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疫情防控典型案例⑥ 私拆邮寄物品


【以案普法】疫情防控典型案例⑥ 私拆邮寄物品

在疫情防控期间,能否以可能传播新型冠状病毒为由,私自开拆他人邮寄物品?这样做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邮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快递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以案普法】疫情防控典型案例⑥ 私拆邮寄物品

如果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私自开拆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以案普法】疫情防控典型案例⑥ 私拆邮寄物品

但要注意的是,不得私自开拆不等于不能进行安全检查,强调的是要依法依规进行。邮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

也就是说,相关承揽业务的企业或其他个人,即使认为相应邮寄物品可能存在传播新型冠状病毒风险,除了法律规定外,不得私自开拆他人邮寄物品,但可以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否则,不仅需要承担因私自开拆导致的相关民事赔偿,而且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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