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疫情原因無法去公司,被公司以曠工名義辭退,公司扣著我一月份工資,要求填寫員工辭職申請才給怎麼辦?

7狐狸


1月份工資按合同約定應該什麼時候發?有沒超過當地勞動部門規定的時間?記得廣東這邊好像是計薪週期結束後20天內發放,如:計薪週期為1~31號,則1月工資不得晚於2月20號發放。

如果超過規定時間沒有發,員工可以以公司違規為由,投訴到勞動管理機構,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索要賠償。


流浪238032761


1、到村委開證明呀,應該是封路了不能去吧,我們這也是封路了找村委開證明就能請假啦!

2、如果真的要辭退就要保留好證據啦、勞動局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因此,該公司無故辭退您,您可以向該公司主張經濟賠償金,您可以去該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浙漂的順溜


不用寫。

如果你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公司以礦工名義已經辭退你,比如書面的通知。你可以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申請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及拖欠工資。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沒有充分證據,為了保險起見,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38條之規定書面通知單位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之規定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種情況,如果你主動寫了辭職申請是沒有經濟補償或經濟賠償的。


宣律師


別在離職表上簽字,果斷去勞動局舉報,舉報一個成功一個,我們公司就有倆人,過年回了老家(無法回京)無法復工,前幾天來了,公司說他們因為曠工倆天,已經默認離職,倆人一起去勞工局舉報,最後公司敗訴,調解不成,一人賠了六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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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沙峪郭哥


首先: 疫情下不能去上班,公司以曠工名義開除你是違法的,國家是不允許的。你可以到當地政府和勞動監理大隊舉報,要求維權。其次,如果你本身也想換單位,就把離職申請報告寫了,把元月份工資領了。但還應要補償金,按照國家規定,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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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工程視頻動畫


不寫,保留他辭退你的證據直接告他。就衝公司這個德性,一個月工資能給多少錢,不要怕訴訟時間長,你放心找新工作,上你的班,律師會幫你搞定的,我身邊很多被辭退的,說不寫辭職報告,不給最後壓的工資,寫辭職的就只是給了工資,還少了不少錢。有去告的,都給了,最後還給了一部分補償,去掉律師費,大概拿到手的按5000一年的補償,所以不要去寫,寫了你就被動了。


九天猜一猜


  1. 不能寫,過不了多久就可以出去了,你在家裡可以網上問一下律師。

2.出去之後可以到當地的勞動局告他,公司給你發的信息你要保存好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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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寫,不符合勞動法,12333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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