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我院依法从快公诉一起涉疫情犯罪案件获判决

全市首例!我院依法从快公诉一起涉疫情犯罪案件获判决

2月18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某春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开庭审理。据悉,此案是梅州市首例开庭审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承办检察官一天内审结该案并尽快移送法院起诉,通过从快办理案件,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经审查,该案被告人宋某春2月11日上午途经梅县区桃尧镇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时,不配合疫情检测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随后将自驾的汽车停放在路中央,并在民警前往处置时,暴力反抗,将一位民警的右手手腕抓伤,用右手击打另一位民警的头部左侧耳朵部位一拳,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而采取的检疫措施,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案件发生后,我院主动派员提前介入侦查,熟悉掌握案情,并指导公安机关准确定性全面取证。2月14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受案当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对被告人宋某春进行了批评教育。宋某春当场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后悔自己的行为,同意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院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审理此案,推动疫情防控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开展的同时,以案释法教育警醒社会公众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一审当庭判处被告人宋某春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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