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洲男子掏刀砍人刀脱手被对方捡起追200米后被反砍多刀,要负刑事责任吗?

镜阅生活


要负法律责任,正当防卫是指被犯罪份子,伤及到你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你被迫还击将伤击你的人打伤或打死才是正当防卫,你讲的是对方已跑捡起对方的刀追200米去砍伤对方所以要负法律责任


同同1765


事发福建漳州,男子郑某亮持刀到竹围市场吴某南摊位,将其左手砍伤后,脱手把刀掉落地上,吴某南遂将刀捡起追砍郑某亮。随后吴某南主动找到民警投案。

这样的案件,让人想到昆山龙哥被反杀案件。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种案件,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要在于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至于漳州的这个案件,更多具体的案件细节和情况,可能还是需要等待公安机关的通报。但这起案件涉及追砍问题,这个在正当防卫的认定就有可能存在争议!

最高检在今年的工作报告将“昆山反杀案”和“福州赵宇见义勇”都进行说明,并强调这两起案件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所以,在正当防卫认定的尺度和把握上,应当作出有利于防卫人解释!


叶律师


这个案件和去年江苏昆山反杀案极为相似,唯一的区别就是彼此之间是熟识的人,但我认为该案当中郑某的行为要比昆山刘海龙还恶劣,因为刘海龙拿刀砍人是临时起意,而郑某则是有预谋的,他的作案工具、作案行为、作案目标等,都具有非常清晰的指向性,可以说既有故意伤人的预谋,又有故意伤人行为。

参考昆山反杀案和郑某的行为,我认为吴某的反击行为并无不当,是一种出于自我保护的行为,不必为该案结果负刑事责任。相反,作为始作桶者的郑某,虽然他受伤严重,但故意伤人的行为不容被忽视,需要负刑事责任。

说实话,去年昆山反杀案之所以能够众望所归,最大的功劳要归功于摄像头,如果没有摄像头清晰的记录下整个过程,于海明在后续的举证将会很麻烦,可能不会出现我们希望的结果。而郑某的劣势就在这,没有摄像头取证,很多事情是说不清的,如果吴某就是一口咬定自己只是想吓唬吓唬郑某,是郑某在与其撕打中将刀脱落,然后拾刀追杀,如果郑某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吴某是故意伤人的话,那么最后的结果对郑某可能就非常不利了。

还有一个可能对郑某不利的关键点是,对方已经逃跑,而郑某还追了200多米上前追杀,这一个行为可能会成为他防卫过度的重要影响因素。


元芳有看法


很多人都说这个案子是,欠钱不还砍死债主,还不用还钱,天下哪有这么好的事情?


法律君觉得,这完全是把两个问题混成一个问题。欠钱是欠钱,一定得还。防卫是防卫,是否需要追责,且听我娓娓道来。

案件其实简单,起因不过是欠钱不还,债主要债。2019年7月6日早晨,郑某亮来到漳州市的竹围市场打算找欠钱不还的吴某南要债,到底是谁的债,多大的债,如今还未明晰,唯一知道的,是郑某亮“准备充足”,大有“壮士一去兮不复还”的气概,手持长砍刀到吴某南摊位处要债。


手持如此凶器的郑某亮要起债来丝毫不留情面,甚至将吴某南的左手砍伤。可是其后,郑某亮的砍刀却意外脱手,吴某南趁机拿到砍刀就是反击,郑某亮被追砍了200多米,伴随着“砍人啦!救命啊!”

此类的呼救声,郑某亮被砍了数刀后最终倒在了血泊中,吴某南砍完后则拿着砍刀快步地离开了现场。


事发后不久,救护车赶到救人,公安机关也迅速到达现场展开侦查,吴某南则主动到现场投案自首。

那么,吴某南这种看似凶残的反砍操作还能构成正当防卫吗?


法律君认为是构成的。理由如下:


一、吴某南再怎么欠债不还,不管是欠了如何巨额的高利贷还是欠了长期的普通债务,郑某亮都不能拿着把骇人的长砍刀到吴某南做生意的摊口威逼利诱,索要债务。郑某亮的行为本就不正当。

二、郑某亮威逼利诱,要债不正当是一回事,但是拿刀追砍就已经直接构成严重的不法侵害了,严重威胁到了当事人乃至路人群众的生命安全!换成任何人面对这样的情景所做任何反击都是正当防卫!

三、郑某亮也许业务不精,刀是脱了手,但这并不代表他就停止要债,就此灰溜溜地回家去。而我们置换情景地去思考,郑某亮已经下手了,自己的左手已经被砍伤了,我们绝对有理由认为他不会停手,可以携带长砍刀光天化日之下公然砍人。


谁知道他还有没有携带其他凶器要继续他的不法侵害,因此反击时拿起他的砍刀对他进行追砍,是相当合理的正当防卫!

综上,法律君认为反杀人吴某南的反杀与追砍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也希望案件能早日出结果,坚定大家有力抵制暴力份子不法侵害的决心!


本来一件合法的事情,为什么要用如此暴力手段去实现自己的目的呢?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法律故事汇


个人感觉,法律应该保证社会平安,也就是保证大家不能轻易挑衅生事,有事情走法律程序是对的,所以对于那些轻易寻衅挑事的,动不动拿刀砍人的,首先法律就应该规定不管路人,还是受害者都可以奋起反击,这个不应该存在是什么过当不过当,该案里,挑事人动刀了,受害者的生命确实受到威胁了,这个时候,路人或者受害者都可以反击,包括剥夺掉挑事者生命,这才是维护社会平安,警告大家不能轻易惹事动刀,有事走法律程序,动了刀,后果不是你想收就收的,要给犯罪的人以威慑,那个后果不是他能轻易承受的,这样,社会才会安定,不然动刀的代价如此之低,如何保证受害者不被威胁,你可以动刀,但开始是你做主,结束就未必是你了,一旦动刀,受害者的生命还有法律为他复仇,你吗,失去法律的保护,最起码,不存在什么防卫过当。


杨197212


这种情况,按理说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进入司法程序后,该男子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还真不好说。

7月5日晚,福建漳州36岁男子郑某因与33岁男子吴某有债务问题,引发纠纷。郑某持刀到市场吴某的摊位,将吴某左手砍伤后刀脱手落地,吴某便捡起刀反追郑某。跑到几百米外的路口时吴某追上,郑某被砍数刀。群众报警后郑某被120送医,无生命危险。随后,吴某主动投案自首。

1、这起案件与曾经发生过的反伤案例极为相似,都是侵害人在实施侵害的过程中,由于作案工具的掉落而被反伤害,从而转变成为了被害人。比如在这则案件中,郑某原本是实施侵害的一方,吴某是受害方。那么,是否由于事态的反转,郑某和吴某双方的身份便可以随之变换。或者说,受害人与被害人的身份,是否仅仅通过双方受伤的严重程度来定位,还是应该依据事情发展的前因后果来定位双方的身份。这一点需要事先明确,才有助于责任的划分以及接下来案件的处理。

2、在这起案件中,要想弄清楚吴某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是看他的反伤行为是否可以构成正当防卫。如果构成了正当防卫,那么吴某便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反之,假如吴某的行为被定位为防卫过当,或直接定位为故意伤害,那他承担刑事责任的概率便很大。

3、这起案件也可以参照去年的昆山案,两个案件只有一些微小的区别。吴某追出去的距离可能比昆山案中稍微长一些,不过,郑某所受到的伤害比昆山案中要轻一些,并没有危及到其生命。所以,吴某的行为同样可以视为是正当防卫。

4、该案件是由双方的债务纠纷引起的,那么,在债务这件事情上,双方孰是孰非也需要弄清楚。尽管这不会对伤害案件的责任划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可以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结束语:目前,该案件并未完全的清晰明了,因此,反伤者吴某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暂时没有肯定的答案。期待警方进一步的调查结果。这起案件希望能对大家起到警示作用,遇事切莫冲动,要尽量理智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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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法润金沙简要回答!

该题题目中涉及的实质问题是判定原被砍的被侵害人捡刀追砍原不法侵害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又是否存在防卫过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社会生活和刑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仅凭题目中简单的一句话,对这些问题是根本无法做出准确认定的,还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简要分析说明如下:

首先可以确定被不法侵害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将本问题中先持刀砍人的男子以A代替,将先被砍的人以B代替,那么在A砍B时,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面对A正在进来的不法侵害,无疑B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即便A的刀脱手,也并不代表其不法侵害结束,A仍可捡起继续其不法侵害,因此B先捡到刀并反砍A,仍然属于制止A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B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确定B追砍A的行为是否防卫过当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B采取的防卫措施、造成的后果等综合判定。因针对题目陈述,不分情由便直接认为B完全属正当防卫的人较多,而近期社会上也有媒报道多起反杀完全属正当防卫且不过当的案例,如昆山龙哥案等。但也不排除相反的情况出现,结合本问题试举一相反情形来说明:

例如:身高1.8米并年青力壮的个体工程老板B欠身高1.6米身材瘦弱的农民工A五万元工资,A多次讨要均遭B拒绝。某日,A听说B结了一大笔工程款,又去找B讨要,B仍以各种理由推拖拒绝支付,A遂掏出随身带的一把含柄长约10公分的水果刀威胁B,B不予理睬视而不见,A气愤不过,遂持刀砍B,但因心情紧张,水果刀除仅将B手臂划伤了一深约0.5厘米、长约2厘米的伤口外无任何严重后果,且水果刀还被B手臂碰掉在了地上。B眼明手快,从地上捡起A掉的水果刀就追砍A,A转身逃跑,B追出200米后朝A全身重要部位连砍多刀致其重伤。在该情形中,首先可以肯定,A持刀砍B,B当然也有权进行正当防卫,但当B捡拾起A脱手的刀追砍A,A逃跑时,应当说B对A的威胁便基本消失,无论是从双方力量对比和从案件本身出发分析,A已无对B具有紧迫的现实危险,但B却仍对A一路追撵,并用刀对A身上重要部位连砍数刀致A重伤,其防卫手段和防卫结果明显超出制止B不法侵害所必需,也与B当初砍A一刀的不法行为和后果极不相称。对于此案情,无需多言,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B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以上回答欢迎点评交流!


法润金沙


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与龙哥反杀案类似,需要分清漳洲男子掏刀砍人时的实际情景,才能分清双方的责任。在双方因各种原因发生冲突时,暂时不管谁对谁错,只要一方拿出刀来砍人,首先违法。在其持刀砍人的过程中,因脱手刀掉落地上,被对方捡起,紧追200米,反砍多刀,与龙哥被反杀案何其相似。案中的龙哥故意挑衅,殴打下班的行人,还回车上取刀砍人,当刀掉落时,被受害人捡起连砍数刀死亡,这起案件当时引发社会和网络的极大关注。

在几天后,官方宣布龙哥案件的对方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这是对正当防卫最合理解释和公正的解决办法。和此案一样,都是持刀者先欲伤害他人,都是刀脱落了,被捡起反杀,都是往车边跑和往外面跑;在对方看来,刀脱落了,加害者还有没有其它的凶器,取出后,导致自己再受伤害呢。所以对方才会继续攻击,防止加害者反击,使加害者受伤或死亡。其实,这是对方正当防卫行为的继续,所有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防止自己被加害者所伤害,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采取类似判例,作为司法案例,才能使加害者在做出违法行动前,考虑到法律的严惩和对方的反击,取消加害行为,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解决双方的矛盾和纠纷;也由于法律保护正当防卫的行为,使被加害者敢于反抗,运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反击加害者,使自己或他们的生命免于死亡的威胁。这是对生命健康权的重大尊重,也是对违法者最严正的警告,切莫伸出罪恶的手,否则必被捉。

在正当防卫权利的运用方面,希望能总结出更多的司法判例,保护普通民众在遇到紧急情况或生命健康受到威胁时,如何采取措施,反制于加害人,而自身不受到司法的追诉。使社会更清朗,人民生活更幸福。


黎涛微世界我在等着你


本案和名震全国的“昆山反杀案”有相似之处,个人认为,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于犯罪要妥善认定,而对于正当防卫则要大胆认定,毕竟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

据报道, 事发漳州,郑某亮与吴某南因债务问题,引发纠纷。郑某亮持刀到竹围市场吴某南摊位,将其左手砍伤后脱手把刀掉落地上,吴某南遂将刀捡起追砍郑某亮。
多段网传视频显示,事发交叉路口,事后有两辆救护车到场处置,并有穿制服工作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保护,疏散围观群众,一名穿白色上衣男子被采取强制措施。

随后,吴某南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那么,吴某南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首先,吴某南与郑某亮之间的债务问题,我们暂且不论谁对谁错。毕竟,即使吴某南欠钱不还,郑某亮也应当通过合法手段索要债务,而不能动辄以刀砍相逼。其次,郑某亮用刀砍杀吴某南,已经构成不法侵害,吴某南当然可以正当防卫。

最后,虽然郑某亮刀脱手了,看似不能持续进行不法侵害了,但现在吴某南的处境上,设身处地地加以思考,他有理由相信对方的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如不主动反击必将会坐以待毙。因此,吴某南捡刀还击,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冰焰


要!这是典型的故意伤害(杀人),都追了200多米,砍人。被砍者已经放弃了行凶,你还砍人,说明不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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