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增值税优惠政策问答


支持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增值税优惠政策问答


0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国家新出台了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受到了较大冲击。为了缓解这些困难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02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03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客户单位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公交客运、班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公交公司提供公交客运、班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04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网约车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05酒店业纳税人按照政府安排,接待疫区滞留在本地的旅客。对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酒店业纳税人为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06餐饮企业以优惠价格为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餐饮企业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07快递公司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能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因此,快递公司取得的上述收派服务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08 纳税人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应该如何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明确,纳税人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只需自主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09纳税人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纳税人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10纳税人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等申报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120603|SXA031901112|疫情防控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或“0001120604|SXA031901113|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或“0001120605|SXA031901114|疫情防控期间,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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