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年底結案率是否應當納入考核範疇,答案有了

法院年底結案率是否應當納入考核範疇,答案有了

近年來,關於法院年底結案率應否納入考核範疇,可謂莫衷一是。有人認為,年底結案率考核為人詬病,使基層法院法官不堪重負,筆者舉一例子。如某法院規定法官年底結案率需達到95%以上,如該院每年人均收案100件,法官每月平均收案為8件,A法官11月收案8件,12月收案8件,假設A法官1-10月份的案件全部審結,那麼其在11月—12月至少需審結11件,年底結案率才能達到95%,顯然超過合理範疇。筆者認為,過高的年底結案率考核至少存在以下幾個弊端:

1.極易導致部分法官為完成年底結案率指標,倉促結案,引發案件質量瑕疵。

2.極易導致個別法院為完成結案率指標,在年底不予立案,違反立案登記制改革初衷。

3.極易導致個別法官為完成結案率指標,誘導當事人撤訴。

那麼,是否就應當取消年底結案率考核呢?

筆者對此持否定觀點,眾所周知,審判效率是審判質效的重要層面,對年底結案率考核,至少有以下幾個層面的原因。

1.遲到的正義非正義,審執效率低下,會給當事人造成隱性和顯性的利益損失。

2.個別法官久審不結、久拖不執現象仍然存在。

3.個別法院、法官大批量延長、扣除審限,造成長期未結案件。

筆者認為,結案率有考核必要,但應當在合理的範圍之內,客觀上,80%——85%的年底結案率較為合理。同時,對結案率考核不能採取“一刀切”政策,而應當根據不同地區的案件體量劃定不同的結案指標。對案件體量較小的法院,應規定較高的結案率;而對於案件體量較大的法院,應規定相對較低的結案率。

同時,筆者認為,對於審判效率指標的考核,應降低年底結案率考核權重,並應結合以下指標綜合考量。

1.均衡結案度。即月度之間、季度之間結案均衡,以促進收結案良性循環。

2.人均辦案量。我們不能要求人均結案200件的法院和人均結案80件的法院年底結案率都達到90%。

3.平均辦案週期。應通過大量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速裁程序壓降個案結案週期。

4.法定審限內結案率。

對於下列指標,筆者認為應著重考核:發改率、服判息訴率、法定審限內結案率、信訪投訴率。

對下下列指標,筆者認為應取消或減少考核權重:調解率、撤訴率、一審陪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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