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遵義農商行兩宗違法2人遭警告 違規辦理信貸業務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8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遵義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遵銀保監罰決字〔2020〕8 號-10號)顯示,貴州遵義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遵義農商行”)存在違規辦理信貸業務;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利用本人賬戶為他人過渡資金兩宗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遵義監管分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20萬元。

貴州遵義農商行員工周業波利用本人賬戶為他人過渡資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遵義監管分局對其警告。

陳代強對貴州遵義農商行鐵廠支行違規辦理續貸,掩蓋真實信貸資產質量行為負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遵義監管分局對其警告。

官網顯示,貴州遵義農商行註冊資本4.71億元,由原來的遵義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改制升級而成。2016年12月22日,公司名稱由“遵義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變更為“貴州遵義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贵州遵义农商行两宗违法2人遭警告 违规办理信贷业务
贵州遵义农商行两宗违法2人遭警告 违规办理信贷业务
贵州遵义农商行两宗违法2人遭警告 违规办理信贷业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