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物业费突然涨了三倍,也没有什么执行标准,这样合法吗?

初蔻情感说


问题并没有说到根本,物业费涨跌不是问题,涨跌多少也不是问题。问题是物业费为什么涨,怎么涨的。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合法的确定程序是议定。具体说,就是物业公司根据服务项目标准核算成本利润后提出初步标准,与业主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就可以了。物业没法与每一户业主去谈判(前期物业捆绑的,业主签字就可以),只能先与业委会谈判,业委会将谈判结果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少数服从多数通过后,再由业委会与物业签订具体合同。从以上规定看,这个事实际上就是个讨价还价的过程,跟菜市场买菜差不多。物业想多收点,业主想少交点,想法都是正当合理合法的。关键还是搞价的结果。如果没有经过双方同意,不要说涨价,降价都是违法的。


雨轩品茗2


我直接回答一个标准的答案:既不合情更不合法!没有任何异议!

看到这个标题,本想洋洋洒洒写上几千字的,但是实际上简单明了,毋需多言。

一、首先“物业费突然涨了”这句本身就违法,违反的是《物权法》第八十二条,也违反了2018年3月19日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二、物业费收费标准是由业主大会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写入合同的,也需要在物价局和房管局下属的物业管理处备案的。岂能任由物业公司说涨就涨,还是涨3倍?梁静茹给物业公司的勇气?

三、每个城市都有对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也都规定了最高价,一般来说适当的上浮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涨三倍的话怎么都会超出最高限价标准。

因此,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向物价、房管部门投诉,其次由业主委员会直至业主大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解决。建议直接向物价、房管局投诉,百分百解决好!


云上雲


可行!太可行了!!坚决支持取缔物业!!!取消物业费、回归街道居委会管理!现在的街道社区的组织机构人员臃肿,重新优化完全能更好的为小区居民服务!广大纳税人的钱不能白养他们!居民也能减轻负担,同时也能具体感受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越性!国家何乐而不为呢?...不为,就是有阻力!就是有人做梗,就是有利益集团捣乱!城管、物业的出现本身就是社会的怪胎,就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物,物业法也是恶法,本来国家的基层组织街道居委会管理工作做的很好,成绩大家心里都有数,不容否定!一切向钱看之后,各种怪胎滋生,但都有一个共同点,都是以收刮民脂民膏为目的巧立各种名目坑民!不念一点初心!本来所谓城管、物业的都是街道居委会的职能之一而且做的很好,非要瞎改。


用户2910735612626


物业公司就是靠盘剝业主血汗钱的寄生虫式的企业。大部分都是个人开个执照靠开发商挤进小区,以后就象狗皮膏药很难揭掉。根据《物权法》小区物业就该业主自治管理为主,自己花钱买的房子,还不能自行管理,非花钱雇一个寄生虫式流氓企业管你。这是什么逻辑?大慨还是官商钩结的产物吧,要不为啥物业企业任意横行也没人管。


江天


“物管”看中的是住户的“公摊面积上的公共收益(停车位、广告、公共用房出租等收入,反正又没谁来监督审计)”、并不在乎“物管费”(当然能收一点是一点)。


飘飘雪08


小区物业公司单方面上调物业费肯定是不合法的。

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发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一般情况下,经济适用类住房多数实行政府指导价,而商品住宅小区实行市场调节价。各个地方政府对于物业收费标准都有具体的规定。对于新建小区,开发商确定的物业收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当地政府最高限价,超出最高限价的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所以,物业收费标准一经确定,物业公司无权单方面做出调整。如果物业公司希望调高物业收费标准,就必须与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报告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双过半同意后,双方可以签订补充物业服务合同,重新确定物业费收费标准。


小猪房论


物业费突然涨了三倍,没有任何执行标准,这样的做法肯定违法的。

《物业管理》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甘肃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公示格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各物业管理企业的公示内容应按管理权限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查监制。

从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调整物业费不是物业单方可以随意决定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收费和自身物业资质相符合。

2.有相关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

3.必须公示其收费依据服务内容。

4.与业主以合同约定(代表业主执行的业主委员会)。

参照上述内容,如果题主所在小区物业未履行上述条款内容,其随意涨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可举报至相关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或者委托业主委员会走诉讼解决。



老鸟侃楼市


小区的物业费突然涨了三倍,也没有什么执行标准,这样合法吗?


小区物业管理费突然涨了三倍,是否合法?这要看调整物业管理费的程序和过程是否合法,同时还要尊守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如果调整物业管理费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决定的,那么这一决定就是非法的;如果调整物业管理费的决定未经小区业主大会投票通过而是业主委员会擅自定的,么这一决定也是非法的;如果调整物业管理是经过小区业主大会会议投票通过的,并向属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那么这一决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管理费用通常都是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虽然,我国目前物业管理费用标准,实行的还是政府指导为主,市场调节价为辅的原则,但是大多数省市已经不出台政府指导价,物业管理费标准完全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提高物业管理费是非法、无效的,业主可以拒绝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是小区的物业的服务方是根据与业主委员会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里都会有明确的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是无权对小区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做出决定的。

物业服务企业在为小区提供服务时要摆正自已的位置,清楚的认识到自已是一个服务者不是管理者,小区的主人是物业的产权人。对小区物业管理费调整这一事项,只有小区业主大会会议才有决定权,物业服务企业只有建议权。

因此小区物业管理费突然涨了三倍,如果这一决定是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的决定,那么这一决定就是非法的无效的,业主可以拒绝执行。

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在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擅自提高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建设部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会议投票决定。小区内调整物业管理费属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必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投票通过才能实施。

小区物业管理费突然涨了三倍,如果这一决定是小区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同意的情况下的擅自决定,那么这一决定是无效的,业主可以向属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撤销该决定。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调整物业管理费用,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调整物业管理费用,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而不是由物业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擅自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如果管理费用长期未进行调整,已经严重影响到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必须进行调整。那么应该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说明调整物业管理费用的原因及调整的幅度。业主委员会根据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面积占总建筑面积1/2,且人数占人数1/2的业主同意方可实施。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定管理费整的程序如下:

1、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中详细说明原因,提出调整方案。

2、业主委员会根据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如确认需要应提前将管理费用的调整方案在小区内公示,听取广大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修改。

3、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将修改后公示过的小区物业管理费调整方案进表决。

4、将业主大会会议有关物业管理费调整的投标结果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5、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有关物业管理费调整的投票结果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情况向属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总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而不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擅自决定。


w苦行僧


根本不可能的吧!任何大小物业公司,都有收费和服务的执行标准的!这是国家住建局物业科的针对物业部门出台的物业管理平台,物业公司资质、收费许可证、物业公司代码年审等。可以肯定的说这是一篇专心黑物业的篇章!



东方正义之箭


合法 不给你知道后果的 看看我们小区多好 大清早就有一群物业人员在门口恭喜业主发财,晚上半夜时不时在空气中飘来几句 :“开杆,赶紧的”。十一划线架杆立马开始收费,效率很高,白天按小时收费,真好,真河蟹。这就是我们的家,心真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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