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中的劳动法|2020年春节三日延长假期的性质认知

【编者按】对绝大多数的中国人来说,这注定是所有中国人过的最长的假期;对于少数的医护工作者和部分政府工作人员而言,这是他们伟大生命中最短而又最长的春节。疫情的严重性超过了一般民众的心理防线。但对于企业而言,对于很多一般的家庭而言,这个春节的劳动法律话题却无法回避。为此,法谷法律微信公众号在汇总现有的政策和实务界的各种声音基础上,就共同关注的话题,比较分析各种政策和声音,供这个焦虑中的社会提供参照。


自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以来,社会各界对该延长的三天假期性质以及如何支付劳动者报酬各抒己见。对于此规定的理解,各个地方政府和学术实务界的理解出现不同声音,企业界对此规定也颇多微词。


一、地方政府和实务部门的现有认知

对于今年春节的7天春节假期,部分实务界人士做了比较详细的解读(参见河蟹星球:《关于今年春节假期计算的剖析》)。但是,一些解读仍值得商榷。实务界普遍认为该延长的三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厦门市人社局于2020年1月30日 发布《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日,包括春节假期3天。因此,此次延长的3天假期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申工社公众号文章认为,“本次延长假期系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假期”。

根据不完全统计,广东律协、陕西人社厅、无锡人社局、重庆律协、厦门人社局等均认为延长的三日为休息日。不过,在主张延长的三天时间为休息日的观点中厦门人社局以及“趣谈劳动法”认为“

延长的假期应该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其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显然,从缩短工作时间的立场,把本次延长的三天理解为因缩短工作时间的休息日是不妥当的。重庆律协对于为什么界定为休息日提出了相关法律政策依据。重庆市律协2月3日《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疫情防控的劳动法律问题解答》中认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并参照2015年《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将9月3日全国放假一天及《国务院办公厅为庆祝1997香港回归》决定1997年7月1日全国放假一天均按照休息日处理的原则,该3天假期属于休息日。”


二、2020年春节休假原计划安排

对于延长的三天假期性质的理解,首先需要正确理解与今年原计划放假有关的两个文件规定。第一,根据2013年12月国务院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因此,法定的春节假日为每个春节的初一,初二和初三,而非

有的公众微信号所谓的大年三十,初一和初二(2007年修订时的旧规定)。第二,根据2019年11月21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的春节放假时间安排为:“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按照该《通知》的要求,2月1日即阴历的初八原本是星期六的周休时间应该上班的。因此,这七天的休假理由和天数包括:(1)三天法定春节日:25日(初一)、26日(初二)和27日(初三);(2)25日和26日因春节假期和周休息重叠,因此需要补休两天,原本28日和29日的工作日被调整为春节休假日;(3)1月19日(星期日)全民上班,调休到1月24日为春节连休。(4)2月1日(星期六)上班,调休到1月30日同春节假期连休。

按照原来计划安排1月31日(初七)应该上班,2月1日(星期六)因提前休假也应该上班,2月2日属于周日本来属于休息日(这一观点可以参见自非鱼《28个春节假期延长及复工有关劳动法问题解析》;江苏的周缘求律师 《关于疫情防控和春节返岗,给企业HR的十九条操作建议-江苏地区》)。因此,2月2日休息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需要明确的1月31日和2月1日本来应该上班的时间被确定为延长假期。显然,这一延长假期乃因疫情原因而做出的不得已举措,但是不否定该两天休假日就不能通过今后的少休,即通过减少其他后续休息日而调整为工作日的可能。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前把后续的某两天休息日提前休了。


三、如何正确理解延长假日中所涉及的报酬问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该规定并未对在此时间因疫情而在家休息的劳动者是否应获得报酬以及如何给报酬做出规定。

李俊丽律师指出了延长假期中的困境。“ 家国大事,企业存亡,员工权益,三者需要找一个平衡点,各方方能扛过疫情战!这个平衡点,确实很难!”但是,面对时下的困境,全社会应该形成共识,即“所有的政策应该依法而为,遵守法律是最大的政治正确”。当现行法律无法给出具体答案的时候,回归到法律价值层面是制定政策和理解政策的出发点。毫无疑问,自由,公平和秩序是法律最主要的三大价值。在这三大价值中,要防止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的绝对化。而防止自由价值绝对化和秩序价值绝对化的具有干预性的价值就是公平。因此,需要在理论上认知,当下的秩序价值的边界在哪里?当下的自由边界在哪里?当下的自由价值是否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证?

为确保社会安全,在当前疫情严重的情况下,自由价值在现阶段应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抑制。秩序价值需要得到最大的尊重和实施,相关的法律保障依据主要体现在《传染病防治法》中。这种秩序价值的定位属于公法的主要任务。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政策不能越俎代庖。如果把对这种秩序价值绝对化,不仅是对自由价值的否定(在我们这个民族的传统中,自由价值并未得到真正的认同),也是对公平价值的违反。

网红法官子非鱼认为:“延长的三天本来就只有2天,这三天既不是法定节假日,三天只是为了防控的临时措施,对于企业和职工来说,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双方不能履行,因此这3天中的2天不上班没有工资,本身有一天休息不上班也不发工资。”不过,在劳动法的理论实践中,对于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劳动合同履行不能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任何报酬给劳动者。反而,当界定1月31日和2月1日为休息日后(包括本来就是休息日的2月2日三天在内),我们的结论是:用人单位不需要为这三日支付任何报酬给劳动者。这样既实现了国家防控疫情的目标,而且确保了劳动法理上的正确性,也不妨碍劳动者享有在2020年度的年休假权益。


四、反思

需要反思的是,无论政策制定者还是部分学者以及实务界人士,往往从企业社会责任出发认为延长休假日属于企业的社会责任。不错,我国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但是,在一个具有浓厚的重农抑商传统社会里,把企业的营业本质活活地增加更多的社会义务和政治任务,不仅不利于雪上加霜的中国民营经济,而且是对中国民营经济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作用的熟视无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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