工伤认定?如骨科、眼科等。

二、 不是医护相关职业的,比如快递员、售货员等如果复工后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属于工伤吗?对于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复工的员工因工作而被感染,是否属于工伤认定?

三、 一般企业复工上班的员工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认定为工伤?小编认为可能性很小,一方面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为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算作工伤,但是新冠肺炎它本身不能算作一种意外事件和意外伤害。就造成了在实践当中对这个问题的认定并不统一,参考主流观点普遍认为其他职业感染新冠肺炎应该不算工伤。另外一方面,新冠状病毒肺炎潜伏期很长,当被检查确认感染后,很难认定员工是如何感染或上班期间造成的;即使是上、下班、外出业务办理、出差等途中被感染,这种风险完全由单位或者企业承担,也不特别合理,在疫情期间,企业停工停产,意味着一季度有很多企业将处于零收入状态,那些只能面对面线下开展业务的服务行业如餐饮、旅游、航空、影视、教育等行业将面临生死存亡的关头。再承受这样的负担,岂不雪上加霜?

说了这么多,大家心里都没底吧?所以小编认为希望相关部分尽快出台或补充说明,不能含糊,不能给人无谓的希望,让大家做到心里有数,减少不必要的误会和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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