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總工會發布維權預警提示:防疫期間履行勞動合同,應遵循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

目前,各地企業已經逐步復工。前期因延長假期、延遲復工給企業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各級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尤其是人社部門,紛紛出臺均衡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靈活政策,從勞動合同、崗位調整、彈性工時等等方面,做出寬鬆的政策引導。這些政策,既有利於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也有利於企業儘快恢復正常生產,降低生產成本,提升經濟效益。

當前重大疫情條件下,

如何依法履行勞動合同?

在此,

省總工會提示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

應遵循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

可從以下3個方面依法履行勞動合同:


維持勞動關係穩定 依法續延勞動合同

此次疫情期間,國家人社部已有明確規定,對於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到崗勞動的職工,企業除支付工資外,不得單方裁員,以保護勞動者切身利益。這是國家穩定勞動關係,保護勞動者的實錘措施。用人單位應儘可能採取適當措施,保持勞動關係穩定。此外,有關部門因疫情實施隔離、交通管制等緊急措施,已被國家人社部要求按照合同法定續延情形對待,合同到期的,不能終止勞動合同,須續延至各種緊急措施結束時為止。這就提醒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注意及時溝通情況,及時辦理續延勞動合同手續。合同到期尚未續簽的,要及時續簽。試用期到期,未及時辦理轉正手續的,要及時辦理。不能因為疫情耽誤,而對合同的訂立、續延等造成耽誤


降低企業經營成本 協商中止履行合同

勞動合同中止是《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除了不可抗力或者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可以由企業單方實施,其他情況如中止合同,需雙方協商一致。企業不能強迫勞動者中止履行勞動合同。對於因種種原因,長期難以復工的企業,或者勞動者因自身原因,長期無法返崗,均應向對方充分說明情況,爭取理解和支持單位短期中止履行合同、長期保持勞動關係的穩崗做法。建議勞動者應當與用人單位同舟共濟,共同幫助企業短期降低成本,長期維持生產經營,共渡疫情難關。此後,待中止情形消失,用人單位應及時恢復履行勞動合同,而不能將中止履行合同作為變相逼迫勞動者離職的手段


應對客觀環境變化 合理變更勞動合同

由於業務需要,在一定條件下,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合同約定條件進行適當變更。《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此次重大疫情環境下,國家出臺不少政策,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崗調薪。同時國家也給了企業各種穩崗補貼、金融支持。在此情況下,企業和職工都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積極協商,互相體諒,取得一致,對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工資、工作時間等等條件進行適當變更,採取時間上彈性工作、地點上居家辦公、作息上輪崗輪休等等合同短期變更方法,促進企業穩定工作崗位,靈活因對疫情造成的不利影響。


在當前重大疫情條件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共同遵循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用人單位不能因為重大疫情的影響,以損害勞動者權益為代價,轉嫁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勞動者一方也應充分理解用人單位的困難,與單位共同努力,共渡難關,這才符合當前勞動關係的政策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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