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莆湄北疫防指〔2020〕16号)第六点和(莆湄北疫防指〔2020〕15号)第二条第五点内容

关于调整(莆湄北疫防指〔2020〕16号)第六点和(莆湄北疫防指〔2020〕15号)第二条第五点内容的通告

关于调整《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印发关于加强出租屋及小区管理的通告》(莆湄北疫防指〔2020〕16号)第六点和《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应对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实行村(社区)及重点小区封闭式自我管理的通知》(莆湄北疫防指〔2020〕15号)第二条第五点内容的通告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印发关于加强出租屋及小区管理的通告》(莆湄北疫防指〔2020〕16号)第六点规定:“全区所有群众自有房屋及碧桂园、度口安置区、乐屿新城等小区所有业主即日起暂停对外(已承租人员除外)出租房屋,房屋中介机构暂停办理或承接房屋租赁业务”,《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实行村(社区)及重点小区封闭式自我管理的通知》(莆湄北疫防指〔2020〕15号)第二条第五点规定:“即日起,禁止各村(社区)及重点小区将自有房屋对外出租”。这两条规定对有效防控疫情起到积极作用。


随着企业复工复产,外来人员陆续返回北岸,出租房屋需求持续增多,为认真贯彻省委有关疫情防控工作“七个不得”的要求,全面落实北岸经济开发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有关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回应群众需求,现将《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印发关于加强出租屋及小区管理的通告》(莆湄北疫防指〔2020〕16号)第六点内容和《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实行村(社区)及重点小区封闭式自我管理的通知》(莆湄北疫防指〔2020〕15号)第二条第五点内容调整为:“所有出租房房东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出租房屋须经过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后才可以进行租赁业务。房东须履行对承租人的监管责任,主动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承租人员情况。对瞒报漏报、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房东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责任。”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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