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药、三无口罩,哄抬价格...商丘市再通报8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警示 | 销售过期药、三无口罩,哄抬价格...商丘市再通报8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价格违法企业最高受罚20.5万元

商丘市市场监管局再通报8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2月18日,市市场监管局通报《疫情防控期间立案查处典型案例(第二批)》,我市又有8起价格违法案例受到查处。


1.睢县仁君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三店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销售过期药品案

2020年1月29日,消费者投诉睢县仁君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三店口罩售价过高,请求执法部门查处。经查,该药店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投诉所述的KN90口罩,但在药店检查过程中发现药店所售商品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在药架发现正在销售的八种药品共计19瓶为过期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之规定。睢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19瓶,罚款205000元。


2.华隆特超市哄抬价格案

根据群众举报,华隆特超市(商丘市家乐购物贸易有限公司)高价出售蔬菜,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队于2020年 2月2日立即对其进行调查。经查,华隆特超市(商丘市家乐购物贸易有限公司)在1月19日至2月4日期间销售的部分蔬菜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购销差价从3%-27.74到8%-51.35%,涉嫌哄抬价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物价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收缴华隆特超市(商丘市家乐购物贸易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168.1元,拟罚款10840.50元。


3.夏邑县岐河家乐福购物广场价格违法案

2020年2月3日,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2 月3 日在夏邑县歧河乡佳乐购物广场购买的口罩价格虚高,希望依法处理。经查实,当事人在明知县市场监管局于1月27日已发布严禁乱涨价提醒告诫公告的情况下。仍于1月31日,通过微信从山东临沂以每包14元的价格购进一次性使用口罩30包,以40元/包的价格销售,进销差价率高达185%。并且采用销售小票不打口罩等形式躲避监管,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夏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75000元。


4.柘城县家瑞购物商场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2020年1月26日,举报人举报柘城县惠济乡家瑞购物商场销售的口罩15元/包,请求查处。执法人员于1月27日对该商场现场检查,在现场没有发现举报人所称的口罩,经询问当事人,称1月25日用微信的方式联系商丘白云世贸,并安排该商场采购主管赵某某到商丘白云世贸采购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300包,每包进价12元,截止1月27日当事人以每包15元的价格销售28包,剩余部分口罩捐献给窦楼、刘屯疫情防控执勤点和发放给商场员工。当事人提供不出该批口罩的进货发票、收据等凭证。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该批口罩属于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柘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拟罚款50000元。


5.宁陵县柳河镇雅美名妆店销售过期医用口罩案

2020年1月29日,消费者投诉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是过期产品。经查:2016年7月,当事人从河南省商丘市某批发商城以每包3.5元的价格购进一次性医用口罩20包(每包20片,生产日期:2016年5月10日,保质期2年)用于店内服务员平时自用。2020年1月25日消费者在当事人店内以每包5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批口罩2包,并使用电子支付形式付款给当事人人民币10元,至1月25日销售给投诉人2包外剩余的已自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宁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6.宁陵县益民大药房哄抬价格销售三无口罩案

2020年2月2日,消费者投诉宁陵县益民大药房销售的康星时尚防护口罩是三无产品,且价格比平时高。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口罩是2019年三四月份从一个来其店推销的人处以每包3元的价格购进50包(外包装上标有康星荣誉出品的“康星”名称,每包10片,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PM2.5时尚防护口罩,然后以每包4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20年1月疫情来临,当事人看口罩销售紧俏,将剩余的20包左右的该批口罩留一部分自用外,然后以每包8元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至2月2日查处时,当事人称该批口罩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疫情期间哄抬价格销售三无口罩,其行为已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在疫情期间哄抬价格销售疫情防护产品,构成了不执行政府法定的价格紧急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宁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处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7.腾飞书店销售KN95口罩无标识、无合格证、无明码标价、无进货台账案

2020年2月10日,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质监一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对商丘市梁园区腾飞书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单位销售的KN95口罩无标识、无厂名、无合格证、无明码标价、无进货台账、无销售记录,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商丘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15515元的处罚。


8.夏邑县秦欢门市部销售无厂名、厂址口罩案

2020年2月1日,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夏邑县车站镇秦欢门市部销售的口罩无厂名厂址,要求查处。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1日,在夏邑县车站镇文化路中段销售的“恋尚康”、“康星”牌口罩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普通一次性口罩,当事人从安阳市某镇(具体说不清)购进100包“恋尚康”(10只装)、“康星”(10只装)20包普通一次性口罩,进价均为每包15元,又以每包15元的价格予以销售,两种口罩外包装上均没有标明具体厂名、厂址,当事人也不能提供两种口罩的进货凭证。截至查处之日,当事人销售“恋尚康”口罩29包,“康星”口罩14包,货值金额为18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夏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7000元。

在疫情防控期间

请广大消费者主动加强

对口罩、消杀产品、生活必需品等囤积居奇

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

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督

一经发现,请及时留证、举报

投诉举报热线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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