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疫情直接捐赠 可全额进行税前扣除

本报记者 杜丽娟 北京报道

随着2月份纳税申报期的延长,个人在疫情期间进行的直接捐赠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细则也有新调整。

《中国经营报》记者统计发现,个人捐赠人直接向医院或公益组织捐赠的物资、现金等公益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进行税前全额扣除。此前,这一标准是以当期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为捐赠支出的税前抵扣限额。

记者了解到,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简称“99号公告”)中明确指出,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但随着疫情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对企业和个人捐赠税前扣除额度进行调整,根据最新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简称“9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月13日,一位国际税收研究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个人捐赠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不受个人所得税法对于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的限制,体现了全民防疫抗疫中财税政策的支持力度,有利于发挥个人捐赠人在此次疫情中的公益慈善爱心。

“个人捐赠人的税前全额扣除,符合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范围,这种调整体现了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一年后,不断进行完善的立法精神。”该人士分析。

此外,除了税前扣除额度的调整,个人捐赠人进行税前扣除的条件也较之前有了较大变化。

据了解,按照99号公告要求,企业和个人捐赠人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境内依法设立或登记的、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

然而,针对此次新冠疫情,根据最新发布的9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也就是说,个人直接向医院进行捐赠若符合上述条件是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

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部门负责人吴家裕建议,目前对于捐赠人来说,无论企业还是个人,要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必须取得捐赠票据。相关票据包括两种:一种是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受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另一种是加盖受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此外,对于捐赠物资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还需要依据捐赠方提供的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的证明,确认受赠资产价值并开具捐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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