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内蒙古维多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多利集团”);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10,000万元人民币,累计为其担保数量为56,0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逾期担保: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被担保人名称:维多利集团

债权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光大呼和浩特分行”)

由于经营发展的需要,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控股子公司维多利集团拟向光大呼和浩特分行申请一年期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为支持控股子公司运营发展,公司拟与光大呼和浩特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维多利集团向其申请的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本次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2020年2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为维多利集团贷款提供10,000万元人民币最高额保证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维多利集团成立于2002年6月12日,注册资本为17,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卢小娟,经营范围为:停车场经营。百货、化妆品、服装、纺织品、针织品、鞋帽、钟表、眼镜、黄金饰品、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文化体育用品、乐器、家用电器、箱包、皮具、计算机、通讯产品、办公用品的零售;婚纱摄影;彩扩;柜台、场地租赁;广告业;企业管理服务;市场咨询与调查、商场管理;代购、邮购(不含邮递业务)、电子销售;餐饮管理;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维多利集团为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70%股权。维多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15%股权,自然人邹招斌、陈帮海、林志健和陈千敢分别持有其4.7%、4%、3.3%及3%的股权。

维多利集团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拟为维多利集团向光大呼和浩特分行申请的人民币10,000万元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型之日)起,至全部合同中最后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型之日)后两年止。

该笔授信,除本公司外,维多利集团还将以其持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回民区锡林北路首府广场1号楼面积8,406.26平方米房产,以及包头市维多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包头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48号维多利新天地面积21,212.1平方米房产进行抵押担保,房产权证号分别为: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09135912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09135913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09135914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09135915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09135916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07108373号,包房权证东字第195021620935号,包房权证东字第195021620936号。

此外,维多利集团少数股东邹招斌先生及其配偶还将为维多利集团该笔借款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上担保均无反担保,担保协议目前尚未签署。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维多利集团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提供本次担保,有利于满足维多利集团的融资需求,补充其内部流动性,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2020年2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为维多利集团提供人民币10,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维多利集团的担保有助于补充控股子公司的流动性,有利于该公司的正常运营,体现了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被担保对象的经营情况稳定,且为公司控股70%的子公司,公司能够通过对其实施有效管理,控制相关风险。公司本次担保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数量为7675.80万元人民币,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28,25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7%、40.73%。无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维多利集团营业执照及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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