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开除”大股东的方式和条件

​小股东“开除”大股东的方式和条件


经济生活纷繁复杂,大股东、小股东的概念是相对的:实际中,公司被占股1%的股东或完全不占股的自然人实际控制的现象不胜枚举;占股100%的股东完全不控制公司的情形亦是比比皆是。

由此可知,大股东可以理解为,对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小股东可以理解为被大股东限制/排除/剥夺股东权利的股东。

小股东“开除”大股东的方式和条件


股东除名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在现有立法状态下,诱发股东除名程序的本质因素仅有一种:即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股东除名的法定方式:召开股东会,经股东会表决,作出解除股东资格的决议。


股东除名的必备条件

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

2.经公司催告缴纳出资或返还所抽逃出资;

如何催告:发送催告函。

由谁催告:公司。【思考:公司被大股东控制不催告怎么办?】

3.给予合理期限;

多久算合理:参考股权对外转让时的告知时间30天。

4.经过合理期限,仍未缴纳或返还;

5.召集股东会,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上述条件缺一不可,每一个条件又包含多个程序,每个程序必须合法规范,比如股东会决议程序:申请、召集、通知、主持、表决、记录、决议


大股东是否有一票否决权

相关裁判规则支持:公司就解除股东资格进行表决时,拟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

但是,上述裁判规则并不各地区统一裁判标准,极不稳定


更好方式

如果具备上述条件,就一定能够将大股东除名吗?

经济生活纷繁复杂,大股东完全控制公司,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公司印章,加上各地司法裁判的主观性,即使具备上述条件也需要天时地利人和的配置才有机会实现小股东“开除”大股东的目的。

小股东“开除”大股东的方式和条件

那么,有没有更好的方式?

预防,是解决股东争议的最佳途径,提前系统筹划、建立和设计股东纠纷预防机制和争议解决方案,在出现股东争议时才能避免“见利忘义”,才有机会实现“有福同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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