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一巡庭:被訴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會損害善意第三人權益咋辦

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被訴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會損害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如何判決?

【源自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巡迴區四省區行政審判法律適用若干疑難問題的意見》】

【問題】被訴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被訴行政行為將會損害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是否可以判決確認違法、不撤銷保留效力?

【答】被訴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被訴行政行為將會損害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確認違法,不撤銷保留效力。

【理由】《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保護善意第三人制度,目的並非僅僅在於對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更重要的是對社會交易秩序穩定性、可期待性的保護,

屬於公共利益的範疇。撤銷被訴行政行為將損害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屬於損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應當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判決確認違法,不撤銷、保留效力。鑑於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關於被訴房屋登記行為違法,但判決撤銷將會損害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判決確認被訴行為違法,不撤銷登記行為的規定,與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不衝突,仍然可以繼續適用。

應當注意的是,被確認違法保留效力的行政行為,應當是指以虛假事實取得不當權利的行政行為。而善意第三人基於該行為獲得權利的行政行為,應當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對這一合法有效的行為同時提起訴訟的,應當判決駁回其該項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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