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滿滿!跟著《決勝法庭》學刑訴

作者:胡雨晴 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檢察院

最近熱播的《決勝法庭》我早有所耳聞,傳說是內地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庭審劇,由知名檢察官擔任涉案編劇。專業靠譜。

作為檢察官,我必然是要追劇的。

知识点满满!跟着《决胜法庭》学刑诉

看了幾集之後果然沒讓我失望——劇情精彩燒腦,案中案環環相扣,節奏緊湊不拖沓,乾貨知識點滿滿;主角們的表演也可圈可點,實力派演員於和偉出演男主角,完全就是現實中檢察官本人,毫無違和感。總的來說,超出我的預期。

作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肯定是不能好好看劇的。一看這劇,我的職業病就上頭,忍不住給大家梳理一下劇中涉及到的刑訴法知識點。

鑑於很多觀眾並非法學專業人士,我儘量用通俗的語言為大家解釋劇中的專業知識,我們一起跟著《決勝法庭》學刑訴法。

以下內容有輕微劇透,沒看劇的小夥伴可以等看劇之後再來看本文釋法。

知识点满满!跟着《决胜法庭》学刑诉

知識點一

疑罪從無、刑疑惟輕與罪疑從輕

第一集中公訴人高劍(男主,於和偉飾)就在庭上“發射”了一個重要的知識點:

疑罪從無與刑疑惟輕。

知识点满满!跟着《决胜法庭》学刑诉

雙胞胎兄弟劉明剛和劉明強因為母親生病去藥店偷蟲草,在被老闆發現後,劉明剛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致老闆死亡,轉化為搶劫罪,檢察機關以搶劫罪對其提起公訴。而其弟弟劉明強則在盜竊罪的範圍內成立共犯,因數額不大被檢察機關酌定不起訴,即構罪不起訴。

庭上,劉明強作為辯方證人出庭作證,搶著認罪,說人是自己捅的。案發時,現場留下了捅人者的血跡。辯護人葉紫琪(女主之一,胡靜飾)認為雙胞胎的DNA一樣,無法鑑定出現場的血是哥哥還是弟弟留的,疑罪從無,公訴機關指控的搶劫罪不能成立,應當判決被告人劉明剛無罪。

公訴人反駁了兩點:一是能分辨出現場血跡誰留的(即便雙胞胎也有基因突變),二是“刑疑惟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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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疑惟輕”什麼意思呢?

別誤會,“刑疑惟輕”並不是指以往司法實踐中不科學的“罪疑從輕”做法。

“罪疑從輕”是指當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構成犯罪時,給被告人定一個輕罪或者從輕處罰。

比如司法機關認為某人有重大殺人嫌疑,本來應當判處死刑,但是審判人員又沒有形成內心確信,排除合理懷疑,就判被告人故意殺人罪成立但是留個活口。

劇中公訴人對“刑疑惟輕”也說的很清楚了,一個人要麼犯重罪要麼犯輕罪,具體哪個罪不清楚時,應認定被告人犯輕罪。

就劇中案件來說,無論人是不是劉明剛捅的,其行為構成盜竊罪的共犯是沒有爭議的。因此,即便查不清捅人的究竟是劉明剛還是劉明強,無法查清二人中誰捅了藥店老闆,也不影響二人盜竊罪成立。因此,對劉明剛定個輕罪也就是盜竊罪才符合法律規定,而不是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判決劉明剛無罪。

狹義的“疑罪從無”原則指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還是無罪時認定其無罪。而廣義的“疑罪從無”原則既包括不能確定被告人有罪還是無罪時應認定其無罪,也包括不能確定被告人犯重罪還是輕罪時應認定其犯輕罪,也即公訴人說的狹義“疑罪從無”原則的上位原則“刑疑惟輕”,或者更通俗地講是“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

說“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大家可能更易理解:

➤ 當疑點是“有罪還是無罪”時,按照“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認定被告人無罪;

➤ 當疑點是“犯重罪還是犯輕罪”時,按照“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認定被告人犯輕罪。

當是否構成犯罪存在疑問時認定一個較輕的罪或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罪疑從輕”做法是錯誤的,因為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容易造成冤假錯案。

這個案件中雙胞胎兄弟固然很可憐,母親生病無錢醫治,但是藥店老闆更可憐,平白無故、光天化日之下被偷,還被當場捅死!

法律不應該只同情弱者,更要保護被害人。所以公訴人想盡辦法將被告人入罪的做法沒有錯。公訴人的職責就是代表國家指控犯罪,使被告人受到公正處罰,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知識點二

告知法律後果與威脅

還是上面這個案子。

辯方證人劉明強疑似在法庭上作了偽證,公訴人高劍將其行為後果在法庭上予以闡明:

1.如果如弟弟劉明強所言,人是他扎的,他將承擔搶劫致人死亡的責任,最高可判處死刑。

2.如果人不是他扎的而是哥哥劉明剛扎的,那麼他將承擔偽證罪的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因為證人在法庭上作證要對其證言的真實性負責,作偽證要承擔法律責任。

這時候辯護人反對了,認為公訴人在威脅辯方證人。

其實不是的。公訴人只是告知證人其行為的真實法律後果,並非以虛假的後果嚇唬辯方證人,不屬於刑事訴訟中“威脅”的範圍。

威脅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讓證人認為其或其家人面臨危險,如殘害生命、健康等威脅,但不包括告知證人其行為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公訴人只是在詢問的過程中根據證人的作證情況向他闡明後果,並非辯護人口中的“威脅”辯方證人。

事實上,告知證人要如實提供證言以及有意作偽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還是詢問證人的必經程序。如果是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辦案人員在詢問前也會告知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知識點三

證據的關聯性與品格證據的可採性

從學理上講,證據的屬性有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只有具備這三個屬性,證據才能被採信。簡單來說,真實性就是符合客觀實際,關聯性就是與案件事實相關,合法性就是依法取得。

在第五集馬悅悅殺人案的庭審中,辯護人一直在問控方證人(馬悅悅丈夫)看起來與案件事實(馬悅悅故意殺人的事實)無關的問題:

1.夫妻關係怎麼樣——實際上不好,辯方還拿到吵架報警的證據,證人卻說關係好;

2.證人是否認識被害人——證人說不認識,但實際上卻認識,有其他人看到證人找過被害人。

辯護人此舉意在攻擊證人的品格(誠信)有問題,從而否定他所作證言的可信度。

因此,辯方的發問遭到了控方的反對。審判長也要求辯護人圍繞重點(也就是證人的瞭解的案件事實情況)發問。審判長的潛臺詞就是辯護人不要老是問這些跟案件事實沒有關係的問題,因為這些問題的跟案件事實沒有關聯性,不能成為證據。

這時候辯護人直接點明瞭控方證人的品格問題,指出其謊話連篇,證言不可信。

所以問題來了:

  • 有關一個人品格的證據能否作為證據被法庭採信?

答案是,看它要證明什麼。

如果一項品格證據是為了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那麼該證據原則上不能被採納。比如說盜竊案的被告人曾因犯盜竊罪被判刑,不能因此得出本次盜竊就是ta乾的的結論。

但如果一項品格證據是為了證明被告人或證人的誠信度,那麼該證據原則上可以採信。比如本案辯護人在詢問過程中讓證人暴露出自己的品格問題,用他當庭撒的謊來證明他的誠信有問題是可以的。

看了以上刑訴法知識點普及,即便沒看劇,你應該也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這是一部主角們專心搞事業的法律職業劇本劇,不是披著法律外衣的偶像劇。

想看真正的內地庭審劇?想要一鍵瞭解檢察官?《決勝法庭》趕緊安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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