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例,西寧公安嚴厲打擊涉疫違法案件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西寧市

公安局全警動員,第一時間響應省公安廳

市委政府安排部署,積極開展疫情聯防聯控工作,並於近期依法嚴厲打擊一批

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散佈謠言,謊報疫情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

人。近日,在打擊涉疫違法案件過程中,城東公安分局打擊涉疫違法案件5起,其中行政拘留4人,行政罰款1人。

甘河工業園區公安分局打擊涉疫違法案件1起,教育訓誡4人。

案例一:

2020年1月24日,違法行為人韓某清與其兄韓某成從西藏自治區拉薩市駕車前往陝西省西安市,與從湖北省武漢市出發的馬某秀在西安會合,接到馬某秀後,韓某清一行三人於1月25日到達西寧市共同居住在西寧市城東區某小區。韓某清明知馬某秀與韓某成系外省返青人員,且馬某秀系湖北省武漢市返青人員,未按規定向居家所在地社區報告,並擅自外出,且社區工作人員詢問家庭人員情況時隱瞞不報,直到2020年1月

30日,馬某秀、韓某成兩人被青海省人民醫院隔離觀察,2月2日馬某秀被青海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確診為新型病毒感染患者。在此期間韓某清隱瞞不報的行為已嚴重影響疫情防控管理秩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城東公安分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韓某清以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違法行為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0年1月25日13時許,城東公安分局火車站派出所接到市民舉報稱,馬某向三名乘客散佈未經核實的疫情信息,造成乘客心理恐慌。接報後,城東公安分局相關部門迅速展開調查,在核實馬某身份後,民警迅速將發帖人馬某傳喚至火車站派出所進行詢問,馬某如實供述自己在某微信群看到此條信息後,出於對家人的關心,於是在自家微信群發佈和傳播虛假信息視頻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馬某因涉嫌散佈疫情謠言故意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城東公安分局依法給予馬某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2020年1月30日上午11時許,哈某在八一路街道辦事處團結家園門口執意要將其隔離觀察的父親從家中帶出,值班值守人員現場及時勸阻,但其本人情緒激動,動手推搡值班人員,惡意阻撓正常疫情防控工作,街道工作人員立即報警,城東公安分局八一路派出所快速介入處置,將鬧事人員哈某帶離。

據調查,哈某父親是八一路街道辦事處團結村團結家園小區的住戶,哈某姐姐於1月8號乘坐飛機從武漢飛往上海,1月19號乘坐火車Z164從上海到西寧探親。歸寧後,哈某姐姐按照小區張貼的公告到所在社區進行了登記,併到醫院進行了檢查。在無明顯異常情況下,按照工作人員的通知要求,哈某姐姐與其父親要隔離觀察14天。期間,工作人員每天瞭解哈某父親與姐姐隔離觀察情況及身體狀況。1月29日下午,哈某父親想要外出,被工作人員耐心勸回。1月

30日中午,哈某來到團結家園小區,稱要接其父親到自己家中。值班值守人員現場及時勸阻,但其本人情緒激動,並動手推搡值班人員,哈某的行為已嚴重影響疫情防控管理秩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城東公安分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哈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2020年2月3日,一條內容為“各位領導同事們,大家好,今天北關七一小區、金牛小區、玉帶橋大寺瓦窯溝,整個被封了,大家別出門,出來也別到這幾個地方去,饃饃自己做,那個姓苟的親戚多半來寧開饃饃鋪,和做酸奶牛奶生意,切記、切記。東區非常嚴重”的信息刷爆朋友圈,同時該信息在各微信群中瘋狂傳播,給防疫期間東區社會治安穩定與市場秩序造成不良影響。輿情發生後,城東公安分局相關部門果斷處置、尋找源頭,第一時間核實信息出處。據初步調查,2020年2月3日14時許,違法嫌疑人安某於2月2日晚在其公司工作群中自行編輯造謠信息,城東公安分局清真巷派出所立即將違法嫌疑人安奇傳喚至派出所進行詢問。通過核實,該信息由安某編輯併發送至公司22人工作群內,並且被廣泛轉發,其行為造成一定恐慌,引起社會輿論,對防疫期間的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一定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城東公安分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安某以散佈謠言,謊報疫情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2020年2月3日下午,城東公安分局東關大街派出所接社區報警,稱有人利用微信平臺傳播關於疫情的虛假信息,內容為一段拍攝視頻,視頻中顯示,一女子在拍金牛小區大門,且配有語音稱:金牛小區和七一小區都被查出來了。該視頻發出後,對小區周邊群眾造成一定的恐慌。城東公安分局相關部門第一時間對信息進行核查,果斷處置、尋找源頭,並第一時間找到了視頻中的女子。經查,該女子名為馬某萍,家住西寧市城東區某小區,馬某萍的行為已造成一定恐慌,引起社會輿論,對防疫期間的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一定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城東公安分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馬某萍以散佈謠言,謊報疫情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處以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2020年2月4日,長期居住於西寧市區的下後溝村村民馬某祥、馬某倡、馬某福和馬某義4人返回本村時,為了躲避檢查欲從附近山路繞道回到下後溝村。當被防控疫情檢查點工作人員發現制止時,4人拒不配合工作人員進行登記檢查等防疫檢測工作,對工作人員的勸說態度蠻橫、置之不理,影響了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開展。

甘河工業園區公安分局西區派出所民警接警後,立即趕往現場依法將4人傳喚至派出所。通過宣傳教育,4人對防控疫情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後悔不已,對拒不配合工作人員開展工作深感抱歉。鑑於4人認錯態度良好,切當面向檢查點工作人員道歉取得諒解,公安機關對4人予以教育訓誡。

西寧公安在此溫馨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責!請廣大群眾積極主動配合各部門工作人員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散佈謠言,謊報疫情故意擾亂公共秩序以及刻意隱瞞、拒不配合造成後果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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