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嚴禁“搭便車”購置與疫情防控無關資產

中新網2月17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日前印發《關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資產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疫情防控資產管理的監督檢查,嚴禁“搭便車”購置與疫情防控工作無關的資產,避免國有資產損失和浪費。

《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間,行政事業單位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緊急配置救治器械、醫藥防護用品等疫情防控資產,各部門、各地方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可簡化資產配置審批程序,在履行必要的內部程序後,快速高效配置。

《通知》明確,疫情防控期間,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統籌調配、捐贈疫情防控資產,按照審批權限需報財政部門審批的,可按主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程序後實施,待疫情結束後統一報財政部門備案。

《通知》稱,各部門、各地方要指導行政事業單位建立疫情防控資產登記臺賬,完善疫情防控資產的驗收、保管、領用、報損制度,明確責任人,確保資產安全完整、流向可查。加強資產管理部門與採購管理、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等部門的協調對接,按規定入賬。

《通知》提到,疫情結束後,行政事業單位應回收可重複使用的疫情防控資產,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按權限統籌調劑使用、公開拍賣或捐贈;報廢、報損的疫情防控資產,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審批權限審批或備案。已建立“公物倉”等國有資產集中處置管理平臺的地方,鼓勵對行政事業單位閒置的疫情防控資產進行集中統一處置。

此外,《通知》強調,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疫情防控資產管理的監督檢查,嚴禁“搭便車”購置與疫情防控工作無關的資產,避免國有資產損失和浪費。對於違規違紀違法操作,造成不良影響和國有資產流失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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