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列入工程造價!人、材、機費用調整


防疫經費:40元/天/人,列入工程造價!人、材、機費用調整


防疫經費:40元/天/人,列入工程造價!人、材、機費用調整

一、關於工期調整

新冠疫情順延工期計算方式:順延工期計算從當地省市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至解除之日止

二、關於防疫成本計算:

2.1、防疫成本前提條件: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確因需要必須施工的;

2.2、防疫成本具體內容: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質費用和防護人員費用

2.3、防疫成本調整細則:由承發包雙方按實簽證,進入結算,疫情防護費應及時足額支付

2.4、防疫成本計算時間自文件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三個月(鄭州建設局)。

2.5、防疫成本具體數額:浙江住建廳明確:疫情防控期間繼續施工的項目,可在工程造價中單列疫情防控專項經費,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計取。

三、關於人工費、材料費調整:

3.1、無錫住建局:

a、人工單價作為政策性調整的內容,風險應由發包人承擔,應予以調整。合同約定不能調整的,發承包雙方應依據工程的實際情況,按情勢變更原則,通過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

b、設備材料價格

的風險,合同中有約定材料設備調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如原合同中未約定材料設備價格調整辦法或原材料設備價格調整辦法明顯顯失公平的工程,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市場因素,按情勢變更原則,簽訂補充協議,合理確定材料設備價格調整辦法。

3.2、湖南住建廳:人工工資:疫情防控期間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費可由承發包雙方簽證確認並按實調整材料價格:因疫情影響,導致材料價格異常波動,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簽證並按實調整

3.3、浙江住建廳:因疫情防控導致人工、材料價格重大變化,相應調整方式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用情勢變更,依據《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版)》中“5%以內的人工和單項材料價格風險由承包方承擔,超出部分由發包方承擔

”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

目錄:

一、湖南省住建廳文件

二、浙江省住建廳文件

三、鄭州市建設局文件

四、青島市住建局文件

一、湖南省住建廳文件:

防疫經費:40元/天/人,列入工程造價!人、材、機費用調整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湘建價函 [2020] 7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湖南省委省政府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堅決打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現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我省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工期調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工期應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GB50500-2013)第9.10 不可抗力的規定予以順延,順延工期計算從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至解除之日止

;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建設工程合同雙方應友好協商,合理順延工期。

、關於費用調整

(一)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費用調整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條款,按照不可抗力有關規定及約定合理分擔損失

(二)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確因需要必須施工的,應加強防護措施,保證人員安全,防止疫情傳播,並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關規定,因此而導致工程費用變化,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針對疫情防護措施、人工工資及材料價格變化等導致工程價款變化,可按以下規定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1、疫情防護費: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間,復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質費用和防護人員費用

,由承發包雙方按實簽證,進入結算,疫情防護費應及時足額支付。

2、人工工資:因疫情影響,建築工人短缺,工資變化幅度較大,承發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做好建築工人實名登記和市場工資的調查,疫情防控期間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費可由承發包雙方簽證確認並按實調整。

3、材料價格:因疫情影響,導致材料價格異常波動,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簽證並按實調整。

(三)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後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應明確趕工費用的計取。

三、各市州建設主管部門應積極主動作為,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人工工資、材料價格監控,加強疫情防護措施費用調查,及時調整和發佈各類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2月13日


二、浙江省住建廳文件

防疫經費:40元/天/人,列入工程造價!人、材、機費用調整

省建設廳發佈18條政策舉措全力防控疫情支持企業發展(節選)

發佈時間:2020-02-14 09:05

2月12日,省建設廳出臺18條政策舉措,全力支持房地產開發和物業服務企業、建築業企業、市政公用企業發展,全力保障企業復工復產,加大“三服務”力度,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支持建築業企業

3.支持企業妥善處理工期延誤。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因疫情防控產生的工期延誤風險,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順延工期

4.減輕建築業企業資金負擔。對在疫情嚴重地區新承攬業務的建築業企業暫不收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鼓勵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加強互助,合理分擔停工損失,協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進度。

5.及時提供工程造價調整依據。因疫情防控導致人工、材料價格重大變化,相應調整方式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用情勢變更,依據《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版)》中“5%以內的人工和單項材料價格風險由承包方承擔,超出部分由發包方承擔”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疫情防控期間繼續施工的項目,可在工程造價中單列疫情防控專項經費,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計取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要加大人工、材料價格的採集、測算、調整頻率,及時發佈市場價格信息和價格預警,為合理確定和調整工程造價提供依據。


三、鄭州市建設局文件

鄭州市城鄉建設局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建築企業復工復產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開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建築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堅決貫徹中央、省、市關於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決策部署,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建築企業復工復產工作,支持企業積極應對疫情影響,推動建築業平穩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落實復工復產條件

  有條件的建築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在自身充分準備必需的防控物資、落實隔離場所、並確保沒有來自或者去過疫情重點地區的員工的基礎上,可向屬地政府提出申請,經屬地政府驗收並納入監管後可復工復產。建築工地在滿足《鄭州市建設工程開(復)工實施方案》(鄭建文〔2020〕20號)中條件要求的基礎上,向屬地政府提出申請,可進行復工復產。

  二、全力保障工程項目防疫物資

  建築企業復工復產和建築工地開復工,必須備齊必要的防疫物資。企業所在地和工程屬地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落實《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企業和建設工程有序復工復產組織工作的通知》(鄭政明電〔2020〕11號)的基礎上,為企業提供部分快速紅外體溫探測儀、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資,幫助企業復工復產。

  三、依法給予社會保險費政策支持

  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按規定經批准後,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職工可按規定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緩繳期滿後,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

  四、合理延長合同工期

  對項目建設中確因受疫情影響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的,允許合理延長合同工期,具體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後重新確定。

  五、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

  各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要嚴格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於清理拖欠中小企業民營企業賬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條件允許的,經雙方協商,可以提前預支工程款。

  六、將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價

  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各工程項目應加強疫情防控依法治理建設,要將其列入安全生產的重要內容,適用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將“新冠肺炎”疫情明確設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將防疫期間施工單位在對應承建項目所產生的防疫成本列為工程造價予以全額追加。

  七、充分發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作用

  各單位辦理建築施工許可和資質審批時,要全面推廣網上收件、網上審批和網上出件。對按規定確需提交紙質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況外,由項目單位通過在線平臺或電子郵件提供電子材料後先行辦理;項目單位應對提供的電子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待疫情結束後補交紙質材料原件。

  八、實行市政重點工程項目派駐聯絡員制度

  實施市政重點工程項目派駐聯絡員制度,由市城建局抽調精幹力量向各市政重點工程項目派駐聯絡員,協調解決疫情防控、安全生產、勞動用工,設備材料進出場和人員進出場等工作,協助處理現場突發情況。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3個月(實際期限以疫情防控解除或降級時間為準)。期間,中央、省、市出臺相關政策,嚴格遵照執行。

2020年2月13日


三、青島住建局文件

防疫經費:40元/天/人,列入工程造價!人、材、機費用調整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文件

青建管字〔2020〕2號

關於2020年建設工程新開工及復工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

各區、市建設主管部門,青島西海岸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按照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期間項目開復工工作的通知》(魯建辦字〔2020〕6號)和市委、市政府辦公廳《關於組織企業迅速復工復產的緊急通知》要求,為進一步加快建設工程復工復產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條件

工程復工前,施工現場嚴格對照“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要求,圍繞風險點和管控措施,突出對基坑施工、高大模板、腳手架、起重機械、施工用電、臨建設施等重點環節和消防安全的復工前檢查,進行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做好工地圍擋檢查維護。

二、嚴格落實疫情防控要求

工程復工前,嚴格做好擬返青人員排查管理,編制疫情防控方案,落實隔離區域、配套設施和管理措施,備齊疫情防控物資,做好衛生清理和消毒等工作,落實工程復工後的管理方案和措施。

1.對省外返青人員必須自入青當日起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進行隔離觀察,對省內返青人員達到疫情防控要求的可不進行隔離觀察。

2.嚴格食堂管理。工程施工現場有食堂的,實行分餐式錯峰分散就餐;工程施工現場無食堂的,可選擇從取得衛生許可證且符合防疫要求的餐飲單位訂餐。

3.各建設工程結合實際情況,可在施工現場內劃定獨立區域作為隔離觀察區。項目返青第一批省外人員,可在此區域內隔離觀察;第二批及以後批次省外返青人員應儘量安排在施工現場外進行隔離觀察。隔離觀察期間,施工單位應向工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報告疫情防控有關情況。

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疫情防控物資籌備、施工現場建築材料進場存在困難的,可向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協調解決。

5.省外入青施工人員如需開具建築務工證明,可由施工單位向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開具。

6.由於疫情防控措施落實產生的實際費用可列入工程造價成本。

工作要求

各建設工程要將編制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復工安全生產方案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審批通過後,通知擬返青人員返青;返青後要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方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復工後,確保疫情防範到位,有效遏制安全生產事故。

各區市建設主管部門要強化日常監督指導,主動靠前,積極協助企業解決困難,督促各項目嚴格落實企業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將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防範措施落實落細,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時,全力支持和組織推動建築工程開工、復工工作。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2月11日

防疫經費:40元/天/人,列入工程造價!人、材、機費用調整

來源:湖南省住建廳、浙江省住建廳、鄭州建設局、青島住建局、施工技術資料平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