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徵地補償,村委和個人怎麼分?

平安是福1335268351954


首先明確一點,村集體的徵地補償或者說土地出租所得到的收益,村委會幾個人單方面決定怎樣分是不合法的!

現在,很多農村都會想盡一切辦法把農民的土地流轉出去,以此來增加村集體和農民的收入。對於那些以集體名義把土地流轉出去的村子來講,土地流轉後所得到的收益怎麼分配就是很多農民比較關心的事情了。有的人會說把所有錢都分給村民,有的人可能會主張一部分留集體,一部分分給村民,眾說紛紜。那麼,村集體土地流轉或者土地被徵收之後所得到的收益到底怎麼分配呢?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這個問題。

關於集體收益如何分配,其實這個東西還是有規定的。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也就是說,村集體土地流轉或者土地被徵收之後所得到的收益怎麼分配,需要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進行討論,制定出相關分配方案,按照方案執行分配就可以了。

這樣的話,可能很多村民想著,既然土地是集體的,也就是屬於每一個村民的,那麼得到的收益和補償就應該是集體每個人的,再加上個別村幹部圖謀不軌,這筆錢最好是全部分給村民比較好。其實這個想法是不對的,村集體留一部分資金在集體也是有很多好處的,一來村集體可以用這筆錢開辦企業或者進行其他投資,這樣就可以給村裡人提供就業崗位,很多人可以不用出去打工;二來村裡有啥需要花錢或者需要村民交錢的地方,村集體可以通過集體資金進行解決,這樣村民就不用交錢了。

現在很多村子都在收取衛生費、垃圾費、治安費。但是這些錢並不是每個村子都會向村民收取。有的村集體有錢,就會把這些錢幫村民交了,而那些沒錢的村集體才會上門向村民收取。所以,村集體有錢就是好。

綜上所述,村集體土地流轉或者土地被徵收之後所得到的收益到底怎麼分配,要看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制定出什麼樣的分配方案,但這並不是說村民大會想怎麼分就能怎麼分的,各省對這個還有相關指導意見。個人覺得村集體留一些資金還是比較好,這樣對壯大集體經濟還是有很大好處的。

好了,今天就回答到這裡,歡迎關注【村官小焦】!!!


村官小焦


回答,村集體徵地補償,村委和個人怎麼分?

一,徵用集體土地,土地,青苗和附屬款,全部屬於集體,村委和個人不許動用和私分,誰動用誰違法,雖然村委會屬於集體單位,但是,只能有管理權,沒有使用權,有人說,土地是本村的,為啥沒有權力分配呢,分配必須合理合法。

二,徵用土地必須分項,一,土地多少畝,每畝徵地價格,二,青苗補償,三,附屬物,四,地面永久性和半永性,五,可耕地,建沒用地和荒山湖波,六,溝塘路壩,七,合計總款多少,必須詳情清單,上公試欄,張榜公佈,實行公開,不能有私毫隱思。

三,徵地款,村兩委召開村民組長,群眾代表和黨員代表會議,參加人數,做花名冊,讓於會人員簽名蓋章按指印,上村委記錄本,這是會議紀要,徵地款和附屬款多少,向大會公開,聽取同志們的意見和建議,參會人員一口同聲分給群眾,按照九四年土地到戶,哪麼方案是,人口一半,地畝一半,這樣分配方案最合適,必須彩取,緊接村委報告到鄉鎮,鄉鎮黨委召開會議,同意村委會和群眾意,立即給予批覆,村委接到批覆後,可以按照九四年土地到戶,按照人口和地畝分配,即合情又合理,更合法。


萬則紅


村集體徵地補償,村委和個人怎麼分?

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徵收農村集體土地,並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在上述三項徵地補償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都主要補償村集體經濟成員,但是款項不能直接分配給個人,先要由村集體統一制定分配方案並報批後,按照村集體組織成員人數進行分配。其中安置補助費用於被徵地村民的回遷安置,大部分也要返還給農民個人。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主要歸具有土地承包者個人,不需要經過村委會分配。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負責管理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但是在制定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時,需要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的通知》也規定: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由此可看出,村委會有權分配的徵地收益主要就是土地補償費,其他2項補償是無權預留的。由於全國沒有制定統一的預留比例標準,將權利下放給各省市自治區自行制定。因此,在各地政府實踐操作中,村委會提留土地補償費比例最高的是江蘇省和海南省,提留比例不超過30%;河南省、吉林省、山西省和甘肅省等大部分省份規定提留比例保持在20%。

歸村委會管理分配的徵地補償費用中,土地補償費大概佔40%,安置補助費大概佔60%,這樣算下來,村委會可以預留徵地補償收益的8%-12%之間,也就是村委和個人大致按照10%:90%的比例分配徵地補償款。

前幾年西安高新區徵收前鋒村集體耕地時,村委會也是預留10%的補償款,將其餘90%的補償款平均分配給村集體經濟成員,每個村民大概分到了4萬元左右的徵地款。


才華有限菇娘


 首先徵地的主體是政府部門,徵收是由一系列具體的行政行為組成的。遇上徵收,有四部分補償款。分別是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

《土地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歸於所有者,這個並沒有爭議。最有爭議的是土地補償款和安置補助費。這兩種都提到農村集體組織所有。農村集體組織是一個什麼概念呢?我們先來看一下。

農村集體組織是一個概念,並不像張三李四是一個摸得著的人,用通俗的語言來講,XX村,就是一個村集體,是由村民組成的集體。這麼多的村民不可能人人都管理事關全體村民的事務,就產生了村委會。

按照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為中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我國的土地所有並不是個人所有,社會主義國家強調公有性。農民集體對土地擁有所有權,農民個人對土地只有使用權。農民對土地的獲得是承包的方式取得使用收益的權利。

這在實踐中,由的村集體採用二八分。也有的平分,再給被徵地農民劃出一塊地。具體如何分,法律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


萬典拆遷律師


現在的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是一個熱門話題,一些城郊農村被徵地的機會比較多,人們感覺是一種幸運,但對補償的分配機制也存在許多的疑惑,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權力就有點兒無限大了。

那村集體徵地補償,村委會和村民個人之間究竟應該怎麼分配,以怎樣的比例來分配?有沒有什麼依據?

各地農村土地徵地補償標準以及辦法,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和程序來進行。

對於村民個人的承包地,承包經營戶有權獲得關於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方面的補償,這些補償必須歸村民個人,徵誰的地給誰補償,村委會不能提取。但是如果被徵的地是村民宅基地,那村集體就能分到一部分了。

但是,如果被徵地屬於集體的機動地,那就另當別論了。屬於哪個村民小組的,那徵地補償就屬於村民小組內部分配,分給村民小組所有的村民。如果不屬於哪個村民小組,那就應該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來享有,由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來討論決定具體的分配方案。

在我們這裡有個城中村,去年在拆遷補償的時候,該村已經完成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併成立了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所以,徵地補償費關於宅基地的那一塊費用(大約佔到總費用的20%)就進了合作社的賬戶,集體運營,以後每年各個社只都能得到股份分紅。而關於承包地和房子的那一些補償就歸村民個人和家庭了。

各地具體的分配方案都會有所不同,但總的原則是誰的地被徵,徵收補償費用就歸誰。屬於村集體的那一塊到底怎麼分配,最終是由村民代表大會來討論決定的!

一些城郊農村近年來被徵地的力度比較大,一些村委會幹部就有了很大的財富支配權,在這個時候一定要注意按程序來支配,千萬不要個人做主,或者不按程序來支配大額資金,稍不注意就會毀掉自已的一生!記住,民主程序、民主決策這才是最關鍵的。


村姑說村事


我來講講某村的分配流程和分配方案。

苐一步,宣講

主要講解國家的土地政策,講明白本集體土地屬於本集體經濟全體成員所有。要最大限度的比較公平的分配到集體經濟成員手中。

第二步,召開群眾代表會,説明本次分配的具體具體金額。讓群眾代表到各村民小組收集大家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步,根據村民意見召開村兩委會.。歸納整理群眾意見,制定分配建議。並提出村兩委的建議方案。

第四步,召開黨員大會,充分評議群眾意見和村兩委的建議方案。形成黨員大會建議方案。

第五步,召開群眾代表會表決村兩委和黨員大會的建議方案。如果表決順利通過,就按此方案執行。如果大家意見較大也可反覆討論再行通過。或者召開全體村民表決通過。

該村方案是,根據本村實際情況原有承包土地者分一半。另一半由全體經濟組織成員均分!


朱增林呀




西門觀點: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歸所有者所有,安置費歸失地農民所有。

題主問:村集體徵地補償,村委會與個人怎麼分?

先明確‘’村集體徵地補償‘’是什麼意思?這裡有兩個概念:一是指國家徵收村集體土地總的費用,一是專指土地補償費。

題主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很多人認為,國家徵收的土地,雖然所有權是村集體的,但徵收的是農民的承包地,那麼,補償費用村委會(應該是村集體)和承包戶怎麼分?



其實,很簡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非常明確:

也就是說,國家徵收農村土地費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土地補償費,二是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賠償費,三是失地農民安置費。

如果是村裡的機動地,上面沒有附著物和青苗,那就只是土地補償費,完全歸村集體所有,實際上就是歸村集體全體成員所有,一般情況下,村集體留20%左右作為公共事務費用,80%平均分給村集體組織成員。

如果徵收的是村民的承包地,那麼,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分配方式如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賠償費歸所有者所有;安置費歸失地農民雖有,必須專款專用,如果有單位將失地農民安置工作,安置費歸安置單位所有。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村集體土地徵用賠償金,村委會是不能參與個人分配的。

通俗的說:村委會是不能分賠償金的。按照各地的不同政策可能按比例收取一小部分的管理費。

按照我國現有的土地所有制政策,其中一項就是集體土地所有制。這就是說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集體又把土地全部承包給了每一戶村民,農民就有了土地使用權(種植使用權)。

以前農民種地是有償種地~每年都要向國家繳納農業稅,和村提留等各項費用。

現在免除了上繳國家的各項費用,還得到了一些種地補貼。

農民以種地為主要的生活來源,國家徵用建設用地時給集體土地的賠償金,事實上就是給農民失地的賠償。

賠償金一般分為兩部分:

(1.)青苗賠償費。

(2.)根據不同地區的畝產值一次性的賠償。



二、

前幾年,國家在徵用農村土地時,無論是荒山、河流等只要是在徵用範圍內所有面積全都如數的支付了賠償金。

有的村委會把荒山,地埂和河流等賠償金都尅扣了,截留了。最後村民們知道了聯名上訪打官司,最後要回了屬於自己的賠償金。

近幾年村委會的辦公經費,都是由國家按村委會,下轄的管理人口和土地面積下撥。國家對各種惠農資金和各項農業補貼,監管的很嚴。農民的維權意識也在逐漸的增強,所以,村委會對於涉農資金還是慎之又慎,不敢輕易侵佔挪用的。


豫南鄉農


農村徵地拆遷補償怎麼分,村委會有權決定?

今日,我們接到了這樣的一個諮詢,安徽的徐先生家裡的土地被佔了,按照補償協議應該每畝地補四萬多元,但是實際到手只有兩萬多一點,那麼剩下的錢都去哪了呢?經我們的提醒,徐先生才發現村委會制定了相關費分配方案,直接對補償進行了分配。面對這種情況,我們提醒各位,徵地補償的分配方案可不能由村委會全權做主,每個年滿十八歲的合法村民都有權參與分配方案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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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因此,集體土地被徵收後所獲得的補償的分配方案是需要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

那麼什麼是村民會議呢?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也就是說,每個年滿十八週歲的本村村民都有權利參加村民會議,對相關事項進行討論。

同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民會議的召開也提出了具體要求。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駐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

因此,村民會議必須達到法定出席人數做出的決議是合法有效的。

即使是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村民會議召開難度大,也要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應當佔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佔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

村民會議可以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村民會議還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如果很多村民都對徵地補償分配方案不滿意,是可以召開村民會議對徵地補償分配方案進行討論的,如果認為分配方案不適當,是可以進行撤銷的。

所以說,土地徵收補償怎麼分配可不是由村委會全權決定的,每個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都可以參加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分配。


流浪者胡宇文


我來自農村,工作四十一年,三分之一在農村,但對現在農村不熟悉,只能分析。問題不清晰?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集體留下的地,如徵用補償,先用於集體的開支,哪些經過大會或財務監督組審批,如果還有富餘,可考慮分一些給群眾。還有一種是確權給村民的地徵用補償主要對承包個,其生活出路及養老,村委可適當留一點,留多少協商或參照周圍。只是建議,應以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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