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給員工發了offer,現因疫情原因再通知不予錄用了,是否有風險?

律新社


和候選人溝通一下,看他是否已經因為這個offer提出離職,必經年前的offer,大多數都會選擇年後提出離職,這是穩妥的程序。如果沒有那就好商量。

當然如果因為這個offer人員已經提出離職,那是有風險的,具體事宜具體分析,我是hr,但也是員工,經量別做損人不利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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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跟他籤合同1年,然後約定1個月的試用期。最後1周內說不合適把他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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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既然已經給員工發了offer,那麼屬於對員工發出了邀約,如果單單因為疫情影響而取消錄用,那麼公司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賠償責任,員工可以導當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申請公司賠償;這點對於公司來講風險是很大的,面對疫情影響暫時不能返崗復工的情況,公司可以與錄用員工協商變更入職的日期,書面規定另外報道日前,或者公司也可以私下與員工協商通過給予員工補償來取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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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通知了,但沒有付出勞動,也不需要付工資。以實際上班時間為勞動合同簽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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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如果僅僅因為疫情防控取消錄用,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賠償責任,但用人單位可以與錄用員工協商變更入職日期,或給予適當補償取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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