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響下勞動關係與勞動管理(適合-企業管理者;HR收看)


疫情影響下勞動關係與勞動管理(適合-企業管理者;HR收看)

圖為李亞楠律師

2020年是中華民族面對疫情萬眾一心的一年,今年我們看到黨強而有力的防控工作在有序展開,看到人民子弟兵在堅守一線,看到數以萬計的醫療工作者奔赴前線。是的,從他們的眼中我們絲毫感受不到他們的畏懼。他們-每一位在疫情工作的敬業者們是最美的逆行者。而我也在本文章的開篇給予他們(她們)無限的敬意。

最為一名律師,最近收到了很多關於企業復工後關於勞動關係的問題。在這個特殊的時間節點。企業如何保生存?如何運用政府頒發的各種優惠政策度過難關?企業面對停工是的勞動關係又該如何應對?本文是我針對近期疫情的分析,在律師的角度給大家總結下。

我認為其中涉及的核心的問題就是人財物的問題三個問題。

人的問題就是在這一期間所涉及到的員工工資的問題,勞動關係的問題。以及停工問題調休問題復工問題。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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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國家頒佈的法律文件

人社部在1月24號發了一個文,就是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我們也簡稱叫五號文。那下面首先跟大家分享一下關於五號文的一些主要內容。總的來說,我五號文就講了四條內容。第一條就是明確了關於是否感染病毒,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的感染人只疑似病人。在治療期觀察期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工資。這裡明確規定了只有三種人在三種時期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工資。那麼這三種是哪一種人呢?就試一試肺炎患者。二是,醫院相關部門確診的疑似病人,三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感染人的接觸者。那麼這三種人必須是由相關的機構認定的,而不是說你想在家隔離多久就多久。

以及我們看看關於時間是哪三個期間呢?那第一個期間就是在隔離治療期間,第二個是在醫學觀察期間,第三個是在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期間。也就是說以上三種人在這三個時間段內客享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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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各政府實施的隔離措施,需要縣級以上政府實施。現在是有些村鎮,他自行挖斷路,建設阻礙,將員工阻礙復工。如果在2月10日的時間節點(非疫情重災區),員工應聯繫單位出具證明,以便放行。員工放回工作單位所在地後需隔離14日。後讓居委開具證明方可上班(部分寫字樓要求)。

在14日的隔離期間。企業應該支付員工的工資,那這個工資是全額工資還是基本工資呢。這裡法律上文件上是沒有明確出來,但是我個人傾向於認為他是基本工資,(遠程辦公需要付實際全額工資)。


另外很多企業關心的就是人員的解僱問題,這裡也和各位企業主說一下,在疫情情況下,五號文已經明確規定,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企業啊不能在員工無過錯的情況下,單方辭退員工。我們按照法律規定,如果企業跟員工結束勞動關係,主要有四大類。

第一種就是員工主動辭職。

第二種就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那這兩類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可以的。那在現在疫情期間,也是可以通過上述兩種方式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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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是企業單方辭退員工。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41條解除勞動合同。也是我們上面說的在疫情期間,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單方辭退員工,那這裡是明確禁止的。在這個五號文,這個是明確禁止的。

第四種是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條也就是在員工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可以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比如在現在這種疫情下啊,有些員工他堅持不復工,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啊,以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此進行辭退。

下面就是關於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的一些措施。在疫情影響下,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有些已經難以發放員工工資的,那應該如何應對呢?五號文給出的意見就是,儘量不要裁員。但是可以通過調整薪酬,也就是鹼性的方式啊來應對。具體可以跟員工進行協商。或者是跟工會或職代會進行協商,達成這個薪酬調整的計劃。

需要注意的是要把這個協商的成果以勞動合同展示,或者是其他書面的形式進行保存下來。此外,企業還可以通過輪崗,輪休的方式減輕企業負擔。

最後,有企業主關心的問題,其實會因地而不同,如上海律協勞動與社會保障業務研究委員會關於本次疫情對於勞動關係做出解答。大綱如下。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私信或留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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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一期的文章中我分享疫情影響下如何運用政策度過難關,各地方出臺了哪些政策,企業主可以運用等問題。加入我的粉絲團,讓你變成一個懂法的人。

最後。希望每個企業老闆都能遇到得之我幸的員工,也希望每個員工也都能遇到得之我幸的老闆,特殊時期下,共克時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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