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法律問題”系列報道之十一戰“疫”期間如何為民營經濟減壓輸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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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法律問題”系列報道之十一戰“疫”期間如何為民營經濟減壓輸血

專家呼籲:出臺統一指導意見

紓解中小企業困境

當前,舉國上下正在集中力量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戰“疫”正處於攻堅階段;與此同時,如何減少疫情對民營經濟特別是中小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帶來的經營困難乃至生存壓力,成為我們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必須面對的嚴峻任務。如何綜合運用行政、金融、司法、公益等各種手段,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及之後民營經濟的恢復生產和健康發展?記者就此採訪了有關專家學者。

組織志願者幫助企業恢復生產

“為中小企業減困助力,需要政府採取具體有效的措施,首先是對其費用予以減免、補貼。這裡最關鍵的,是要在更高的認識水平上來看待這個問題。經過多年的改革發展,民營經濟體量增長很快,在很多省區市已是名副其實的‘半邊天’。在一定程度上說,抓好它們就是抓好經濟。”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莫於川表示。

談到助力民企,中國政法大學法商大數據研究中心主任李東方教授認為,當下我們需要建立財政稅收的優惠補償機制,出臺優惠的稅費政策,例如對於承租國有企業房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可以出臺減免房租、水電費等措施;發放政府貼息貸款或過渡性貸款,可以幫助資金鍊斷裂的企業用於企業應付日常開銷,維持正常週轉,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同時,要建立金融支持和服務機制,適當調整信貸政策,對中小企業發放政策性貸款;另外,要指導企業工會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儘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

“當前,一些地方已經出臺了比較好的創新措施。”莫於川表示,但是這些措施往往不統一、不一致,不同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尚不通暢,因此,他建議中央政府及時給予行政指導,出臺一個基本的行政指導意見,切實助力民營企業減負增效。

莫於川還介紹,為了助力中小企業及時恢復生產,一些政府機構和志願服務組織以及很多有識之士正在做一件事:組織動員應急志願者幫助困難民企。“這樣可以緩解正抓緊開工生產疫情防控物資的民企人力缺乏的問題。特別是參與提供服務的志願者已經身在城市裡了,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可以自己解決,這也減輕了企業的負擔。”

“正常情況下,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是不應該由志願服務介入的,但現在是特殊時期,這樣做能給企業很大的幫助。”莫於川認為。

設置“特殊豁免期”緩解資金壓力

當前,鑑於延期復工和特殊防控措施的事實,一些企業不可避免會遇到資金困難。“作為一名法律實務工作者,我認為政府可採取以下措施為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減輕負擔。”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葉強建議:一要儘快出臺信貸扶持政策,放鬆貸款門檻,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受當前疫情的影響,眾多的餐飲、酒店、娛樂、旅遊、培訓、零售等行業的企業遭受了較為嚴重的經營困難。為此,他呼籲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放鬆信貸門檻,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向有需要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伸出援手,幫助他們渡過難關。

二要調低或推遲社保繳費基數。例如上海市人社局就公佈,從今年起將上海市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年度(含職工醫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調整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遲3個月。根據測算,僅此一項措施,即可為上海市企業減輕社保繳費負擔101億元左右。”葉強介紹。

對於許多民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而言,春節期間本來就有一個生產停頓期,現在加上疫情的蔓延和防控造成損失,因此,他們上半年的資金可能會比較緊張。這樣一來,償還已到期和即將到期的銀行借款或私人借貸往往要面臨巨大困難。

“對於這些困難,有關部門目前已經在積極出臺措施加以解決。”李東方介紹,如對於銀行借貸,人民銀行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指出,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就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來說,金融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對於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經認定後,相關逾期貸款和欠款可以不作逾期記錄報送,已經報送的予以調整。

“對於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償還銀行貸款和合法民間借貸的,我認為可以設立一個‘特別豁免期’,根據目前情況,這個期限可為兩到三個月,這段時間內無力償還的,由有關政府部門提供證明,不作為失信行為、不納入徵信記錄。”莫於川表示,這樣的處理可以看作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中的特別應急救助舉措。

“對於因受疫情影響在股票質押、公司債兌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難的企業,政府可以指導其用好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相關政策,通過適當展期、發新還舊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動性危機,渡過難關。”李東方指出。

不可濫用失信被執行人等制度

“生產防護服、口罩等重點防控物資的企業出現與防疫無關的犯罪時,符合從寬處理條件的,一律從寬,可訴可不訴的,一律不訴,符合緩刑條件的,一律提出緩刑建議。”

2月5日,浙江省湖州市檢察院出臺《關於抗疫期間檢察服務民營經濟的若干意見》,以上是該意見的部分內容。

“對於民營經濟的發展,司法機關要發揮好司法服務和保障功能。”李東方認為,司法機關對民營企業經營中的一般違法行為,要審慎研究、妥善處理,可以通過說服、建議、協商等手段解決的,要以教育為主,不能濫用失信被執行人等制度。

如何防止大量無力還債者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李東方指出,最重要的還是做好經營者之間的調解工作,加強與行業調解、專業調解的訴調執對接工作,提供有效的司法指導,力求訴前實質性化解糾紛,減少企業的訴訟負擔,也就避免了執行糾紛和被納入失信名單。對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情形的,應當依法作出認定,並公正、合理確定當事人責任,維護交易穩定。

對於未能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金錢債務的企業及個人,葉強認為,司法機關應客觀公正地考慮疫情與無法償還債務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等因素。針對因受疫情影響而無法及時償還債務的企業及個人,不採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切實幫助債務人儘快走出疫情困局。(柴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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