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項目設計費發票是否需在備註欄註明項目信息?

Q:一個建築項目的設計費發票是否需在備註欄註明項目名稱、項目地點等信息?

建築項目設計費發票是否需在備註欄註明項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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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規定:“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規定:

“(六)現代服務。

……

3.文化創意服務。

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1)設計服務,是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文字、語言、圖畫、聲音、視覺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內部管理設計、業務運作設計、供應鏈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網遊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廣告設計、創意策劃、文印曬圖等。”

建築項目設計屬於設計服務,不屬於建築服務,因此,不需在發票備註欄註明項目名稱、項目地點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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