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471 證券簡稱:中超控股 公告編號:2020-016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修改、增加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未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江蘇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20年1月18日在《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刊登了《關於召開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1、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20年2月4日(星期二)下午13:30;
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2月4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2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間任意時間。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江蘇省宜興市西郊工業園振豐東路999號江蘇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會議室。
3、現場會議召開方式:採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股東大會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現場會議主持人:公司董事長俞雷先生。
6、會議出席情況: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共計15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231,490,338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18.2563%,其中: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8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229,622,738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18.1090%;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7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1,867,600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0.1473%。
公司董事、監事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聘任的律師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江蘇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採用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審議了以下議案,審議表決結果如下:
1、審議通過了《關於選舉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案》
1.1選舉潘志娟女士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
表決結果:潘志娟女士獲得有效選舉票數為229,622,744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的99.1932%。潘志娟女士當選公司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結果:潘志娟女士獲得中小股東的有效選舉票數為500,006 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21.1187%。
1.2選舉劉廣忠先生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
表決結果:劉廣忠先生獲得有效選舉票數為229,622,744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的99.1932%。劉廣忠先生當選公司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結果:劉廣忠先生獲得中小股東的有效選舉票數為 500,006 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21.1187%。
2、審議通過了《關於選舉李崇和先生為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231,467,038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對23,30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101%;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本項議案為普通議案,需獲得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2以上才能通過。根據投票表決結果,本議案獲得通過。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結果:同意2,344,3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0159%;反對23,3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9841%;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3、審議通過了《關於選舉劉洪斌先生為第四屆監事會非職工監事的議案》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江蘇路修律師事務所指派吳燕律師、張姣律師見證了本次股東大會,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會議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表決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的江蘇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江蘇路修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江蘇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
特此公告。
江蘇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二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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