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未經批准、授權處置問題線索,發現重大案情隱瞞不報,或者私自留存、處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調查工作、以案謀私的;

(三)違法竊取、洩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洩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的;

(四)對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

(五)違反規定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六)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

(七)違反規定採取留置措施的;

(八)違反規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規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本條是關於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責任追究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強化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管理,維護監察機關的形象和威信。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如果監察委員會不能夠認真地履行好職責,甚至出現濫用權力的情況,就會辜負黨和人民的信任。各級監察委員會一定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的要求,行使權力慎之又慎,在自我約束上嚴之又嚴。

本條列舉了九項屬於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一是未經批准、授權處置問題線索,發現重大案情隱瞞不報,或者私自留存、處理涉案材料。問題線索一般是指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有關涉案人交代、檢舉、揭發的被調查人以外的其他監察對象違法犯罪問題線索,以及被調查人交代、檢舉、揭發的其他監察對象不涉及本案的違法犯罪問題線索等。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類辦理。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重大案情應當按照要求及時上報,不得隱瞞。涉案材料包括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形成的,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書面資料、圖片、聲像資料,以及留存在電腦、移動硬盤等存儲介質中的電子資料。涉案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二是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調查工作、以案謀私。這種情形主要包括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力,在線索處置、日常監督、調查、審理和處置等各環節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通過案件謀求私利等。

 三是違法竊取、洩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洩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違法竊取、洩露調查工作信息,一般是指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竊取其不應掌握的調查工作信息,或者向被調查人員或相關人員洩露其在工作中掌握的調查信息等。洩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一般是指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向被舉報人員或相關人洩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等。

四是對被調查人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這種情形下,被調查人往往迫於壓力或者在被欺騙情況下提供相關口供,虛假的可能性非常大,容易造成錯案。而且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等也侵害了被調查人的身心健康,不符合法治要求。

五是違反規定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電子數據,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專門存儲設備,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於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鑑定,專門封存保管。如果擅自將財物任意使用,如違規使用被扣押的車輛等,就屬於違反規定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行為,應當依法處理。

六是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監察機關在辦案期間要嚴格依法依規,保障辦案安全,對於發生被調查人死亡、傷殘、逃跑等安全事故的,應當認真應對、妥善處置、及時報告。對於在辦案過程中有失職瀆職等違法犯罪行為,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是違反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本法對留置措施的批准程序、期限、安全保障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對未經批准留置被調查人,或者超期留置被調查人等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八是違反規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規定解除出境限制。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違反規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規定解除出境限制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九是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除了前八項規定的情形外,對於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也應當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濫用職權”,主要是指監察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超越法定職責範圍行使職權。“徇私舞弊”,主要是指監察人員為了私利,用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方式違法犯罪的行為,包括監察人員利用本人職責範圍內的權限或者本人職務、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袒護或者幫助違法犯罪的人員掩蓋錯誤事實,以逃避制裁,或者利用職權陷害他人的行為。“翫忽職守”,主要是指監察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監察人員翫忽職守有多種表現形式,如不履行監察職責,不實施崗位職務所要求實施的行為;對職責範圍內管轄的事務不盡職責,敷衍塞責;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擅離職守;對於監察對象可能對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損失的行為不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等等。對翫忽職守的監察人員追究責任,一定要注意只有在造成了損害後果的情況下才追究責任。這個損害後果既包括財物損失,也包括財物損失以外的其他利益損失,如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和聲譽;妨礙了監察機關職責的正常履行;給當事人造成嚴重精神創傷,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一旦發生上述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不但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也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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