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於發佈《湖南省稅務系統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

為了進一步加強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制定了《湖南省稅務系統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實施辦法》,現予以發佈,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檢舉事項登記表

2.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受理回執

3.檢舉事項管理臺賬

4.檢舉案件答覆(一)

5.檢舉案件答覆(二)

6.檢舉案件報告

7.檢舉事項處理情況進度表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2020年1月20日

湖南省稅務系統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根據《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49號令,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稅務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根據《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檢舉人檢舉的事項分三類,第一類是指《管理辦法》第三條所列舉的行為,包括涉嫌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虛開、偽造、變造發票,以及其他與逃避繳納稅款相關的稅收違法行為;第二類是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為,包括應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未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及其他輕微稅收違法行為;第三類是指其他檢舉事項。

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稽查局和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各市州稅務局稽查局設立本級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各市州稅務局所轄跨區域稽查局和縣(市、區)稅務局指定行使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職能的部門設置市州局稽查局舉報中心受理點。

各級舉報中心負責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的接收、受理、處理和管理;舉報中心受理點負責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的接收,並按規定職責處理。

第四條 各級舉報中心可以通過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新聞媒體,或在辦稅服務廳向社會公佈本級舉報中心、舉報中心受理點的電話(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網絡檢舉途徑。

第二章 檢舉事項的接收與受理

第五條 各級舉報中心和舉報中心受理點接收、受理檢舉人檢舉,應當登記《檢舉事項登記表》和《檢舉事項管理臺賬》。

各級舉報中心和舉報中心受理點可以應來訪的實名檢舉人要求出具檢舉受理回執。

第六條 跨區域稽查局舉報中心受理點接收、受理檢舉事項後,5個工作日內應向所屬市州局稽查局舉報中心轉交資料。

第七條 縣(市、區)局舉報中心受理點接收、受理以下檢舉事項後,5個工作日內應向所屬市州局稽查局舉報中心轉交資料。

(一)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第一類檢舉事項;

(二)應由轄區外的主管稅務機關處理的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第二類檢舉事項。

第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舉報中心、舉報中心受理點、其他單位或者部門,接收或受理的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第三類檢舉事項,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檢舉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的,轉交同級或上級紀檢部門。

(二)檢舉其他單位或人員的,告知檢舉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或者部門檢舉。

第三章 檢舉事項的處理

第九條 省局稽查局舉報中心、市州局稽查局舉報中心接收和受理檢舉事項後,應當分級分類,按照以下方式及時處理:

(一)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第一類檢舉事項並由本級處理的處理方式

1.檢舉內容詳細、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清楚、證明資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檢查。

2.檢舉內容與線索較明確但缺少必要證明資料,有可能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由稽查局調查核實。發現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立案檢查;未發現的,作查結處理。

3.檢舉對象明確,但其他檢舉事項不完整或者內容不清、線索不明的,可以暫存待查,待檢舉人將情況補充完整以後,再進行處理。

4.已經受理尚未查結的檢舉事項,再次檢舉的,可以合併處理。

(二)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第一類檢舉事項且不由本級處理的,轉交下級舉報中心或有處理權的跨區域稽查局。

(三)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第二類檢舉事項,省局稽查局舉報中心接收和受理的,轉交省稅務局相關業務部門或市州局稽查局舉報中心;市州局稽查局舉報中心接收和受理的,轉交市州稅務局相關業務部門或縣(市、區)稅務局舉報中心受理點。

第十條 跨區域稽查局從市州局稽查局舉報中心接收的檢舉事項,應當分類按照以下方式及時處理:

(一)檢舉內容詳細、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清楚、證明資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檢查。

(二)檢舉內容與線索較明確但缺少必要證明資料,有可能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由稽查局調查核實。發現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立案檢查;未發現的,作查結處理。

(三)檢舉對象明確,但其他檢舉事項不完整或者內容不清、線索不明的,可以暫存待查,待檢舉人將情況補充完整以後,再進行處理。

(四)已經受理尚未查結的檢舉事項,再次檢舉的,可以合併處理。

第十一條 省稅務局相關業務部門、市州稅務局相關業務部門、縣(市、區)稅務局舉報中心受理點接收和受理的轄區內的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第二類檢舉事項,按規定職責進行處理。

第四章 檢舉事項的管理

第十二條 省局稽查局舉報中心應當定期向省稅務局相關業務部門、市州局稽查局舉報中心瞭解所轉交的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理情況,對應處理未處理的應要求限時處理;對超過期限又未申請延期的轉交事項予以催辦。

市州局稽查局舉報中心應當定期向市州稅務局相關業務部門和跨區域稽查局、縣(市、區)稅務局舉報中心受理點了解所轉交的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理情況,對應處理未處理的應要求限時處理;對超過期限又未申請延期的轉交事項予以催辦。

第十三條 省稅務局相關業務部門、市州局稽查局舉報中心應於每季度結束後的次月10日前,向省局稽查局舉報中心報送《檢舉事項處理情況進度表》。

市州稅務局相關業務部門和跨區域稽查局、縣(市、區)稅務局舉報中心受理點應於每季度結束後的次月5日前,向市州局稽查局舉報中心報送《檢舉事項處理情況進度表》。

第十四條 省局稽查局舉報中心、市州局稽查局舉報中心可以對重大涉稅檢舉案件進行督辦。市州局稽查局舉報中心、跨區域稽查局對於未列為督辦的案件可以申請上級督辦、指導。

第十五條 各舉報中心和跨區域稽查局、縣(市、區)稅務局舉報中心受理點每年度對檢舉案件和有關事項的數量、類別及辦理情況等進行彙總分析,形成年度分析報告。

跨區域稽查局、縣(市、區)稅務局舉報中心受理點於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州局稽查局舉報中心報送,市州局稽查局舉報中心於次年1月15日前向省局稽查局舉報中心報送。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第六、七、八、九條所稱的轉交,轉交資料為檢舉材料的原件,複印件留存,並保存郵件快遞投遞、轉辦單等憑據。

第五章 檢舉答覆

第十七條 實名檢舉人要求告知檢舉事項處理情況的,由舉報中心或舉報中心受理點告知。

第十八條 實名檢舉人要求答覆檢舉事項查處結果的,按以下方式答覆:

(一)督辦案件

市州局稽查局和跨區域稽查局查處或調查的省局稽查局舉報中心督辦的案件,需要以省局名義答覆的,市州局稽查局舉報中心應於案件審結前的每月15日,向省局稽查局舉報中心報告查處進展情況,案件審結後5個工作日內,向省局稽查局舉報中心報送《檢舉案件答覆》;其他省局督辦案件,由市州局稽查局舉報中心答覆,並將答覆情況報省局稽查局舉報中心備案。

跨區域稽查局查處或調查的市州局稽查局舉報中心督辦的案件,由市州局稽查局舉報中心答覆。

(二)其他案件

不屬於督辦的其他案件,由查處或調查核實的稅務機關舉報中心或舉報中心受理點答覆。

第十九條 實名檢舉人要求答覆的,在答覆前,負責查處、調查的稽查局檢查部門或負責調查核實的稅務機關相關業務部門製作《檢舉案件報告》,針對檢舉材料列舉的違法線索或事實逐條逐項進行書面報告和說明,並向同級舉報中心或舉報中心受理點提交;在答覆時,可以將與檢舉線索有關的查處結果簡要告知檢舉人,但不得告知其檢舉線索以外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不得提供執法文書和稅務機關內部文書、移交移送文書、檢查資料、證據資料等有關案情資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的,可以順延。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全文有效

失效時間:2025年3月31日

失效原因:文件執行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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